周口运粮河畔古钱币窖藏初步认识

来源 :黄河.黄土.黄种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o68932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周口市地势平坦,河流交错,土地肥沃,气候适中,较适合人类居住繁衍,优越的自然环境滋养了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先民们在这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留下众多的古代文化遗存,周口也成为中华民族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周口古钱币窖藏丰富。1974年,扶沟古城乡发现金银币窖藏;1980年,淮阳南环发现楚国蚁鼻钱窖藏,同年,扶沟韭园镇发现古钱币窖藏。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双向直接投资也发展迅速,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着力点,“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化过程中,我国与沿线及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愈发密切,投资合作领域扩大,同时我国对外开放也向“引进来”与“走出去”协同发展转变,因此对双向直接投资和出口商品结构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在经济“新常态”下,高质量的双向直接投资对助力我国贸易结构优化具
2000年以来,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将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产业,即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发展列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各国都在抢占本轮的ICT科技制高点。中国提出的“数字丝绸之路”正是共建“一带一路”与世界ICT产业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ICT产业的发展进行客观评价,研究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ICT
Stambaugh等(2017)结合11个在美国市场显著存在并且至少能由错误定价部分解释的资产定价异象,构建了包含错误定价因子的多因子模型,并在美国股票市场取得了不错的实证效果。Stambaugh等认为,异象至少部分反应了错误定价,而错误定价在不同股票之间存在共有部分。他们希望通过结合多个异象构建错误定价因子,从而捕捉公共来源的错误定价。中国股票市场散户投资者众多,并且存在更严格的卖空限制和较差的
不纯正不作为犯相较于纯正不作为犯而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审慎认定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客观要求。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审慎认定的关键在于明确其作为义务的来源及成立范围。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理论,包括“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实质的作为义务论”,以及“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作为义务论”三种,其中“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作为义务论”不仅具备了“形式作为义务论”经济性、导向明确性等优
行政变更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种判决类型,曾经对规范行政行为发挥过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与法治进程的深入,行政变更判决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遭受干涉行政权的质疑,在实践中又面临每况愈下的适用率。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是由于现行行政变更判决制度究其产生便依据权力视角而构建,以“司法变更权”为核心的为平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变更判决制度无法满足当今社会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所以应当
《民法总则》明确了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兜底保护职责,是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全新规定,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但整体而言,《民法总则》并未改变我国未成年人监护过于依赖家庭自治的局面,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回应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亟需完善。除前言外,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监护的概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对监护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进而
关于股权代持行为的性质,历来不乏争议,理论界各种学说分立,至今尚未有统一结论。但股权代持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手段,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却越发活跃。由于其名义与实质双重分离的属性,关于股权代持的争讼也日趋频繁。司法裁判虽多,但主要还是集中在股东资格判定的标准上,而对于股权代持关系中涉及到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问题,却鲜有提及。通过对社会经济实践的客观分析,重复课税的问题又几乎贯穿了整个股权代持的存续期间甚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上市申请执行严格的准入监管政策,通过IPO获得上市资格殊为不易。相较于IPO上市而言,借壳上市面临的准入监管更松,上市速度更快,是一种更加便捷的间接上市途径。比如,国内快递行业龙头企业顺丰控股便是通过借壳鼎泰新材而实现上市的。尽管针对A股市场借壳上市的研究表明,借壳上市公司相比于IPO公司平均质量要更高(Lee,Qu and Shen,2019),但也有不少公司在
于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规制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在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均新增了规制商标抢注的有关内容,从中可见我国立法者对商标抢注问题的重视。长久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商标抢注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商标抢注行为的认定、法律规制及相关法律条款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研究等方面,对被抢注
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出行市场“互联网+”所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予以规制和调整,并确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合法地位。随之而来,各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但这些细则中有关网约车平台准入条件、司机资质条件、车辆大小条件,都做了比上述管理暂行办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从而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质疑,认为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实施细则条款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