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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会与监事会对经营者有效的监督能够促进经营者提高绩效,更好地为企业创造价值。为了探究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有必要以经营者绩效为切入点,选取2007—2009年沪深两市147家制造业机械、设备、仪表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构建回归模型,输入相关数据,从内生性视角研究上市公司监督机构与经营者绩效的相关性。实证结果显示,董事会和监事会规模与经营者绩效为负相关;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与经营者绩效为正相关。
【关键词】 监督机构;经营者绩效;内生性视角
一、引言
公司治理的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我国后,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公司治理越来越受到来自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及学术界等各方的重视。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企改革的方向,即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并明确指出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证监会2001年9月在北京召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大会的三个月后,颁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准则》第二章“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中,对董事会的主要职责、董事聘选程序、董事会的构成、董事长的兼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和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监事会的职责和功能、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体系也作了相关规定。2005年对国有企业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从我国陆续颁布的公司治理的相关决定、意见以及召开的会议不难看出,我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和保障股东利益的决心。
假设1:董事会规模与经营者绩效呈负相关。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使董事长拥有更大的权利空间,同时能更快的得到本公司的信息,更有利于公司的决策;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造成更大的代理风险,可能使公司陷入更大的危机,同时很多研究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造成无效的治理。本文更支持后一种观点,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经营者绩效呈正相关。
我国上市公司因为其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导致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董事会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这种困境使得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显重要,因此提出假设3:
假设3:监事会规模与经营者绩效呈正相关。
(二)研究方法
1.样本的选择
本文选取2007—2009年沪深两市265家制造业机械、设备、仪表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集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经营者绩效相关指标资料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
在数据整理过程中做了如下筛选:
(1)剔除了数据不全的公司;
(2)为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剔除同时发行A、B股和A、H股的上市公司;
(3) 剔除至2009年首次发行新股,至今不满三年的上市公司;
(4)在无纲量化过程中,剔除了出现极端值的公司,共得到有效样本147家。
2.样本的统计性描述
表1数据显示,董事会规模比较适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因为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为奇数。根据样本统计数据,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一般为9至12人,平均为10.6人。各公司间董事会规模差别不是特别大,标准差为2.278。董事长与总经理多为两人担任,坦尼夫(2002)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的调查显示,55%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其他45%董事长也在公司中任职。但是随着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我国上市公司逐渐倾向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被调查的公司中90%左右的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职务。监事会规模有限,《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成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规模普遍偏小,多数公司都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下限组建监事会,即成员只有3人,只有少数超大型企业的监事会规模稍大,监事人数最多为9人,样本的平均人数则为4.2人。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持股水平偏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与监事持股水平比较低,“零持股”现象严重。其中持股总和最高的公司为34%,均值为1.5%,远低于国外10.6%的水平。
3.研究模型
本文的研究方法为多元线性回归方法。根据假设,构建模型:
Tobin’s Q=α0 α1Belement α2Bscale α3B
【关键词】 监督机构;经营者绩效;内生性视角
一、引言
公司治理的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我国后,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公司治理越来越受到来自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及学术界等各方的重视。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企改革的方向,即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并明确指出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证监会2001年9月在北京召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大会的三个月后,颁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准则》第二章“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中,对董事会的主要职责、董事聘选程序、董事会的构成、董事长的兼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和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监事会的职责和功能、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体系也作了相关规定。2005年对国有企业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从我国陆续颁布的公司治理的相关决定、意见以及召开的会议不难看出,我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和保障股东利益的决心。
假设1:董事会规模与经营者绩效呈负相关。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使董事长拥有更大的权利空间,同时能更快的得到本公司的信息,更有利于公司的决策;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造成更大的代理风险,可能使公司陷入更大的危机,同时很多研究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造成无效的治理。本文更支持后一种观点,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经营者绩效呈正相关。
我国上市公司因为其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导致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董事会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这种困境使得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显重要,因此提出假设3:
假设3:监事会规模与经营者绩效呈正相关。
(二)研究方法
1.样本的选择
本文选取2007—2009年沪深两市265家制造业机械、设备、仪表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集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经营者绩效相关指标资料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
在数据整理过程中做了如下筛选:
(1)剔除了数据不全的公司;
(2)为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剔除同时发行A、B股和A、H股的上市公司;
(3) 剔除至2009年首次发行新股,至今不满三年的上市公司;
(4)在无纲量化过程中,剔除了出现极端值的公司,共得到有效样本147家。
2.样本的统计性描述
表1数据显示,董事会规模比较适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因为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为奇数。根据样本统计数据,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一般为9至12人,平均为10.6人。各公司间董事会规模差别不是特别大,标准差为2.278。董事长与总经理多为两人担任,坦尼夫(2002)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的调查显示,55%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其他45%董事长也在公司中任职。但是随着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我国上市公司逐渐倾向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被调查的公司中90%左右的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职务。监事会规模有限,《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成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规模普遍偏小,多数公司都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下限组建监事会,即成员只有3人,只有少数超大型企业的监事会规模稍大,监事人数最多为9人,样本的平均人数则为4.2人。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持股水平偏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与监事持股水平比较低,“零持股”现象严重。其中持股总和最高的公司为34%,均值为1.5%,远低于国外10.6%的水平。
3.研究模型
本文的研究方法为多元线性回归方法。根据假设,构建模型:
Tobin’s Q=α0 α1Belement α2Bscale α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