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中行为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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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行为问题是困扰刑法学界的一大问题,何为行为的问题不解决,何为犯罪的问题也不可能解决,其它的刑法理论也便失去依托。行为问题的研究是一切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 行为,“乃人之外部态度,亦即依意思支配可能支配并具有社会意义之身体动静”。“行为的概念是: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主体所实现了的(自由的)意志”。也有人认为“确定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应以刑法规范为标准。”德国更有学者认为行为只有有了责任的前提以后才能称为行为。而意大利刑法学界则将行为界定为具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人的举止。对于行为的分类,外国刑法学家将行为分类为广义的行为、狭义的行为。我国有的学者也有将行为划分为多种含义的,如“最广义行为、广义行为、狭义行为”,“有意行为、无
其他文献
<正>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问题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1985年我国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正> 包拯的吏治思想涉及许多方面,对于为官准则、选人标准及职官监察等都有其独特的见解。包拯对于为官的基本准则做过详细的阐述,他认为:作为国家的官员,“尤须为国家顾惜纲纪也”。应该主动地遵守国家的法纪,服从国家的调遣。“古所谓大臣者,能与天下国家同其休戚也。”如果“计较一小利害,不肯宣力,矧天下利害固有大于此者,朝廷欲谁使哉?”包拯以史为鉴,认为作为国家的官吏必须是“廉勤干事之人”,只有这样的人,才得委以重任。唐州知州赵尚宽,任内勤于政务,很有治绩。包拯十分赞赏,上书皇帝,“请且留再任,若更能
<正> 我是专门研究金融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今天我想谈谈这些犯罪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一、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所谓洗钱(Money Laundering)犯罪,是指“将脏钱洗净”或“将钱漂白”,使犯罪所得的收益得以隐瞒和伪装,使之具有表面的合法性,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它与传统犯罪形式相比,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型犯罪,特别是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洗钱犯罪亦日趋纷繁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它是一种“精英犯罪”(Crime by Elite)或称“重要人物的犯
<正> 刑法学是一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中华法系素有重刑轻民、刑法泛化和重刑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发达的刑律制度和律学研究孵化了丰富的刑法思想。但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在中国出现却是二十世纪初期以后的事情。回首二十世纪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脉络,我们大体上将其界定为清末的开端时期、民国的初创时期、50年代的转型时期和80年代以后的发展时期。本世纪初期,在列强的压迫下,清政府开始了全面的改制和修律运动。在这场运动中,以翻译日本刑法为开端,引进、移植了西方刑法制度和刑法思想
<正> 一、评定新刑法处罚范围之意义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
<正> 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虽然不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但却从宏观上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然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专题研究均甚少。前苏联对这一问题曾有过一定的研究,但是,其是将刑事法律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一个内容来加以研究的,因而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范畴和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我国刑法界对这一问题也只稍有论及,并且远远“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可见“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急待开发的一块处女地。”
<正> 一、从云梦秦简看秦人的预防犯罪思想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秦简中,有《语书》和《为吏之道》两篇,其中对如何预防犯罪问题颇有探讨。要预防犯罪,须首先认清犯罪的原因。《语书》云: 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 所谓“乡俗”,指一地的社会习俗,引文句意谓:一地有一地的社会习俗,不同的社会习俗使人的行为模式也不相同,不良的社会习俗会把人的行为导向损害民众与国家利益的方面。这是把犯罪原因归结为社会“恶俗”。但《语书》中又特别强调了人的“淫失(佚)”、“间(奸)私”和“私
<正> 一、南京国民政府社会本位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是以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他的多篇文章中都曾指出“三民主义为建国工作的最高原则”和“立法方针”,在国民政府的立法过程中不同派别的政治家、不同立场的法学家往往根据自己的了解和各自政治的需求,对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做出了不同的现实主义的解释。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产生于中国近现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条件下,救亡图存,反帝反封建是其思想主流,具有鲜明的革命实践性的特色。此时,席卷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社会本位立法原则
<正>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重申和强调了加强对高科技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问题。以保护智力成果权利人的权利、推动技术进步为己任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的作用尤为直接和显著。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研究如何完善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一、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界定 高技术产业是指应用各种高技术而形成的产业。在我国,高技术产业通常是指:根据世界
<正> 一、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 普通债权即民法上的债权,与有价证券所表彰的债权相区别。普通债权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只要符合入质债权的标准都可以入质。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作为期待权自有其经济价值,故也可以入质。但是对于无事实基础存在的将来债权,如将来就不动产订立租赁契约可能发生的租金债权,则不适于入质。选择债权设质,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时,选择权也附随入质。 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