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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抵押物的转让,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核心用词为“不得转让”,引起了学界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合同效力问题的争论。本文认为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司法裁判时应尽量注意相关法律适用上的体系性协调,对《物权法》中限制抵押物转让的条款应作符合整体价值目标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