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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可以这样说,所谓疑难案件,在多数情况下,不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一个事实或证据问题
传说清朝时候,一个瞎子走进一家卖肉的铺子,叫喊了一声,无人应答,瞎子就从装肉的竹笼里偷了一些钱走了。卖肉的追了上来,瞎子捶胸顿足,大叫道:“天呀,他欺我瞎子抢我钱!”案子告到赵廷臣那里,双方仍然争执不下,于是赵廷臣叫人把钱放在水中煮,只见油花浮出水面,于是赵廷臣就把钱判给了卖肉的。
类似所谓“巧断”的案件作为佳话流传下来并不少见,这种断案的智慧依据其实不过是生活中的常识,即卖肉者的钱沾满了油渍。不过我们非常有理由怀疑其在法律上的可靠性,至少可以说,作为流通的货币,瞎子的钱也可能沾满油渍。
生活常识并不总是生活真实,已经发生的事情往往不乏偶然与意外。所以,对一个案件的下判,首先需要 图片: 探究的不是法律的适用,而是究竟发生了什么,也就是常说的案件事实。几乎可以这样说,所谓疑难案件,在多数情况下,不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一个事实或证据问题。
古时候,有个楚国人去买宝珠,他被那个包装精美的盒子所吸引,他买走了盒子归还了宝珠。买椟还珠者不常有,而偷椟还珠者也并非不可能。
这个故事是这样的,被告人来到某个电器商场,见四周无人,从陈列照相机的货架上偷偷拿了一只陈列的盒子,装进自己的随身背包中。他大模大样地向商场出口走去,但商场出口的警报器还是叫了起来,他不顾保安人员的拦截夺路而逃。
这一切,已被商场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来。如果清朝那家肉铺中也装有监控录像,赵廷臣就不必那么煞费苦心地煮钱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控录像是通向真相之门的万能钥匙,而事实也正如此。被告人辩解说,他只是偷了一只空盒子,里面其实没有相机。
这个辩解似乎并不具有说服力,装着照相机的盒子与空盒子的重量明显不同,除非被告人有意偷一只空盒子,而被告人恰恰也是这样辩解的。他说,在这个商场中曾经因为偷东西被保安人员打过(这一情况经查证属实),所以故意偷只空盒子戏弄保安人员。
一个事实清楚的简单盗窃案件,几经搬弄口舌就变得飘忽悬疑,以至演变成一个缩小了的另一个事实证明问题,即空盒子中到底有无照相机。
我们在意识形态上始终对人的主观性保持着充分的警惕,从不放弃探寻真相的努力,并且对人类还原真相的能力有着足够的自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是在这样的认识论指引下,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条件。
而在本案中,在无法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既便是在摄像镜头的全程监控下,盒子中到底有无照相机这一情节,仍然只有被害人陈述的单方证据。也就是说,被告人偷了一只盒子证据确实充分,而盒子中有无照相机证据仍有不足。
但如果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就会发现,事实上我们陷入了无限证明的泥沼。如果我们能够证明盒子中有照相机,被告人可以辩解其实不是那个标签标注的价格昂贵的照相机,只是一个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照相机。
于是我们就会发现,盒子中有无照相机其实不是个事实问题,而是个辩解问题。而对于辩解问题,我们完全可以汲取一点赵廷臣煮钱的智慧,也就是生活的常识。
虽然被告人曾在该商场被保安人员打过的辩解经查证属实,但我们仍然相信,被告人偷一个空盒子戏弄保安人员的辩解不合常理。如果可能,偷一只货真价实的照相机对于被告人来说更加值得一试。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长期以来不仅糊弄了社会公众,有时候也糊弄了法律人,让他们不得不觉得自己比别人懂得更少。
传说清朝时候,一个瞎子走进一家卖肉的铺子,叫喊了一声,无人应答,瞎子就从装肉的竹笼里偷了一些钱走了。卖肉的追了上来,瞎子捶胸顿足,大叫道:“天呀,他欺我瞎子抢我钱!”案子告到赵廷臣那里,双方仍然争执不下,于是赵廷臣叫人把钱放在水中煮,只见油花浮出水面,于是赵廷臣就把钱判给了卖肉的。
类似所谓“巧断”的案件作为佳话流传下来并不少见,这种断案的智慧依据其实不过是生活中的常识,即卖肉者的钱沾满了油渍。不过我们非常有理由怀疑其在法律上的可靠性,至少可以说,作为流通的货币,瞎子的钱也可能沾满油渍。
生活常识并不总是生活真实,已经发生的事情往往不乏偶然与意外。所以,对一个案件的下判,首先需要 图片: 探究的不是法律的适用,而是究竟发生了什么,也就是常说的案件事实。几乎可以这样说,所谓疑难案件,在多数情况下,不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一个事实或证据问题。
古时候,有个楚国人去买宝珠,他被那个包装精美的盒子所吸引,他买走了盒子归还了宝珠。买椟还珠者不常有,而偷椟还珠者也并非不可能。
这个故事是这样的,被告人来到某个电器商场,见四周无人,从陈列照相机的货架上偷偷拿了一只陈列的盒子,装进自己的随身背包中。他大模大样地向商场出口走去,但商场出口的警报器还是叫了起来,他不顾保安人员的拦截夺路而逃。
这一切,已被商场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来。如果清朝那家肉铺中也装有监控录像,赵廷臣就不必那么煞费苦心地煮钱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控录像是通向真相之门的万能钥匙,而事实也正如此。被告人辩解说,他只是偷了一只空盒子,里面其实没有相机。
这个辩解似乎并不具有说服力,装着照相机的盒子与空盒子的重量明显不同,除非被告人有意偷一只空盒子,而被告人恰恰也是这样辩解的。他说,在这个商场中曾经因为偷东西被保安人员打过(这一情况经查证属实),所以故意偷只空盒子戏弄保安人员。
一个事实清楚的简单盗窃案件,几经搬弄口舌就变得飘忽悬疑,以至演变成一个缩小了的另一个事实证明问题,即空盒子中到底有无照相机。
我们在意识形态上始终对人的主观性保持着充分的警惕,从不放弃探寻真相的努力,并且对人类还原真相的能力有着足够的自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是在这样的认识论指引下,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条件。
而在本案中,在无法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既便是在摄像镜头的全程监控下,盒子中到底有无照相机这一情节,仍然只有被害人陈述的单方证据。也就是说,被告人偷了一只盒子证据确实充分,而盒子中有无照相机证据仍有不足。
但如果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就会发现,事实上我们陷入了无限证明的泥沼。如果我们能够证明盒子中有照相机,被告人可以辩解其实不是那个标签标注的价格昂贵的照相机,只是一个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照相机。
于是我们就会发现,盒子中有无照相机其实不是个事实问题,而是个辩解问题。而对于辩解问题,我们完全可以汲取一点赵廷臣煮钱的智慧,也就是生活的常识。
虽然被告人曾在该商场被保安人员打过的辩解经查证属实,但我们仍然相信,被告人偷一个空盒子戏弄保安人员的辩解不合常理。如果可能,偷一只货真价实的照相机对于被告人来说更加值得一试。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长期以来不仅糊弄了社会公众,有时候也糊弄了法律人,让他们不得不觉得自己比别人懂得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