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苏维埃代表的选举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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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1931至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依托中央苏区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在中央苏区着力推行了苏维埃代表的民主选举制度。在深入乡村进行人口调查的基础上,对选举区域进行了五个层级的划分。通过总结选举政策实施的经验,逐步放宽了选民资格的范围、强调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双向联系、明晰了各阶级代表的比例。在对选举政策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得到不断加强,选民参与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代表;选举政策;选民资格;选举比例;主客体联系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7)03-0071-06
  [收稿日期]2017-03-10
  [作者简介]
  冯 野(1994—),男,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党建)。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5KDA010)的阶段性成果。
  1931年至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依托穩定的社会局势,先后颁布了《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八号——关于变更和补充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比例标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一系列有关民主选举的纲领和文件,进行了一场民主建国的伟大预演。通过不断制定和修改选举政策法规,逐步补充和完善了选举比例原则、选民与代表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开创性地制定了代表召回制度。选举政策的不断发展为苏区的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苏维埃代表选举政策实施的条件
  一般来讲,一个政权的政策能否有效实施,首先需要政权内部的稳定以及政权整体架构的建立,其次需要在制定政策前后进行调查,以实际情况为依托来制定、修改和完善政策,以期增强政策的适用性和持续性。中央苏区时期正是因为具备了上述条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苏维埃代表选举政策才能够较为有效地予以实施。
  (一)中央苏区的确立与巩固
  1930年10月24日,在全国苏维埃区域工作计划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将当时全国现有的苏区统一为六大革命根据地,以赣西南与湘鄂赣苏区为中央革命根据地,其他为赣东北、湘鄂边、鄂皖边、闽粤赣边和广西革命根据地。后因形势发展变化,赣西南苏区与湘鄂赣苏区未能连成一片,遂决定以赣西南苏区为中央革命根据地。1931年9月,在朱毛红军第三次反“围剿”胜利之后,中央苏区社会秩序及政治环境趋于稳定,闽西也纳入中央苏区。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定都瑞金,标志着中央苏区正式确立。1933年第四次反“围剿”胜利后,中央苏区达到鼎盛时期,下辖江西、福建、闽赣、粤赣四个省级苏维埃政权及瑞金直辖县,拥有60个行政县,“疆域总面积,约84万平方公里”;在人口方面,“据统计,江西省和粤赣省共240万,福建省和闽赣省各100万,加上中央苏区红军部队13万人,全中央苏区1933年秋人口总数为453万,时称500万”[1]P481。中央苏区成为全国最大、最稳定的革命根据地,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探索民主进程尤其是发展和完善民主选举政策奠定了基础。
  (二)深入乡村的人口调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即深入江西的寻乌县和兴国县农村进行调查,写成《寻乌调查》《兴国调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身为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又深入到兴国的长冈乡和福建上杭的才溪乡等进行了一系列农村调查,写成《长冈乡调查》《才溪乡调查》。这些调查材料对中央苏区的人口成分进行了深入分析(见表一),调查所得数据为党和苏维埃政府制定和完善苏维埃代表选举政策提供了可靠的参考。调查所得的数据显示,中央苏区所在的区域内,中农、贫农与雇农、工人等贫苦大众所占总人口的比例远远大于地主、富农等剥削阶级。这一结果使得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要争取和维护苏区内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和完善中华苏维埃代表选举体系,切实抓好选举工作,使苏区群众通过合法渠道掌握政权,从而成为共和国的主人。
  (三)选举区域层级的划分
  根据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实行的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乡(市
  指市镇,与乡平级。)、区、县、省和全国五级代表大会制。《条例》明确规定:“乡苏维埃是由全乡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举出来的全乡政权机关,为苏维埃政权的基本组织”[3]P146;“城市苏维埃是由该城市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举出的全城市的政权机关,他和乡苏维埃一样为苏维埃政权的基本组织”[3]P148;区、县、省的苏维埃代表大会由下级单位间接选举。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举体系(见图一)。
  关于地方的选举,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瑞金作为直辖县归中央管理之外,为有效地将选举工作深入到全苏区,则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将乡(市)级的选举工作系统细化成多个选举单位,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工人单独为一单位。最终,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层级在实际上呈现出两个体系(地方体系和中央直辖体系)、五个层级(中央—省—县—区—乡(市)—村(工人单位))的划分状态。
  二、苏维埃代表选举政策发展的特点
  (一)选民资格范围逐步放宽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明确指出,“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一,就是实现代表广大人民真正的民权主义(德谟克拉西)”[5]P3。这就是规定了普选的意义。为实现苏区普选,使苏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苏维埃政权建设中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凡是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性别、种族、宗教,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6]P773。这就赋予了广大公民以普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过,在共产国际指导下,当时苏区的选举权还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1930年8月,共产国际东方部在《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中国苏维埃问题决议案——苏维埃建设条例》中特别强调,“当苏维埃选举的时候,革命委员会须公布:地主,绅士,土豪,军阀及经常雇佣劳工(雇农工人)的富农,以及使用一个雇员以上的商人一概剥夺其选举权”[7]P616-617。因此,无论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还是1934年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都指出“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6]P773。在其他一些有关选举的文件中,还增添了诸如吸食鸦片者、精神病人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残疾人无被选举权等规定。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不久,鉴于中央苏区形势的变化,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于1932年1月13日签署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七号——关于加入过反革命组织的自首、自新及被压迫和欺骗而反水的工农(雇农、贫农、中农)分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的文件。该文件规定:除反革命组织反水的主要分子、首领及坚决反革命分子之外,其余贫苦工农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过三次反“围剿”斗争,一方面中央苏区得到巩固和扩大,一方面被俘的国民党军人数量可观。鉴于这个实际情况,在1933年8月颁布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和1933年9月的《二次全苏大会在红军中怎样进行选举》等文件,又开放了靠传教迷信为职业者家属和被俘虏白军士兵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持续加强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
  中央苏区时期建立的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一直注重当选的苏维埃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尤其强调由直选产生的乡(市)苏维埃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为确保直选出的苏维埃代表能够真正代表选民,苏维埃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初步建立起了一套选民与代表双向联系的体系。这种双向联系体系包涵两个内容,其一是当选后的代表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其二是将代表召回权下放给选民。
  作为选民直选出来的苏维埃代表必须承担代表的责任与义务。在1933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中规定:“市区苏维埃与市苏维埃代表的任务:一方面是代表選举他们的选民到苏维埃去工作,传达选民意见,及选民所要进行的工作,提到市区苏维埃或市苏维埃去讨论,另一方面是将上级苏维埃所要进行的工作,经过市区苏维埃或市苏维埃讨论之后,传达到群众中去,领导各代表所在范围内居民坚决执行上级苏维埃的命令和指示,执行市区苏维埃和市苏维埃的决议。”[8]P27为确保直选出来的苏维埃代表能够真正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苏维埃政府出台了多个法令条文,将代表召回权下放给选民。例如: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规定“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施新选举的权利。”[6]P773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和1933年8月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也规定乡(市)苏维埃的代表如有不执行自己的职务,违背选民的付托,或有违法的行为时,“市苏维埃或乡苏维埃经过全体代表会议得开除之;选举该代表的选民,也有随时召回该代表之权,并得另行选举之。”[5]P143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得苏维埃代表在任期内时刻受到选民的监督。在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应该建立每个代表与一定数目的居民发生关系的制度”[4]P298,并在原有选民召回苏维埃代表的制度基础上,规定“在两次选举之间,代表有犯重大错误的,得由选民十人以上的提议,经选民半数以上之同意撤回之,或由代表会议通过开除之”[4]P261,从而使得选民召回苏维埃代表的具体规则进一步完善。
  (三)重视工人阶级代表比例
  中央苏区时期,为了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作用,苏维埃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保证工人阶级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在1931年11月的《苏区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之二(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提出,为保证党的无产阶级基础,必须“保障政权中无产阶级领导作用”。[9]P6401932年7月,在《中央给中区中央局及苏区闽赣两省委信》中,针对地方苏维埃的改选运动,提出“提拔最积极的工人雇农到苏维埃中间去工作”[10]308的要求。1933年8月,在《中央通知——关于召集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对各级党部发出了“首先要在各大产业中心选派产业工人代表”[11]P291的指示。1934年1月,在《苏维埃建设的决议案》中着重指出:“苏维埃必须在组织上保证着无产阶级领导权的巩固(如在选举中),必须提拔更多的工人干部来做领导的工作。”[12]P643在1932年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八号——关于变更和补充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比例标准》和1933年8月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中,正式规定了工人代表比例的优势地位,提出“为要加强无产阶级在苏维埃机关的领导,对于居民与代表人数的比例,工人比别的居民要享受优越的权利”[5]P153,并对各级苏维埃代表的选举比例作了明确规定(见表二)。
  中央苏区时期,由于其所占区域90%以上的人口是农民,工人占少数。因此,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保障工人阶级的领导权,无论是在选举权利还是占总代表人数比例方面,需要给予工人在选举方面的优势地位,从而真正发挥工人阶级的先进作用。
  三、对苏维埃代表选举政策的评析
  中央苏区时期选举政策的制订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探索民主化进程的缩影。这一时期选举政策的变化过程,实际上是党根据中央苏区的内外形势和社会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选举政策的过程,也是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体现。
  (一)逐步放宽选举资格扩大了政策的适用性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1931至1934年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苏维埃民主选举的政策是以中央苏区的内外环境为基础的。中央苏区刚成立时,革命力量相对来说还比较弱小,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防止反革命分子趁机打入政权内部,自1931年11月《宪法大纲》开始,就划定了选举资格,选举政策中的选举权平等原则是相对的平等,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平等,而不是所有人的平等。在给予苏区内的广大穷苦百姓以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将对苏维埃政权可能有破坏作用的一小部分人排除在外。随着社会形势的稳定、苏维埃政权的巩固,便逐步放宽了选举人的资格,给予了原来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部分人以平等的权利,这显然是政策方面的进步,同时也使社会了解到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
  (二)持续加强选举主客体联系增强了政策的有效性
  在一系列苏维埃代表选举政策中,最能够将选举主客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代表的召回政策。这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探索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伟大创举。选民有权随时召回直选出的苏维埃代表,不仅能够加强苏维埃代表的责任与义务意识,更能够使选民意识到选举权的重要意义。在1934年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有这样的记录:“一千九百三十二年两次选举与一千九百三十三年下半年的选举,许多地方到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选民,有些地方仅只害病的生育的以及担任警戒的人不会参加选举会”。[4]P260在持续加强选举主客体的联系下,从选民参与选举会议的比例中,就可以体现出1931至1934年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三)差异化的选举比例体现了政策的阶级性
  在1931至1934年中华苏维埃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选举政策中,都强调了工人居民在选举方面要优于其他居民。并且,这种差异化的选举比例随着政策发展逐渐得到加强,使得苏区原本为数不多的工人居民在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中拥有较多的席位。这是与当时的实际情况分不开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的背景及其性质决定的。后来在抗日战争时期,当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后,为了激发全民族抗日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适时改变了这一选举政策,决定采取“三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愈来愈高度重视社会各阶层选举权的平等问题,从而增进了社会团结,提高了政治民主化水平,有力地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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