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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原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五家政府机构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对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作了小范围的修改,但也有很大的突破。
“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进入国内创投市场的组织形式作了新规定,原“暂行规定”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改为“非法人制”和“公司制”组织形式。“管理规定”降低了外商设立创投企业的最少出资数量和最低出资份额的要求,最低出资数量由200万美元减少为1000万美元,最低出资份额由3%降低为1%,且“管理规定”中去掉了对合作的中方创投企业的相应资格限制。“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进入资格也有较大放宽,只要外资创投的控股企业达到了“必备投资者”的要求,其被控股企业即可以进入国内市场。“管理规定”延长了创投企业的出资周期,由原来的最长三年延长为五年,注资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合同和协议自主制定,且废除了原来的三个月内缴清出资额15%的要求。此外,“管理规定”单列一章,对“暂行规定”中没有出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了具体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使得外资创投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降低,运营环境更加宽松,有利于吸引外资创投进入中国投资。另一方面,对于限制外资创投进入和阻碍中国创投事业发展的重大因素,如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外资进入人民币市场进行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通道、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等,“管理规定”尚未作出突破性的改进,但是,人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为满足中小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迫切要求,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特别是税收优惠、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等问题。
“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进入国内创投市场的组织形式作了新规定,原“暂行规定”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改为“非法人制”和“公司制”组织形式。“管理规定”降低了外商设立创投企业的最少出资数量和最低出资份额的要求,最低出资数量由200万美元减少为1000万美元,最低出资份额由3%降低为1%,且“管理规定”中去掉了对合作的中方创投企业的相应资格限制。“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进入资格也有较大放宽,只要外资创投的控股企业达到了“必备投资者”的要求,其被控股企业即可以进入国内市场。“管理规定”延长了创投企业的出资周期,由原来的最长三年延长为五年,注资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合同和协议自主制定,且废除了原来的三个月内缴清出资额15%的要求。此外,“管理规定”单列一章,对“暂行规定”中没有出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了具体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使得外资创投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降低,运营环境更加宽松,有利于吸引外资创投进入中国投资。另一方面,对于限制外资创投进入和阻碍中国创投事业发展的重大因素,如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外资进入人民币市场进行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通道、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等,“管理规定”尚未作出突破性的改进,但是,人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为满足中小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迫切要求,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特别是税收优惠、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