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继承条款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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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经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暂行条例》第9、10两条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同"法务部"提出的原草案第15、16条相比,不仅没有前进,反而更后退了。除了对大陆地区人民的继承权仍然采取种种歧视政策之外,又增加了一项对于继承总额的限制。现在提出以下几点修改意见:一、继承权中绝不应附加政治条件按一般继承法原理,本应以婚姻关系的存废和血缘关系的远近作为标准,来决定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以及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现在的两个草案,都把所谓"参加叛乱组织而尚未脱离者",作为剥夺继承权的先决条件,是毫无道理的。实际上是把大陆人民的正当继承的财产,以"参加叛乱组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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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判例的概念及其在定罪中的意义判例在不同的法系和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英美法系的国家在法律渊源上主要采用判例法,也即以法院先前的判例为以后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此条件下,判例也就成为定罪的法律依据。可见,在英美法系
<正> 监察制度主要是关于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活动,并追究其中违法失职者责任的一种制度。监察制度是为了适应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伴随着官吏及其机构的设置而建立起来的,历史极其悠久。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监察官和监察机构就已出现了;而在我国,完备的监察机构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秦王朝。因此,长期以来,各国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们一直在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我国学者更是如此。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及廉政工作的开展,
<正> 近几年来,我国土地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成绩显著。但是,加强土地管理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尤其是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我们依法管理上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正>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发展,各类人才的匮乏日益成为引人瞩目的问题。为了多层次多渠道地培养有用人才,各种类型的考试应运而生,为有汉之士提供了进一步学习的机会和施展壮志的途径。但与之俱来的是,目前考试的某些环节犹有缺陷,易生弊端。因此,借鉴中国古代科场考试中的一些预防弊端措施,对健全今天的考试立法和考试制度,是有所裨益的。
<正> 北京人文函大法律系89级第一学年考试前,不少同学抓紧时间勤奋学习,特别是有些单位,领导重视,组织严密,认真遵守学校提出的各项考试要求。虽然在发这篇稿子时还没有看到他们的成绩,相信他们一定能够取得好
<正> 近几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刑法教学的需要,各种不同层次的刑法学教材如雨后春笋,纷至沓来。它们不仅给刑法教学带来了生机,而且从某个侧面展示了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基本概貌。在这些教材中,特别令人注目的是由高铭暄教授和马克昌教授任正副主编、由王作富教授等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参加撰写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刑法学》。它如同百花丛中的一枝独秀,看后使人耳目一新,意味无穷。与其他刑法学教材相比,《中国刑法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新,在
<正> "两劳"人员,每年都有陆续期满回籍,做好这部分人的帮教工作,防止其"恶性循环",有着重大意义。近几年来,多数地区对帮教"两劳"回归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不认真按党的政策办事,互相推诿,乱加限制,致使一些"两劳"回归人员生活无着落,四处上访,影响了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本文拟就这些存在问题及其对策,作些粗浅的探讨。
<正> 近年来,在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采取写恐吓信的犯罪方法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种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作案手段诡谲,往往采用甲地投信,乙地收钱的办法,以逃避公安部门的侦查。
<正>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台湾法律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组织专题研讨会,邀集法学专家学者,从法理、情理上分析、评估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通过的《两岸关系暂行条例草案》,表达两岸人民期望正常交往之心声,敦促台湾当局改变《条例草案》于祖国统一大业不利之举措,克服其有悖法理、不合情理、有失公正、妨碍两岸人民正常交往之弊端,是件很有意义的事情。1989年2月1日台湾"法务部"提出的《两岸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大陆学者及台湾有识之士曾作过评论,
<正> (一)"条例草案"表现了台湾当局的矛盾和困扰。自1987年11月台湾当局有限度地开放探亲到现在,两年来台湾民众来大陆探亲者已逾90万,大陆民众获准进入台湾探亲者也有3600多人。两岸民间经济贸易活动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仅1989年海峡两岸贸易总额估计达37亿美元。台湾当局面对时代潮流和民众呼声,在方针政策上,一面有所顺应,一面又加以种种限制,不使两岸关系的发展失控;在态度、行动上,进进退退,走走停停。欲进又止,欲罢不能。"条例草案"的提出、修正及其内容,可以说是台湾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