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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涉检信访问题传统处置方式主要有:随意性接待、无责性分工、马虎性调查、含糊性答复、保护性处置、形式性追责等弊端。妥善处置涉检信信访问题要深刻认识其价值取向,把握好科学的处置原则。
关键词:首问负责制;爆炸当量;法治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64-02
作者简介:张友来(1971-),男,湖北鄂州人,法学硕士,湖北省检察业务专家,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涉检信访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推动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处置方法及其弊端
除了一些内容简单容易答复和处置的涉检信访外,对一些相对复杂、疑难以及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涉检信访问题,存在弊端的传统式接访处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随意性接待
对涉及到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的涉检信访,接访人员一方面思想上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找检察机关的“茬”,与检察机关过不去;另一方面接访漫不经心、不够热情、不够耐心;再一方面是能推则推、能躲则躲甚至避而不见,或者打“马虎眼”、搪塞来访人员。
(二)无责性分工
对于具体的涉检信访案件无责任分工或责任分工不明确,最突出的表现是没有实行首问负责制与具体相关人员包案制等责任制度,或者实行首问负责制、包案制等责任制度不到位。实践中,接访人员对来访案件办与不办及如何办理完全凭自己的个人想法,自己想办就办、不想办就往他人或领导方面推,换句话说,接访人员对接访案件在办与不办及如何办理上享有自由裁量权。
(三)马虎性调查
有的检察机关或接访人员因在部门保护主义思想支配下,对涉检信访问题持反对、否定态度,以致对涉检信访所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反映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等问题,往往在调查时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搞形式,走过场,做官样文章,不切实了解掌握问题的真实情况。
(四)含糊性答复
有的检察机关在答复群众时或者避重就轻、以小遮大;或者躲躲闪闪、遮遮掩掩;或者含含糊糊、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等等。检察机关答复含糊不清,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对群众不负责,这种不负责实质上是检察机关在自我包庇、内部宽纵;另一方面容易使群众产生情绪上的对抗,从而激化升级矛盾。
(五)保护性处置
有的检察机关对违纪违规的检察人员在处置上轻描淡写,这实际上是对内部人员的纵容和袒护,仍然是部门保护主义在作祟。实践中,群众对此十分反感,在他们看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应该严格监督自己。检察机关对已不严,伤害的是群众感情,疏远的是检群关系,影响的是执法公信力,削弱的是执法办案之基与力量之源。
(六)形式性追责
有的检察机关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责任时,能不严格追究的尽量不追究,能不多追究的尽量少追究,能不从重发落的尽量从轻发落,能创造条件不追究的尽量创造条件,换言之,在追责上,尽量做减法、打折扣、搞变通,致使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徒具形式性和象征性。
传统接访与处置方法最容易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诱发越级上访、重访重诉、缠访缠诉;二是诱发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事件;三是诱发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四是浪费检察资源;五是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外部形象;六是淡化了群众感情,恶化了检群关系,丑化了检察机关形象。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接访和处置人员群众观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执法理念不正、素质能力不足、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以致常常造成矛盾升级甚至异化,既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的“危险指数”,又增加了隐患的“爆炸当量”。
二、涉检信访问题防控与处置的价值取向
在笔者看来,涉检信访问题防控和处置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检察机关通过积极预防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有效减少了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通过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既张扬了法治精神,又排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地雷”和“定时炸弹”,消除了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风险与隐患,既化解了矛盾,又促进了和谐;通过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理性的司法救助,既体现了法治的人文关怀,又有助于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二)密切检群关系,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的过程就是落实和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过程;就是密切联系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的实践过程;就是牢固群众观念,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过程;就是增强群众感情,融洽检群关系,赢得广大群众支持理解、信任的过程;说到底,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的过程就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过程。
(三)提高检察机关队伍素质,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有效防控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最根本的要求是检察人员始终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规范执法。而良好职业道德的养成和权力的规范运行,又必须以队伍的素质为首要前提和重要基础。换句话说,没有素质的队伍或素质不高的队伍,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格规范执法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同样需要队伍有过硬的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与提高队伍素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此外,检察机关通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又会赢得社会群众的认可、支持与信任,检察机关及检察队伍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就会不断提升。 三、涉检信访问题防控与处置应坚持的原则
在笔者看来,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法信访问题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一)法治原则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原则简言之就是依法治理的原则,申言之,就是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来处置涉检信访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①法治原则最核心的要求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矛盾,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客观地说,传统的涉检信访处置方法并没有很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其典型的表现就是:外部群众信访不信法,检察机关花钱平安。因此,坚持法治原则处置涉检信访问题,一方面可以打破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错误思维定势,改变花钱买平安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可以切实增强处置的公正性和“终局性”,防止反复性和“回潮率”。
(二)公正原则
就是要公正地对待来信来访群众,不因其反映的问题而歧视、排斥、慢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始终站在客观、公正、中立、超然的角度,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核实;要根据客观调查的结果公正地进行处理,让来访的干部群众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
(三)及时原则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及时原则就是要求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及时快速办理、不推诿、不拖延、不久拖不决、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贯彻及时原则,关键是要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四)谦抑原则
就是要保持处置的谦抑性,既注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又注重人文关怀,对于虽于法无据,但情有可悯的上访人员特别是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要出于人道主义,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又多做雪中送炭、暖人心的工作。
(五)公开原则
就是要公开群众来信来访的各种渠道和途径,畅通和便捷群众的诉求反映渠道;就是要更加注重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让广大干部群众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换句话说就是要特别注重诉求反映渠道的公开、检务公开及处理结果公开三个主要方面。
[ 注 释 ]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国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4:52.
关键词:首问负责制;爆炸当量;法治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64-02
作者简介:张友来(1971-),男,湖北鄂州人,法学硕士,湖北省检察业务专家,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涉检信访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推动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处置方法及其弊端
除了一些内容简单容易答复和处置的涉检信访外,对一些相对复杂、疑难以及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涉检信访问题,存在弊端的传统式接访处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随意性接待
对涉及到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的涉检信访,接访人员一方面思想上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找检察机关的“茬”,与检察机关过不去;另一方面接访漫不经心、不够热情、不够耐心;再一方面是能推则推、能躲则躲甚至避而不见,或者打“马虎眼”、搪塞来访人员。
(二)无责性分工
对于具体的涉检信访案件无责任分工或责任分工不明确,最突出的表现是没有实行首问负责制与具体相关人员包案制等责任制度,或者实行首问负责制、包案制等责任制度不到位。实践中,接访人员对来访案件办与不办及如何办理完全凭自己的个人想法,自己想办就办、不想办就往他人或领导方面推,换句话说,接访人员对接访案件在办与不办及如何办理上享有自由裁量权。
(三)马虎性调查
有的检察机关或接访人员因在部门保护主义思想支配下,对涉检信访问题持反对、否定态度,以致对涉检信访所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反映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等问题,往往在调查时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搞形式,走过场,做官样文章,不切实了解掌握问题的真实情况。
(四)含糊性答复
有的检察机关在答复群众时或者避重就轻、以小遮大;或者躲躲闪闪、遮遮掩掩;或者含含糊糊、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等等。检察机关答复含糊不清,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对群众不负责,这种不负责实质上是检察机关在自我包庇、内部宽纵;另一方面容易使群众产生情绪上的对抗,从而激化升级矛盾。
(五)保护性处置
有的检察机关对违纪违规的检察人员在处置上轻描淡写,这实际上是对内部人员的纵容和袒护,仍然是部门保护主义在作祟。实践中,群众对此十分反感,在他们看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应该严格监督自己。检察机关对已不严,伤害的是群众感情,疏远的是检群关系,影响的是执法公信力,削弱的是执法办案之基与力量之源。
(六)形式性追责
有的检察机关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责任时,能不严格追究的尽量不追究,能不多追究的尽量少追究,能不从重发落的尽量从轻发落,能创造条件不追究的尽量创造条件,换言之,在追责上,尽量做减法、打折扣、搞变通,致使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徒具形式性和象征性。
传统接访与处置方法最容易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诱发越级上访、重访重诉、缠访缠诉;二是诱发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事件;三是诱发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四是浪费检察资源;五是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外部形象;六是淡化了群众感情,恶化了检群关系,丑化了检察机关形象。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接访和处置人员群众观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执法理念不正、素质能力不足、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以致常常造成矛盾升级甚至异化,既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的“危险指数”,又增加了隐患的“爆炸当量”。
二、涉检信访问题防控与处置的价值取向
在笔者看来,涉检信访问题防控和处置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检察机关通过积极预防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有效减少了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通过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既张扬了法治精神,又排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地雷”和“定时炸弹”,消除了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风险与隐患,既化解了矛盾,又促进了和谐;通过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理性的司法救助,既体现了法治的人文关怀,又有助于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二)密切检群关系,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的过程就是落实和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过程;就是密切联系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的实践过程;就是牢固群众观念,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过程;就是增强群众感情,融洽检群关系,赢得广大群众支持理解、信任的过程;说到底,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的过程就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过程。
(三)提高检察机关队伍素质,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有效防控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最根本的要求是检察人员始终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规范执法。而良好职业道德的养成和权力的规范运行,又必须以队伍的素质为首要前提和重要基础。换句话说,没有素质的队伍或素质不高的队伍,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格规范执法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同样需要队伍有过硬的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与提高队伍素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此外,检察机关通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又会赢得社会群众的认可、支持与信任,检察机关及检察队伍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就会不断提升。 三、涉检信访问题防控与处置应坚持的原则
在笔者看来,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法信访问题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一)法治原则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原则简言之就是依法治理的原则,申言之,就是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来处置涉检信访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①法治原则最核心的要求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矛盾,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客观地说,传统的涉检信访处置方法并没有很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其典型的表现就是:外部群众信访不信法,检察机关花钱平安。因此,坚持法治原则处置涉检信访问题,一方面可以打破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错误思维定势,改变花钱买平安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可以切实增强处置的公正性和“终局性”,防止反复性和“回潮率”。
(二)公正原则
就是要公正地对待来信来访群众,不因其反映的问题而歧视、排斥、慢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始终站在客观、公正、中立、超然的角度,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核实;要根据客观调查的结果公正地进行处理,让来访的干部群众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
(三)及时原则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及时原则就是要求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及时快速办理、不推诿、不拖延、不久拖不决、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贯彻及时原则,关键是要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四)谦抑原则
就是要保持处置的谦抑性,既注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又注重人文关怀,对于虽于法无据,但情有可悯的上访人员特别是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要出于人道主义,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又多做雪中送炭、暖人心的工作。
(五)公开原则
就是要公开群众来信来访的各种渠道和途径,畅通和便捷群众的诉求反映渠道;就是要更加注重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让广大干部群众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换句话说就是要特别注重诉求反映渠道的公开、检务公开及处理结果公开三个主要方面。
[ 注 释 ]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国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