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事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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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步伐的加快,对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的探讨也在不断深入。对军事法的研究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渐展开的。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军事法是否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本文将从依法治军的现实必要性和部门法的划分理论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军事法 法律部门 必要性
  作者简介:郭琦,研究生,海军工程大学政治部司法办,助教,研究方向:军事法;雷蕾,研究生,助教,贵州大学2008级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64-02
  
  一、从军事活动谈军事法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实必要性
  (一)军事活动的重要性
  早在2500多年前《孙子兵法》即云,“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军事活动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虽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国与国之间的军事对立不再如先前一样剑拔弩张,但军事作为一国实力的象征,作为一国和平安定的最后保障,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不高度重视的。
  (二)军事活动法治化的必要性
  有军事活动就牵涉到军事权的行使。军事权是一种受约束的,对国家和社会的军事活动进行管理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通过汇集使用包括人力、财富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源,建设和使用武装力量的公共权力。如何行使军事权应该纳入到法治的范围之内。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层面上,类似组建与维持军队、战争与和平这样的重大政治问题,个人的智慧永远是不足的;而且,个人的品行也是靠不住的。只有体现人类处理公共事务的智慧的法治文明,才是迄今为止最为可靠的。(2)从社会资源竞争方面看,军事活动与其它社会活动相比,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无疑是最为严重的。通过政治的形式形成社会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和推行,恰恰是法治文明的长处。(3)在武装力量内部,无论是平时借以形成战斗力的管理教育活动,还是战时以命令和服从形式实施的作战指挥活动,都要求建立快捷灵活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在这方面,以明确精炼的符号系统表现权威的法律,以其明确性稳定性而形成明确的稳定的心理和社会预期,能够很好的消除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阻力,从而成为处理武装力量统御事务的优越选择。(4)法治也是驾驭军事力量的一种优越选择。虽然说,军事是政治的最终保障,但是,政治总体上是由符号性的规范构成的,而军事则是具体的,军事永远是实力的一个代名词。实力可以为正义所用,但也可能为邪恶所把持。所以,任何政治,其基本的任务之一便是对军事力量的安排。在宪政的前提下,统合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律制度,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和运用过的,能够驾驭军事实力集团的最有效的办法。
  二、依法治军和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既有一定区分,又相互协调统一,调整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整体。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明确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治尚不健全,人治氛围还相对浓厚的情况下,承认并建立完备的军事法体系,突出军事斗争和武装力量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依法治军方针的核心问题。只有承认并建立独具特色的中国军事法体系,依法治国才能做到突出重点,依法治军才能落到实处。因此,认可军事法自身的特点和存在价值是有意义的。作为调整和规范我国军事制度(包括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导体制、武装力量建设、武装斗争的准备与实施等制度)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其割裂开来或者忽视其重要地位的做法都将给国家法制建设带来不良影响。因此,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出发,从调整军事领域中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出发,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给军事法应有的一席之地,有利于完整、准确地反映军事活动对法律规范的专门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军事法的特点
  根据前述,我们只是分析了军事活动的重要性和从依法治军理论角度分析了军事法治化的现实必要性,下面,我们将从理论上探讨军事法因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何为军事法?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军事社会关系和调控军事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军事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有其独特调整内容和调整方法的。然而,有很多人认为军事法不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应涵盖在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若干法律部门中。虽然军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包含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的内容,但远不是这些能够完全涵盖的。因为军事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内容和调整方法,军事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具有公共性和紧迫性等特点,所以像紧急状态下的军事权的配置、军队的调度,军需供应等等,都是军事法本身所应该调整的独特内容。考虑到军事法的重要性及各法律部门均衡设置的原则,确实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加以调整。
  (一)法理学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划分法律部门是依据是:(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其中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依据。
  (二)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1.军事法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军事方面的公共事务。军事属于典型的国家职能活动,几乎所有的军事活动都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以行使军事权的方式展开的,都是围绕着作为公共权力的军事权的行使而发生与展开的,因而军事法是典型的公法,应列于国家法部门。
  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也有其独特性,它是一种以其实质内容为标准而分类成立的一类社会关系。相对于诸如行政关系这种以主体为划分标准的社会关系类型,军事社会关系不是以单纯的军事权主体为划分标准而冠名的,而是以其实质内容,即这种社会关系是否在军事事务中发生而确立的类型。譬如,国家处理军事事务的机关,既有专门的军事机关,也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且,这种做法几乎是各国通例。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军事法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既包括军内社会关系也包括一定范围的军外社会关系;既包括平时军事社会关系,也包括战时军事社会关系;既包括国内军事社会关系,也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国际军事社会关系。
  2.军事法的调整方法突出政治性和强制性,一方面,如前所述,调整与控制军事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治的手段,因而军事法的调整手段必然要反映这一本质要求。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建军、战争等事务普遍都是由立法机关这类以民意的交换、政治利益的博弈为基本功能的机关来处理的。另一方面,这是由军事活动的内在规律性所决定的,如,作战指挥、战争动员之类的执行军事事务的处理大都要求简洁、快捷,因此调整这类军事事务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应这一要求。相应地,军事法的调整手段必然有较多的强制性。“军法如山“之法谚,正是军事法这一特征的生动写照。此外,处理军事事务还有典型的灵活性的要求,如上所述,某些执行性的军事权须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而,反映这一要求的概括性授权的做法,也是军事法调整手段的一个重要特征。正因为如此,中国自古便有“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的思想与实践。
  四、结论
  本文论述了应当把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但是军事法要想真正发展成为像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完善的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一点上应当借鉴经济法学界的经验,如不断培养自己的高素质人才以输送到各个学术机构和国家各工作部门发挥影响力;不断地在各种学术会议上和学术论著中理清军事法与民法的界限,争取更多的学术理解和认同;不断地建构和完善本学科体系的概念、结构和逻辑体系,树立自己的学术形象等,军事法学独立于法学学术之林依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薛刚凌,周健.军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
  [5]李佑标.军事法学原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6]张山新.军事法研究.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
  [7]周健.军事法论纲.北京:海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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