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吏部侍郎职掌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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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唐初吏部在制度上承继隋代,在武德朝有所改动,曾废置吏部侍郎,在贞观朝又恢复设置。在两朝定额一员,与吏部尚书一致,其职责实质为“贰尚书”,在此基础上则发挥了很大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度建设,调整铨选与参与制定法律等方面。在行政管理中,吏部侍郎作为吏部通判官,具有签署文书的法定权力。这一时期史籍可考的吏部侍郎大多业绩不俗,仕途特征不同寻常,有的之后还曾任职吏部尚书,有的是父子曾任职吏部尚书和侍郎,反映出吏部职权的发挥需要足够的专业要求。总体而言,武德贞观时期的吏部侍郎职权的发挥为其日后的职能运行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唐代,吏部侍郎,职能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10-0020-08
  唐代的政治制度承前启后,在很多方面对后世影响深远,其中尚书吏部的作用尤为值得关注,因为唐代承继隋制,隋代对吏部职权做了新的规定,而收回(剥夺)了地方官具备的选官权,而使吏部作为执掌全国官员选拔、考核等管理的中央机构。隋代实行科举制,替代了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选人,使中国古代的人事制度发生了很大转变,隋代虽短祚而亡,然其制度创建为唐代继承,并得以改进,其中武德、贞观两朝的制度建设颇为重要,是贞观之治形成的制度保障,当然也是贞观之治的重要贡献,今拟对武德贞观时期吏部侍郎的职能进行考述,不当之处,就正于学术诸贤。
  一、吏部侍郎设置及职掌规定
  唐高祖李渊建立唐王朝后,政治制度仍延续隋朝旧制,正如《旧唐书·职官志一》载:“高祖发迹太原,官名称位,皆依隋旧。及登极之初,未遑改作,随时署置,务从省便。”从中可知,唐高祖即位时虽继承隋制,但有可能并未完全按照隋制设官分职,主要先按照隋制任命了一些重要和必要的官职,有些官职可能暂时没有其人专任。不过,这并不影响唐代继续行使三省六部这一制度。
  关于唐代吏部侍郎的设置情况,在各种史书中记载各有不同。其中《通典》卷二三《职官五·尚书下·吏部尚书》“吏部侍郎”条注曰:
  隋炀帝置,说在《历代郎中篇》。凡六司侍郎,皆贰尚书之事。吏部初置一员,总章元年(668年)加一员。龙朔二年(662年)改为司列少常伯,成亨元年(670年)复旧。
  《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吏部侍郎”条注:
  周之天官小宰中大夫也。汉已来尚书侍郎,今郎中之任也。后周依《周官》。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尚书六曹吏部、礼部、兵部、刑部、民部、工部各置侍郎一人,以贰尚书之职,并正第四品。皇朝诸曹侍郎降为正四品下,惟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龙朔二年(662年)改为司列少常伯,咸亨元年(670年)复为吏部侍郎。总章元年(668年),与兵部各增一员。光宅、龙朔并随曹改复。
  由这段文字可知,唐代吏部侍郎是承袭隋制。《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吏部侍郎”条:
  武德初,因隋旧制,至七年(624年)二月省。贞观二年(628年)正月十日复置。龙朔二年(661年),改为司列少常伯。成亨元年(670年),改为吏部侍郎。光宅元年(684年),改为天官侍郎。神龙二年(705年),复为吏部侍郎。天宝十一载(752年)三月二十七日,改为文部侍郎。至德二载(757年)十二月十五日,复为吏部侍郎。本一员。总章二年(669年)四月一日,加一员,以裴行俭为之。本员为中铨,新加员为东铨。永昌元年(689年)三月二十一日,又加一员。以李景谌为之。通前三员。圣历二年(699年)五月八日,减一员。乾元二年(759年)八月二日,侍郎崔器以中铨阙,承前多贬降,遂奏改为西铨,仍转厅居之,其侍郎事迹,具在选部。
  以上史料以《唐会要》较为详细。吏部侍郎在唐建立后便设置其官,定员一人,以殷开山担任。武德七年省去吏部侍郎,据《旧唐书》卷一《武德纪》:武德七年“三月戊寅,废尚书省六司侍郎,增吏部郎中秩正四品,掌选事”。可知是以吏部郎中接替了吏部侍郎的职能。直到贞观二年正月“复置六侍郎,副六尚书事,并置左右司郎中各一人”。其后名称变动与吏部尚书相一致,只是员额有所变动,到总章二年“置司列少常伯、司戎少常伯各两员”。据上引《唐会要》可知在“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又加一员”。这样便设置了三个吏部侍郎,就是在约十二年的时间内吏部侍郎定额三员(689年4月16日-699年6月10日),这一点《册府元龟》中也有相同记载。直到“圣历二年五月八日,减一员”之后,人员便固定为两员。此后,吏部侍郎员额再未见有制度上的变化。
  二、吏部侍郎与制度建设——调整铨选等
  吏部侍郎在尚书吏部中地位仅次于吏部尚书,关于其地位及职掌,《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记载:“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凡职官铨综之典,封爵策勋之制,权衡殿最之法,悉以咨之。其属有四:一日吏部,二日司封,三日司勋,四日考功。尚书、侍郎总其职务而奉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皆质正焉。”据此可见,从制度规定上即法理上,就吏部尚书、侍郎的职掌而言,两者也并无二致。这是唐代开元时期官方以行政法典的形式对吏部尚书和侍郎职掌的概括性描述。这一职掌规定应是对唐前期吏部尚书侍郎职掌的总结和概括。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铨选官员。围绕铨选的制度建设自然也是重中之重的问题。唐代铨选时间起初为继承隋制,“武德初,因隋旧制。以十一月起选,至春即停。至贞观二年,刘林甫为吏部侍郎。以选限既促,选司多不究悉。遂奏四时听选,随到注拟。当时以为便”④。这似乎意味着唐代开始便实行了完备的铨选制度,但武德初,唐王朝的主要任务是征讨四方,这时恐怕尚无暇也不可能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铨选,所以武德初便“以十一月起选,至春即停”的铨选制度是延续隋制,也是在有限区域范围内展开的制度。铨选在武德七年究竟如何实行,不得而知,但是年确已有吏部选官的记载,故而唐高祖询问时负责选官的吏部侍郎张锐说:“今年选人之内,岂无才用者?卿可简试,将来欲縻之好爵。”张锐“于是遂以张行成张知运等数人应命,时以为知人”。张锐之前可考的吏部尚书有杨恭仁、封伦及“参掌选事”的李纲,吏部侍郎有杨师道和殷峤。史料没有显示这些人物有铨选官员的事例,所以这也是不好判断唐初是否实行严密的铨选制度的原因所在。武德后期天下统一,《武德令》也于武德七年修撰完成并颁布,这标志着唐继承隋制后进行了初步变革,各种制度开始完善,其中当包括与吏部职能有关的法律制度。
  在贞观时期,吏部侍郎亦对铨选制度有所创意,“贞观初,再迁吏部侍郎。初,隋代赴选者,以十一月为始,至春即停,选限既促,选司多不究悉。时选人渐众,林甫奏请四时听选,随到注拟,当时甚以为便。时天下初定,州府及诏使多有赤牒授官,至是停省,尽来赴集,将万余人。林甫随才铨擢,咸得其宜。时人以林甫典选,比隋之高孝基”。此 处提到刘林甫上奏改变吏部铨选的时间,时吏部尚书为杜如晦,其所兼职务较多,《旧唐书》卷六六《杜如晦传》载:“俄迁兵部尚书,进封蔡国公,赐实封千三百户。贞观二年,以本官检校侍中,摄吏部尚书,仍总监东宫兵马事,号为称职。三年,代长孙无忌为尚书右仆射,仍知选事,与房玄龄共掌朝政。”杜如晦在掌吏部尚书时还兼任兵部尚书,同时又是宰相,并掌握“东宫兵马事”,其能做到“号为称职”,说明他各方面投人精力很多。对于吏部尚书一职他可能较多从宏观上把握,并不一定事事躬亲,而时吏部侍郎编制一员,说明职责亦很重,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何此时由刘林甫而非杜如晦上奏提出改变选举时限。据严耕望先生考证吏部侍郎杨纂于贞观八年正月二十九,副萧璃巡察河南。据隋制正月应为铨选时间,此时杨纂外出巡察,正说明这时铨选时限已改,为“四时听选”,吏部侍郎不必在原来规定的铨选时间内留任吏部行使职掌。
  另外有一由吏部侍郎提出同样问题的事例,《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选限”注引工部侍郎韦述《唐书》云:“贞观八年,唐皎为吏部侍郎,以选集无限,随到补职。时渐太平,选人稍众,请以冬初,一时大集,终季春而毕。至今行用之。”这是一条较难确定的史料,因同书该处原文记载:“贞观十九年十一月。马周为吏部尚书。以吏部四时持衡。略无暇休。遂奏请取所由文解。十月一日赴省。三月三十日铨毕。”韦述为玄宗朝人,是时的铨选时间已确定为“十月一日赴省。三月三十日铨毕”。但这并不意味着韦述对唐皎所记之事真实可靠,即便可靠,是否唐皎奏改时限后便一直“至今行用之”,这里需要判断贞观八年到贞观十九年之间铨选的时限,可惜史料有限,难以考证。不管怎样,两次调整都是吏部的正副长官进行的,极有可能是唐初铨选制度处于调整阶段,唐皎之后时限又有变化,而在马周时便为“以吏部四时持衡,略无暇休”。故而马周又进行了一次的调整,之后便不再变动,形成定制。此仅是推测,具体隋形尚需新史料加以证明。
  除了对于铨选制度的建立与调整有贡献外,吏部侍郎还参与了律令制度的构建,武德贞观朝共有三次律令修订,其中第二次修订的武德律令与第三次修订的贞观律令较为重要。第二次中,李纲参预时本官为礼部尚书兼任吏部尚书事,参预者则有吏部侍郎殷开山及中书舍人刘林甫,后者在贞观时期曾担任吏部尚书,且曾经对铨选制度有所调整。此次立法内容为:“大略以开皇为准。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李纲与殷开山以吏部正副长官参预其中,应该对其中涉及吏部的法律条文的修订有所贡献,而刘林甫的参预为其熟悉与吏部相关的律令有所帮助,故而能在之后任职吏部侍郎时有所表现。
  三、吏部侍郎与吏部文书签署
  吏部尚书、侍郎作为吏部的正副长官,对本部门的工作具有主要监督责任,正如前引史料所载:“凡职官铨综之典,封爵策勋之制,权衡殿最之法,悉以咨之。”从法理而言,关于吏部行政法及其实施,吏部各机构及职官都应对有关问题求证于吏部尚书侍郎,即“悉以咨之”,这实际上包含了在具体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很多法则和程序。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即体现在对有关职能运行的载体——文书的签署上,这是其作为长官权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吏部侍郎与吏部尚书的关系,自其设置时便是紧密的协作关系或日上下级关系:“隋炀帝大业三年,尚书六曹,各置侍郎一人,以贰尚书之职,并正四品。国家定令,诸曹侍郎降为正四品下,唯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侍郎即为配合辅助尚书之职即“贰尚书”而设。尚书吏部作为执掌官员人事的机构,职能运作需要通过官文书来进行,这也是古代行政运行的一个基础。就唐代而言,“凡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与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以宣邦教。凡上之所以迨下,其制有六,日制、敕、册、令、教、符”,其中“符”即直接涉及吏部日常工作,“尚书省下于州,州下县,县下乡,皆日符也”。对于吏部所下之“符”需由尚书都省分发下去,尚书下“符”进行其职能运行,这一点在尚书省形成及发展时期即已开始并逐渐形成制度,唐代在继承前朝的政治制度的同时自然又延续了这一机制,并在行政法中有了具体规定,对于“署名”唐代法令有明确规定,据《唐律疏议》卷一0《职制》“事直代判署”条:
  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疏议曰:“公文”,谓在官文书。有本案,事直,唯须依行。或奏状及符、移、关、解、刺、牒等,其有非应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应行文书者,杖八十。
  可见,对于署名,唐律规定极为严格,绝不允许由他人代替。唐律对部门工作亦有相关规定,《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同职犯公坐”条日:“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这里明确提到对长官的要求及下属的规定。与前条联合来看,唐代吏部制定的有关文书,一般而言当最终由长官签署生效②。除上所提及“尚书符”外,吏部因为负责铨选、勋封等,要制作授予官员的委任状即“告身”,对于“制授”官员等,吏部在其授予制书中无最终决策的权力,但仍保留着相应权力,这种权力体现了吏部负责对各级官员的人事管理权。中书省在秉承最高统治者的意志起草有关诏敕后经门下省审核交付吏部,尚书省吏部四司职官在制作成文书后,须吏部尚书与侍郎签署姓名最终生效。因为官员的人数很多,制作相关文书也是很重大的工作,而对其的监管工作自然是尚书和侍郎的职责之一,吏部职官于此方面的工作亦当很繁重,“武德五年,太仆卿张道源上表,以吏曹文簿繁密,易生奸欺,请议减之。高祖下其议,百寮无同者,唯太史傅奕言道源议至当,迫于众议,事竟不行”。由此条史料可知,唐初吏部的“文簿”便很繁密,甚至引起异议。即便在中后期吏部职权削弱时,其工作量亦很繁重,穆宗时,萧俛迁为吏部尚书后不久,即“以选曹簿书烦杂,非摄生之道,乞换散秩”,这时,吏部于制度建设已无须太多出力,但日常事务仍因“簿书烦杂”而毫不轻松。“文簿”或“簿书”当指各种文书,对吏部尚书与侍郎而言主要是签署姓名而言,即便如此,仍是很“烦杂”的工作,甚至被视为“非摄生之道”。对于能体现吏部职掌的公文书主要是一些奏抄和制授告身等。兹抄录中村裕一复原的唐代奏授式:
  尚书某司谨奏。某某事。
  左仆射具官封臣名
  右仆射具官封臣名
  某部尚书具官封臣名
  [某部侍郎具官封臣名]
  某部侍郎具官封臣名 等,云云。谨以申闻,谨奏。
  年 月 日 某司郎中具官封臣
  姓名 上
  ……[下略]
  奏抄是以尚书省名义上奏皇帝的处理国家政务的公文书。奏抄由尚书二十四司上奏,具体到尚书吏部即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虽然吏部尚书、吏部侍郎在吏部奏抄的制作过程中或许不起主导作用,但作为部门长官,据上引奏抄式来看, 仍须署名,以确定其效力。由于吏部四司各司其职,吏部尚书作为吏部长官并不干涉其具体工作,即前揭雷闻先生文《隋与唐前期的尚书省》所言:“至于司封、司勋的日常政务,由各司郎官自行主判,长官在颁下的告身上署名而已,而且这种署名也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现存一些授勋官告身文书上,往往吏部长官阙员,而只要有司勋郎官的判和都省官员的署名,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正式颁下。”笔者认为吏部侍郎与吏部尚书一起通过签署文书来体现其管理的。
  唐代有自下而上的奏抄,还有自上而下的制书,就目前所见与吏部有关的主要是制书告身。中村裕一复原的制书告身式下尚书省之后的程式如下:
  13.月日都事姓名受
  14.右司郎中付某司
  15.左丞相具官封名
  16.右丞相具官封名
  17.吏部尚书具官封名
  18.吏部侍郎具官封名
  19.吏部侍郎具官封名
  20.左丞具官封名
  21.告具官封名,奉被
  22.制书如右。符到奉行。
  23.主事姓名
  24.吏部郎中具官封名令史姓名
  25.
  26.书令史姓名
  27.年月日下
  这是唐前期制书中与尚书吏部有关的部分,可见,吏部尚书与吏部侍郎作为吏部正副长官应该署名。因为制书形成是中书草诏,门下审核,尚书省作为行政部门是执行机构,对制(诏)书形成没有最高决定权,只是负责制书具体执行而已。这里吏部侍郎的署名和左右仆射、尚书一起,而吏部郎中则是代表吏部司具体执行此诏书的,当然还包括主事和令史、书令史在内。若制书形成时吏部尚书、侍郎阙员则署“阙”,若有他事则根据情况具体署明,如《贞观十五年封临川郡公主诏书》,吏部尚书与吏部侍郎具官封名即“光禄大夫尚书上柱国陈国公在京”“中大夫守吏部侍郎驸马都尉在京”,以“在京”来代替尚书与侍郎的署名。相对而言,对于其署名有法定的规定和实际的处理方式。
  对于各种公文书的署名,在唐中后期还保留这个法定程序。如《金石萃编》卷一。二《颜鲁公朱巨川告身》有关部分:“朝议郎权知吏部侍郎赐绯鱼袋臣”,“正议大夫吏部侍郎未上”“朝议大夫吏部侍郎上柱国吴郡开国男赐紫金鱼袋”。此件“告身”时间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属唐朝中期,该“告身”有吏部侍郎的位置,唐后期情况如何呢?据《南宋馆阁续录》名贤墨迹第68轴会昌二年(842年)李绅守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告身:“吏部侍郎阙。”“吏部侍郎阙”该告身制作时间为会昌二年二月,告身中不再有左右仆射之署名位置,“说明从制书签署的程式上取消了左右仆射作为尚书省长官的地位”,而吏部尚书侍郎的署名位置仍保留其中,至少从制书上还能表明其作为吏部正副长官的地位与权责。
  四、吏部侍郎职权体现及其仕途特征
  由于政局等多种因素的变化,吏部职能在法定程序上也有不同的表现,应在动态中给予归纳和梳理,本节即着重对唐前期武德贞观时期吏部侍郎的职能表现及其仕途特征进行考述。
  这一阶段,吏部侍郎的职能表现有两个特征。
  其一,吏部侍郎与吏部尚书职掌规定在吏部职权范围内极为相近。具体考察思路,先看任职情况,吏部尚书任职中,高祖朝武德二年至三年近两年时间无可考吏部尚书;太宗贞观年间吏部尚书基本无员阙。有吏部尚书年数约为23年。两朝吏部尚书为15人:李纲、封伦、杨恭仁、长孙无忌、杜淹、杜如晦、戴胄、侯君集、高士廉、杨师道、刘洎、马周、卢承庆、高季辅、刘祥道。而吏部侍郎,如前文所述:“武德初,因隋旧制,至七年二月省。贞观二年正月十日复置。”大概有4年的时间,法定不设吏部侍郎,在其他时间,包括武德与贞观朝,都是法定员额为一名,则与吏部尚书一致,可考吏部侍郎为9人,殷开山(峤)、杨师道、张锐、刘林甫、韦挺、杨纂、唐皎、苏勖、高季辅。
  其二,前期的吏部尚书除长孙无忌、高士廉外,其他都以宰相兼任,担任宰相者往往要在政事堂议政而参与国家最核心的决策,对于本职的工作的展开或许出力较少,但对唐前期特别是武德贞观时期吏部尚书的职掌及其与政治关系的考察可知,这一时期,吏部尚书对吏部的贡献可谓不小,太宗朝历任吏部尚书的职能表现为“贞观之治”局面的出现奠定了人才基础。另一方面,李世民极为在意吏部尚书职能的发挥,例如戴胄不失为有能力大臣,且为杜如晦举荐而任吏部尚书,“先是,右仆射杜如晦专掌选举,临终请以选事委胄,由是诏令兼摄吏部尚书,其民部、庶子、谏议并如故。胄虽有干局,而无学术。居吏部,抑文雅而奖法吏,甚为时论所讥。四年,罢吏部尚书,以本官参预朝政,寻进爵为郡公”,一旦发现其不能有效发挥吏部职能,李世民便将其吏部尚书一职罢去。这说明李世民时期重视吏部尚书职能,使得吏部尚书发挥政治作用十分积极,为吏治清明贡献不小,而担任吏部尚书者又多成为贞观时期的名臣。吏部侍郎兼任宰相者比例小很多,仅高季辅一任。这样,没有宰相职务牵涉精力,吏部侍郎更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任职于吏部工作。
  以上从两个方面比较了吏部尚书与吏部侍郎之间职权的情况,属于较为宏观的定性比较,实际上,吏部尚书既然与吏部侍郎职掌在法典中有确定的规定,且一致,则说明二者从法理上就没有实质性的权力之分,当然地位的区别与职权的区别并不完全是一致的。下面围绕吏部部门的职能来分析吏部侍郎的职掌之体现。唐代《考课令》规定:“二日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吏部侍郎作为吏部副长官,其职掌之一为铨选人才。唐前期,吏部侍郎与吏部尚书一起执掌铨选之任。武德时期,唐高祖即对吏部侍郎张锐日:“今年选人之内,岂无才用者?卿可简试,将来欲縻之好爵。”对于铨选,唐初吏部侍郎便深受皇帝重视其此方面的权限,因其权限与吏部尚书相近,有时吏部尚书可以不必发挥太多本职职能,如杨恭仁,“召拜吏部尚书,兼中书令,检校凉州诸军事。迁左卫大将军。武德末,拜雍州牧、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对于其担任吏部尚书的情形,却无史料显示其在该职任上有所贡献,对于年度的人才选拔,即“简试”“选人”主要倚靠吏部侍郎来进行。由于刘林甫对铨选工作考虑深入,从制度及机制运行都贡献良多,所以,“除吏部侍郎,有知人拔士之誉。余衡序用,辄为选曹,轨躅太宗,方欲大委任,降年不永,薨于官”。同是贞观朝吏部侍郎杨纂,“三迁吏部侍郎。……前后典选十余载,铨叙人伦,称为允当。然而抑文雅,进酷吏,观时任数,颇为时论所讥”。因发挥吏部职能而得到褒贬迥异的评价,但正反两方面的评介皆与吏部有关,充分反映了其职权发挥的充分。贞观“十八年,(高季辅)加银青光禄大夫,兼吏部侍郎,凡所铨叙,时称允当。太宗尝赐金背镜一面,以表其清鉴焉”。则因吏部职能的发挥而得到殊遇,以上事例一方面说明武德贞观朝吏部侍郎人员的尽职尽责,另外一点则显示了吏部侍郎职权的重要职能体现。
  就吏部侍郎这一时期的仕途位置而言,一方 面就吏部侍郎的选任而言,九位吏部侍郎都不同寻常,殷峤,《旧唐书》卷五八《殷峤传》:“迁丞相府掾。寻授吏部侍郎。”其为李渊幕府时期的重要官员。杨师道,《旧唐书》卷六二《杨恭仁传附少弟师道传》:“恭仁少弟师道,隋末自洛阳归国,授上仪同,为备身左右。寻尚桂阳公主,超拜吏部侍郎,累转太常卿,封安德郡公。”杨师道为皇亲,身份特殊。张锐,史书关于其出身任职迁转情况不详,但在武德时期,李渊与其讨论选官问题,并载入史册,可见其地位突出。刘林甫,《旧唐书》卷八一《刘祥道传》:“刘祥道,魏州观城人也。父林甫,武德初为内史舍人,时兵机繁速,庶事草创,高祖委林甫专典其事,以才干见称。”可见,刘林甫在早年便深得高祖李渊信任,职掌机要。韦挺,《旧唐书》卷七七《韦挺传》:“韦挺,……少与隐太子相善,及高祖平京城,引为陇西公府祭酒。武德中,累迁太子左卫骠骑,检校左率。太子遇之甚厚,宫臣罕与为比。七年,高祖避暑仁智宫,会有上书言事者,称太子与宫臣潜构异端。时庆州刺史杨文干构逆伏诛,辞涉东宫,挺与杜淹、王珪等并坐流于越嶲。及太宗在东宫,征拜主爵郎中。贞观初,王珪数举之,由是迁尚书右丞。俄授吏部侍郎。”韦挺在贞观朝任吏部侍郎,虽早年与李世民争权的李建成关系密切,但并未受到太大影响,最终得到李世民重用,就其位置而言,一直与唐王朝最核心权力圈关系紧密,而李世民对其的“征拜”,也是李世民“不拘一格”用人政策的体现,当然也是对李建成集团破败后残余势力的进一步瓦解。杨纂,《旧唐书》卷七七《杨纂传》:“(杨纂)大业中,进士举,授朔方郡司法书佐,坐杨玄感近属除名,乃家于蒲城。义军渡河,于长春宫谒见。累授侍御史。”杨纂属于较早认可李唐势力,并投身其间者。唐皎,《旧唐书》卷八五《唐临传附兄皎传》:“兄皎,武德初为秦府记室,从太宗征讨,专掌书檄,深见亲待。贞观中,累转吏部侍郎。先是,选集无限,随到补职,时渐太平,选人稍众,皎始请以冬初一时大集,终季春而毕,至今行之。历迁益州长史。卒,赠太常卿。”唐皎在较早的时候便进入李世民政治集团中,任职机要,而“深见亲待”,之后履职又多创见。苏勖,“《旧唐书》卷八八《苏勖传》:“武德中为秦王府文学馆学士。贞观中,尚南康公主,拜驸马都尉,累选魏王泰府司马。”苏勖既为李世民的亲信人物,又是皇亲,地位格外突出。高季辅,《旧唐书》卷七八《高季辅传》:“季辅少好学,兼习武艺。……由是群盗多归附之,众至数千。寻与武陟人李厚德率众来降,授陟州总管府户曹参军。”高季辅,在李唐起事之初便以军力归附,得到重用。
  参考严耕望先生《唐仆尚丞郎表》及相关史籍,考察九位吏部侍郎迁转情况如次,殷峤:相国府掾——吏部侍郎——除名——兼陕东道大行台兵部尚书,迁吏部尚书;杨师道:上仪同,为备身左右——寻尚桂阳公主,超拜吏部侍郎——累转太常卿;张锐:史载不详;刘林甫:中书侍郎——吏部侍郎—卒;韦挺:右丞——吏部侍郎——黄门侍郎;杨纂:长安令一吏部侍郎——尚书左丞——吏部侍郎——太常少卿;唐皎:史载不详一吏部侍郎——益州长史;苏勖:魏王府司马——吏部侍郎——右庶子;高季辅:右庶子——右庶子兼吏部侍郎——右庶子兼吏部侍郎、同掌机务——中书令、检校吏尚。杨纂曾再任吏部侍郎,这样九位吏部侍郎涉及十任。其迁入官或迁出官都属于唐代武德贞观两朝重要职官,如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黄门侍郎等是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的重要职官,王府司马、右庶子等是太子宫官或王府职官。从职官迁转亦可印证上文所说其与最高统治者的密切关联,其迁转多在重要职官间迁转,说明其本身职权与地位亦很关键。
  综合以上可见,九位吏部侍郎担任者,殷峤,刘林甫、韦挺、杨纂、唐皎、高季辅为较早残余李唐政治权力圈,杨师道、苏勖为皇亲,张锐,史料不详,但也能看出与最高统治者间关系不一般。这些分析可见,吏部侍郎虽不如吏部尚书兼任宰相,地位隆重,但这些吏部侍郎较多处于仕途上升阶段,如高季辅还曾以吏部侍郎而进入宰相行列,后升迁为宰相兼领吏部尚书,此前在进入仕途或参与李唐王朝之初,都有特殊之处,或者参与早期幕府而为亲信、或者结姻皇室成为皇亲。
  上文对武德贞观两朝的吏部侍郎的职能进行了初步考述,以上分析可见,第一,吏部侍郎作为尚书吏部重要职官,在唐前期经历了几次调整,这可能由于侍郎与尚书在制度设计上有一些需要调整与分配权力之处,侍郎的设置曾发生很多变动。这一时期的调整对后期影响深远,基本确定了尚书吏部的职官结构。对武德贞观时期而言,在设置吏部侍郎期间,定额一员,与吏部尚书同。第二,吏部侍郎在职掌上,既执掌官员铨选,又参与了一些重要制度的制定,同时作为吏部仅次于尚书的长官,其对本部门工作有着重要监督职能,体现在对有关文书的签署上。第三,武德贞观朝的吏部侍郎在职权体现上值得关注,一方面如前所言,其对制度构建贡献良多,另一方面,其在职能发挥上,尽职尽责。作为制度摸索和确定阶段的武德和贞观朝,吏部职能亦然,吏部尚书、侍郎作为制度的重要环节,其担任者通过具体的实践给予制度的建立、摸索、完善做了很多贡献。而这是一个朝代立国之时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反映。因为这一时期吏部侍郎的贡献都很突出,所以吏部侍郎在之后的仕途中还担任了吏部尚书,如杨师道、高季辅,同时铨选人才是一种特别的才能,考核要求为“铨衡人物,擢尽才良”,所以对任职者要求很高,这种特殊才能往往有家庭影响,所以这一时期亦可见父子任职吏部尚书与侍郎的情况:马周(吏部尚书)马载(吏部侍郎),刘林甫(吏侍)刘祥道(吏部尚书),韦挺(吏侍)韦待价(吏部尚书)。武德贞观时期的吏部侍郎在“贰尚书”的基础上发挥了很大的职能作用,值得关注。
  【作者简介】董劭伟,男,1979年生,河北鹿泉人,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社会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魏晋隋唐史。
  王莲英,女,1980年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社会科学研究院讲师。
  【责任编辑: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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