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典目前应规定的几种证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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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尚未出台,现有的法规又较为笼统,有的已经过时,证券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因此,证券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出现,在当前有上升发展的趋势。因此,加强和加速证券立法尤其是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已迫在眉睫。 一、证券犯罪的概念 对证券犯罪,可作两方面的理解:广义上讲,证券犯罪是指与证券有关的所有犯罪,它既包括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诈骗、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狭义上讲,证券犯罪仅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
其他文献
<正> 相对于物权制度而言,我国的债权制度已比较完善和成熟,但由于两者本身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因而当着手建立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时,将不能不考虑对已有的债权制度会造成什么影响,本文将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所有权转移标准对债的效力及履行的影响 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作为标准,这不仅是物权制度极其重要的问题,也关系到债的效力及履行,但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限于篇幅,本文并不论及各种观点的利弊,而是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描述,分析其对债的效力、履行以及法律后果所造成的不同影响,这对究竟怎样设立该制度
<正> 期货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区别于现货交易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是期货履约安全的保证,也是期货市场实行结算制度的基础。因此,实践中发生的期货纠纷案也多与期货保证金有关。目前,国内对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期货保证金做为交易者履行期货合同的财力保证,其担保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属于担保形式中的哪一种,如何适用法律则需具体分析。 一、“违约金说” 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我
<正>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说过:“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对文件的解释。因为正确理解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文件是正确地运用法律,公正地处理问题的前提。合同解释作为合同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受到许多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重视。 关于合同解释的概念,我国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认为,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这
<正>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我国国有企业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全民财产在数量上的宠大性,种类上的复杂性和分布上的分散性决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性和艰难性。本文试图从发展企业集团的思路,探讨国有企业改组的方向,以期为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有所贡献。
<正>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澳门刑法典》规定,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定罪判刑而言的,即对某种行为施以刑事处罚,必须以作出该种行为之前的法律已将其列为犯罪,并且表明可科刑者为限;二是指保安处分而言的,即对某种人身危险性科处保安处分,必须以该种人身危险性存在之前的法律已将其视为科处保安处分的前提为限。为了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权威性,《澳门刑法典》第1条还明确规定,禁止以类推将
<正>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中一个特有的概念。票据法第10条第2款“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将对价这个概念,首次引入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中。本文拟对对价的内涵、特征、法律效果等,作一番初浅的探讨。 一、合同对价 对价,起始是在合同法中加以使用的,票据对价,导源于合同对价,因此,研究票据对价问题,不能不首先明了合同对价的法律意义。 在英美国家,对价的概念最早是在判例中加以确立的。学者们经常引用的对价概念,见诸于英国1875年的Currie诉Misa一案。对价是“合同一方得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行17年以来,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入,刑法运行遇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显得不相适应,因而刑法修订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宣布刑法是“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这一刑事政策是刑法的重要作用得以发挥的内在根据。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一贯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行之有效的基本刑事政策,体现了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矫治罪犯的博大胸怀。“惩办”反映刑法的
<正> 我国刑法修改面临着双重使命,即价值转换与体例调整。价值转换是指刑法内容上的突破,通过修改使刑法的价值内容能够适合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体例调整是指刑法形式上的改进,通过修改使刑法的体例形式更趋完善。本文拟对刑法修改中的价值转换与体例调整这两个互为表里的问题略述已见,就正于我国刑法学界。 刑法修改中的价值转换 刑法价值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的生活,因而社会生活的嬗变必然引起刑法价值的转换。我国第一部刑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的,体现的是当时的社会价值内容。刑法颁行不久,我国进入了一个以经
<正> 在修改刑法之机,总结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实施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例中的有益精华,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完善我国修改后刑法中的分则条文,使之更加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准确性,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基本刑法原则,也是我国修改后刑法的基本原则。要使这一原则得到贯彻实施,关键问题是要科学地、具体地把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落实到分则条文上。如果分则中规定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矛盾多、疑义多,罪刑法定原则就只是形式上的“法”
<正> 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的方式先后制定了20余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这种单行刑事实体法律,理论界一般称其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中属于对刑法分则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就达23个之多。其中,除《军职罪暂行条例》之外,其余的22个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基本内容上均属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补充。其范围涉及到除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之外的各章罪。其内容除创制新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