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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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且呈现出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进而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以浙江湖州市人民检察院2006-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为参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探索和构建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系统而又切实有效的工作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检察机关;对策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大社会问题,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深层次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有效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笔者以浙江湖州市2006-200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数据为样本,以分析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对检察机关今后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对策。
  一、湖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据检察公诉案卡统计,湖州市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09人,占总犯罪人数的8.5 %;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06人,占总犯罪人数的7.7%;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45人,占总犯罪人数的8.2%。从以上数据可知,未成年犯罪人数和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都是居高不下的。通过调查笔者还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主体结构来看,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所占比例高。2006-2008年三年以来,外来未成年犯罪人数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5%、50%、52.8%,平均比例为49.3%。
  2、从犯罪主体年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低龄段发展呈上升趋势。为了突出年龄趋势变化情况,笔者以2003-2008六年数据为例进行比较。2003-2008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犯罪人数分别为8、15、11、19、11、21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仍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3年上升了162.5%。
  3、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数为侵财类案件,且暴力型犯罪所占比例较大。盗窃、抢劫一直居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第一、二位。而且,从单一的暴力型,趋向混合的暴力型犯罪,常常在盗窃、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犯罪中一案多罪。[1]
  4、从犯罪组织形式来看,结伙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2006-2008三年中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平均比例高达86%。
  5、从犯罪手段来看,犯罪手段呈现智能化、成人化。利用现代科学知识作为作案手段和方法实施犯罪也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一个新趋势。
  6、从犯罪性质来看,初犯、偶犯居多。2006-2008三年中未成年人犯罪有前科的平均比例为4.9%,且呈逐年递增之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因素
  1、人格发展尚不健全,未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严重,主要表现为极端利已的价值观、好逸恶劳的人生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等。
  2、认知能力和独立意识的不协调。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普遍还较低,认识带有很大的片面性、主观性,但这个时期又是独立意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容易随心所欲,误入歧途。
  3、法制观念淡薄。几乎不具有任何法律常识,罪与非罪界线不清,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以及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对这些问题尚缺乏清楚的认识。
  (二)家庭因素
  1、家庭结构存在缺陷。未成年人长期得不到父母的正确引导和教育,喜欢在社会上寻找“温暖”,从而极易受不良因素的诱惑而误入犯罪歧途。
  2、家庭教育方式不妥当。一些家长不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不善于与孩子进行沟通,对孩子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
  3、家庭成员未能正确引导和监管不力。孩子近墨者黑,受父母的影响,盲目模仿大人的行为,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三)学校因素
  1、片面强调升学率。人为的把学生分成好生和差生,使得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厌学、辍学,从而上演一幕低分——厌学——辍学——离家——犯罪的五部曲。
  2、忽视道德和法制教育。致使学生道德品质不良,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
  3、校园及周边环境存在隐患。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和民工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对学校内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现象及校外人员对校内学生勒索钱财等行为治理不力。
  (四)社会因素
  1、社会不良文化的泛滥。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
  2、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管理缺位。使得一些生活无着的外来未成年人因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必要的保障,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道路。
  3、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相对滞后。浙江现行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法规是1990年制定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虽于1997作过修订,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护未成年人的新趋势。
  三、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检察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要拓展工作视野,拓宽工作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既要防范于未然,使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未成年人及时醒悟,也要注重对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事后教育、感化与挽救,使已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不至重新犯罪。
  (一)对尚未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1、积极拓展工作职能,建立“检——校——家”三位一体的预防格局
  通过检校共建,净化校园。把学校作为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普及法律知识的主阵地,积极探索适合中小学生身心成长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犯罪预防及法制教育的新方法、新模式。选派优秀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检察官导师,定期举办法制讲座,结合发生在身边的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同时也要重视对未成年人家长的引导。以学校、社区为媒介对家长定期开展专题授课,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
  2、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检察机关应从检察职能出发,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主动出击,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环境加大整治力度。重点是对校园、社区周边环境的整治,严格执行校园周边不得设立网吧等娱乐休闲场所的限令,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针对网吧等未成年犯罪高发场所,加强治安管理。
  3、依托文明创建平台,加大志愿者服务力度
  依托“青少年维权岗”、“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服务法律分队”、“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创建平台,组织力量投入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服务大集体。针对困难群体,开展扶贫帮困活动;针对外来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加强教育关爱。围绕助困、助学、助医、助就业等方面,教育、矫治、挽救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二)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预防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仍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理论研究也表明,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并不是缺乏认识能力,而是自控能力尚未形成,从本意上,决非要实施犯罪。[2]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区别对待,具体分析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情形和每一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主觀恶性和悔罪程度,要当宽则宽,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入手实施司法保护,由专人办理,注重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从有利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可采用附条件逮捕或适用非羁押措施。二是尽可能适用不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提起公訴或相对不起诉,对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三是尝试暂缓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适宜不诉或需要不诉但又不具备不诉条件,可酌定一个考验期,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表现好、符合条件要求则不再起诉。目前这个制度在我国尚未有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如果能尝试推行,将能进一步起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2、针对不捕、不诉人员建立帮教体系,创新帮教模式,打造未成年犯罪人帮教新格局
  首先,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帮教体系,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建立以政法机关为主导,以相关部门为依托的关爱帮教基础。
  其次,要积极创新帮教模式,因人施教,找准感化点,引导他们认识犯罪的危害性,激发他们的悔罪心理,并帮助他们树立改过的信心。
  3、加强对未成年服刑犯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监所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服刑犯刑罚执行的监督,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在判刑后心理、行为方面的变化,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工作中要可以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区别对待,成立未成年监舍,防止交叉感染;二是监所检察干警要定期开展谈心教育,及时掌握心理动态;三是加强与家长、亲友的联系,利用亲情的感化做好挽救工作;四是重视感化,强化感化效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我们检察机关应在市综治委和市未保委的统一领导下,立足本职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延伸工作职能,积极营造社会的各个层次、各个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的氛围,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净化社会环境,打造未成年人犯罪全方位立体的预防和保护体系,才能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态势。
  注释:
  [1] 参见康树华、张相军:《刑事犯罪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2] 参见[德]卡尔纳:《德国儿童违法行为与少年犯罪的对策》,张美英译,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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