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ilchen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消费者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加强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利于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由于市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同业竞争者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禁止非法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已成为了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重要任务。从国际立法的趋势来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我国也应该根据自身国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适当的改进。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 救济制度 直接保护
  我国 1993 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然而该法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仅限于第 1、2 条中类似于宣示性质的条款,而并未赋予消费者在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而使得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难以实现。本文力图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入手,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司法的现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消费者权益的直接保护方面可能做出的一些救济制度与措施的改进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通常是间接的。不正当竞争者一般利用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标志混同、模仿商品形态等手段欺骗、迷惑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误将竞争劣势者认为是竞争优势者,继而做出错误的消费选择,导致其利益受损。从这一角度来讲,消费者权益与竞争者的权益是息息相关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于 1993 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在第 1条中明确了该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却又在第 2条第 2款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相较第 1 条所确立的立法宗旨缩小了保护的范围。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06 年 9 月 18 日修订稿)》中将第 2 条修订为:"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由此将消费者也纳入保护的主体中。但是,该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仅限于 1,2 条中的规定,并未赋予消费者个人或者消费者团体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只是赋予了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该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与救济措施也均是针对经营者所提出,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救济模式。这种制度设计固然有其合理之处,然而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消费者的利益损失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在许多情况下,经营者在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时,会有意无意地将自己所受到的损失通过各种方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往往也比经营者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却没有为其提供一条可行的救济途径,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其次,在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救济模式下,往往会遭遇政府失灵的尴尬,政府监管的缺失、官商勾结等现象的存在,使得经营者的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更遑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了。
  二、国外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消费者权益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之中,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德国。2004 年 7 月 8 日,德国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实施,首次明文将消费者作为受保护主体(第 1,3 条),并且在第 2 条第 2 款中对消费者进行了界定,即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之规定。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抽象而间接的,在实践中个体消费者依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不过该法中对于消费者团体的相关权利进行了创新性的规定,后文将会提及。除德国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第 1 条规定:"除第 2 条至第 6 条知识的行为外,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行为,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应有权获得救济。"这表明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从民事侵权法演化为经济法,从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演化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个体及公共利益。欧盟于 2005 年 6 月 12 日实施的《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则主要调整经营者于消费者之间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对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分别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彰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瑞典《市场行为法》和《瑞士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匈牙利《禁止不公平市场行为法》、比利时《关于交易行为信息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法规中也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内容。
  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救济制度的立法建议
  基于上述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救济制度方面做出一定的改进,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3.1 消费者个人诉讼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应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救济,可进一步确立消费者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也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这样也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成本,有威慑不法经营者的作用。
  鉴于个体消费者的力量薄弱,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实际诉讼中应该有相应的扶助措施予以支持。此种扶助措施既可由政府部门进行,也可由特定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团体)进行。扶助的形式可以是提供法律援助,降低诉讼费用等。为了避免权力的滥用,法院在立案时应严格审查消费者之利益损失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联系。
  3.2 消费者团体诉讼
  此种诉讼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即由适格的消费者团体代表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提起诉讼。这方面,2004 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排除性请求权"(第 8 条)、"损害赔偿权"(第 9 条)和"利润剥夺请求权"(第 10 条)三种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救济措施,这三种请求权都可由"促进工商业利益的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消费者团体、工商业工会或手工业工会"提起。对此我国立法可予以适当借鉴。同时,也应当对消费者团体的相应资格予以明确界定,此种资格具体可包括:消费者团体应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而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属于由消费者自发组成的民间组织,且该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凡不具备资格团体无权提起诉讼。
  3.3 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最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它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结合前面提到的消费者个人诉讼和消费者团体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可以激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威慑不法经营者,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除上述制度外,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创新提出的利润剥夺请求权、排除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制度也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周樨平.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消费经济,2009,25(6):81-84.
  [2]吴弘侃.竞争法的目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之窗,2008(6):108.
  [3]郑友德,万志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创新[J].商法研究,2007,(1):125-133.
  [4]郑友德,胡承浩,万志前.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兼评"公平竞争权"[J].知识产权,2008,18(5):33-39.
  [5]郑友德,伍春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J].法学,2009,(1):57-71.
其他文献
摘 要:近些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活跃,人们对社会上各种领域的投资热情也愈加高涨,各种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不断涌现。部分投资者基于各种原因,在投资活动中特别是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在行政机关的工商登记中并不显示自己的姓名,而是以他人的名义作为登记股东,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这部分投资者就是隐名股东; 而登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机关的股东为显明股东。实践中由于隐名股东不出现
期刊
摘 要: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必须基于一定的因素才能形成,这部分因素在程序上保障了仲裁的正常进行,在实体上保障了仲裁中的公平正义,使得仲裁结果得以为当事人双方承认,维护了仲裁的权威性。这部分因素因其对仲裁的重要作用而构成仲裁裁决既判力的正当性基础,具体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对仲裁裁决充分的程序性保障,而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保障又由仲裁裁决既判力的生成程序、援引程序和击破程序共同组成。  
期刊
摘 要:《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所确立的股东除名制度,其适用的法定适用条件仅限于"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之极端情形,此种严格限制不能发挥除名制度的功能,应予扩张。另外应确立公司章程等确立的除名适用条件合法性的基本审查规则,以保证股东除名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除名 适用条件  2005年《公司法》及其后的两个司法解释对股东除名制度均未有规定,实践中个别股东严重违
期刊
于漪先生指出,语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不是看课上得如何漂亮,而是要衡量学生学到了什么,知识有无增长,能力有无锻炼,求知的主动性、积极性如何,思想情操方面有无泛起涟漪,乃至掀起波澜,受到文本佳作"感情的传染"。教什么必须放到课堂教学的第一位来考虑。课前准备是教学高效的基础。从事语文教育必须有坚守精神家园的定力。要解放思想,冲破束缚前进的不合理、不合规律的条条框框。要争取社会文化大环境有进一步改善,要对语
期刊
摘 要:公司僵局是公司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公司僵局出现的原因根植于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导致的利益冲突。公司僵局属于一种严重的公司经营困难,其一旦出现,直接的损害到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也阻碍公司设立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对公司僵局进行司法介入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重点探讨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正当性,从反对和支持司法介入两方面理由的展示,从而得出结论,在法理上给与法院、司法介入公司僵局以
期刊
摘 要:金融被称为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当前惠普金融政策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到金融行业。而金融机构日趋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风险性不断增加,充分的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能顺利达成交易合意的根本前提。金融消费者获取信息的不对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将会日趋突出,原有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情形势必会得到扼制和改变。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基础性权利之一
期刊
摘 要: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与普通高等教育院校的学生存在着差异,同时所要培养的人才也不同,要达到目标就需要改革教学方式方法,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调查研究了传统讲授式、案例(小组讨论)、实际操作、自学所代表的四种不同的教学方法所达到的教学效果,也为高职高专院校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高职院校、教学方法、教学效果  随着我国教育的不断改革,高职教育也在不断的发展
期刊
摘 要:当涉外民商事纠纷发生以后 ,除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端以外,当事人还可将争议交由一个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仲裁庭进行审理。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家商事仲裁是两种并行的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制度,两者之间存在很多联系,也存在很多差异。不管是选择诉讼的方式还是仲裁的方式,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讲,都是为了获得一个对于双方而言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  关键字:诉讼管辖权 冲突 协调  一、涉外民商事诉
期刊
摘 要:邮轮旅游近几年在中国快速的发展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邮轮纠纷。由于中国邮轮市场的不成熟,旅客的权利通常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文章结合我国特殊的政策背景,在明晰邮轮旅游运作模式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邮轮旅游中旅客权利进行分析,从而对邮轮旅客提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建议。  关键词:邮轮旅游;旅客权利;维权  1 邮轮旅游的发展现状  我国邮轮旅游发展速度从2009年10月19日国家交通运输部
期刊
摘 要:网络科技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巨大。但是它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随之也带来了安全问题。尤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运用互联网实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在现今社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当务之急一定要加强法律保护,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尽而有效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网络上有个号称"人生黑匣子、备份人生记录"的"网络遗嘱"流传的很火。这家遗嘱网站为用户提供一对一的遗嘱保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