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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科技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巨大。但是它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随之也带来了安全问题。尤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运用互联网实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在现今社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当务之急一定要加强法律保护,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尽而有效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网络上有个号称"人生黑匣子、备份人生记录"的"网络遗嘱"流传的很火。这家遗嘱网站为用户提供一对一的遗嘱保管箱,一旦用户被鉴定为意外死亡,网站在收到指定联系人提供的遗嘱人死亡证明后,会按照用户意愿将遗嘱内容送给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虽没有禁止网络遗嘱这一新鲜事物的存在,但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遗嘱仍然需要做线下公证,否则仍难以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是这个网络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像这类隐忧,存在于很多人的思想里,一方面享受着网络的便利,一方面不得不为自己的信息曝光而担忧。
一、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一)隐私权的含义
关于隐私权的含义问题,国内外众多学者也提出了种种学说和主张,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为公众所普遍认同的隐私权的定义。我国学者张新宝教授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指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个定义,清晰的指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人是不能随便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网络隐私权"是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新概念。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关于网络隐私权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二、我国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2010年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颁布实施,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才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法》中的第三十六条就指出凡是使用网络的公民都受这条法律的保护,对破坏法律的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行为法》的颁布,将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直接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为公民在网络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还是缺乏很多有效的实施手段。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单独权益提出来加以保护,是法律的一大进步,但作为一种很重要的人格权,这样简单的规定显然还远远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近乎空白,亟待立法予以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无论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虽然从民法的角度保护了网络隐私权,但该法也只是从网络侵权的整体出发上作出的笼统的规定,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立法,只是在一些行政法规中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其中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上述规定多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制定的,保护力度是相当脆弱的,根本无法给网络隐私权以足够的保护。因此,加强对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和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三、网络隐私的特点
(一)在网络中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比隐私权更为广泛,其保护范围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当前的网络普及率很高,几乎有条件的地方都能上网,造成上网的公民数量巨大。一些在传统社会由于技术落后无法或者不易收集和传播的个人数据,在网络范围内,很容易被不法收集和利用,传统意义上不认为是隐私范围的数据在网络世界都成了名副其实的个人隐私,需要保护。
(二)个人隐私的积极权由被动变主动的转变。
在现实中,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而在网络中,这一特性发生了改变,计算机与通讯的结合,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收集、使用,隐私权也应该适应社会的需要赋予个人对个人信息以积极的控制和利用的权能。
(三)隐私权被侵害时经常涉及到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方面。
在现实世界中的隐私权一般都是涉及到公民的精神方面,涉及到经济方面的时候很少,但是在网络中的公民个人隐私往往具有经济价值。网络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被大量的收集、储存和使用,这些庞大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也就成为了网站、公司,特别是销售行业的青睐,成为他们竞争的宝贵资源,一些网站,给网民提供便利条件,从而收集网民信息,了解网民的举动、上网信息,收集大量的资料,并将其加工整理,转手给其他需要的机构,从而获取巨额盈利。
四、法律保护
(一)法律方面的保护
1、提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民法应独立规定网络隐私权,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以及侵犯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应该完善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权利受到侵害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法规
制定相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法规,设定专门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保护。 3、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出台了互联网环境下保护制度和惩罚制度,这样可以明确指出侵权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给受害者一定的赔偿。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受害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隐私权利。
(二)网络服务商采取自律措施以及用户的自我保护
网络服务商应该做好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工作。约束公司及每一位员工的行为,对泄露隐私行为严厉打击,从根本杜绝泄露行为;用户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加强自身保护隐私的意识,遇到非法侵害行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权、保护。
(三)国家应该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由于网络的独特性,只凭借个人的力量很难防御来自网络的侵害,所以一定要借助国家权力。行政监管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网络上的隐私威胁问题,对网络隐私采取及时监管,及时保护的措施,从而保护公民的权利,保障互联网健康、快速地发展。
(四)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互联网可以和世界各个地方的人们互通有无,在互联网大环境之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不单纯的是一个国家的事情。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公民权利的保护工作一定要建立在本国网络的基础之上,其次加强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密切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措施,是完善我国对网络隐私的一项保护手段。
参考文献:
[1]郑永兰,陆柳青.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政府责任探析[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2]孙天立.对互联网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思考[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4).
[3]林戈.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
[4]赵清新.试析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J].行政与法,2012(8).
[5]王明雯.试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J].西昌学院学报,2006(9).
[6]张慧蓉.互联网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
[7]李倩.论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作者简介:胡倩倩(1988.2-)女,安徽亳州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网络上有个号称"人生黑匣子、备份人生记录"的"网络遗嘱"流传的很火。这家遗嘱网站为用户提供一对一的遗嘱保管箱,一旦用户被鉴定为意外死亡,网站在收到指定联系人提供的遗嘱人死亡证明后,会按照用户意愿将遗嘱内容送给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虽没有禁止网络遗嘱这一新鲜事物的存在,但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遗嘱仍然需要做线下公证,否则仍难以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是这个网络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像这类隐忧,存在于很多人的思想里,一方面享受着网络的便利,一方面不得不为自己的信息曝光而担忧。
一、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一)隐私权的含义
关于隐私权的含义问题,国内外众多学者也提出了种种学说和主张,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为公众所普遍认同的隐私权的定义。我国学者张新宝教授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指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个定义,清晰的指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人是不能随便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网络隐私权"是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新概念。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关于网络隐私权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二、我国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2010年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颁布实施,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才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法》中的第三十六条就指出凡是使用网络的公民都受这条法律的保护,对破坏法律的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行为法》的颁布,将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直接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为公民在网络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还是缺乏很多有效的实施手段。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单独权益提出来加以保护,是法律的一大进步,但作为一种很重要的人格权,这样简单的规定显然还远远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近乎空白,亟待立法予以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无论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虽然从民法的角度保护了网络隐私权,但该法也只是从网络侵权的整体出发上作出的笼统的规定,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立法,只是在一些行政法规中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其中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上述规定多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制定的,保护力度是相当脆弱的,根本无法给网络隐私权以足够的保护。因此,加强对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和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三、网络隐私的特点
(一)在网络中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比隐私权更为广泛,其保护范围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当前的网络普及率很高,几乎有条件的地方都能上网,造成上网的公民数量巨大。一些在传统社会由于技术落后无法或者不易收集和传播的个人数据,在网络范围内,很容易被不法收集和利用,传统意义上不认为是隐私范围的数据在网络世界都成了名副其实的个人隐私,需要保护。
(二)个人隐私的积极权由被动变主动的转变。
在现实中,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而在网络中,这一特性发生了改变,计算机与通讯的结合,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收集、使用,隐私权也应该适应社会的需要赋予个人对个人信息以积极的控制和利用的权能。
(三)隐私权被侵害时经常涉及到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方面。
在现实世界中的隐私权一般都是涉及到公民的精神方面,涉及到经济方面的时候很少,但是在网络中的公民个人隐私往往具有经济价值。网络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被大量的收集、储存和使用,这些庞大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也就成为了网站、公司,特别是销售行业的青睐,成为他们竞争的宝贵资源,一些网站,给网民提供便利条件,从而收集网民信息,了解网民的举动、上网信息,收集大量的资料,并将其加工整理,转手给其他需要的机构,从而获取巨额盈利。
四、法律保护
(一)法律方面的保护
1、提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民法应独立规定网络隐私权,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以及侵犯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应该完善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权利受到侵害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法规
制定相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法规,设定专门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保护。 3、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出台了互联网环境下保护制度和惩罚制度,这样可以明确指出侵权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给受害者一定的赔偿。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受害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隐私权利。
(二)网络服务商采取自律措施以及用户的自我保护
网络服务商应该做好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工作。约束公司及每一位员工的行为,对泄露隐私行为严厉打击,从根本杜绝泄露行为;用户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加强自身保护隐私的意识,遇到非法侵害行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权、保护。
(三)国家应该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由于网络的独特性,只凭借个人的力量很难防御来自网络的侵害,所以一定要借助国家权力。行政监管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网络上的隐私威胁问题,对网络隐私采取及时监管,及时保护的措施,从而保护公民的权利,保障互联网健康、快速地发展。
(四)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互联网可以和世界各个地方的人们互通有无,在互联网大环境之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不单纯的是一个国家的事情。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公民权利的保护工作一定要建立在本国网络的基础之上,其次加强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密切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措施,是完善我国对网络隐私的一项保护手段。
参考文献:
[1]郑永兰,陆柳青.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政府责任探析[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2]孙天立.对互联网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思考[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4).
[3]林戈.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
[4]赵清新.试析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J].行政与法,2012(8).
[5]王明雯.试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J].西昌学院学报,2006(9).
[6]张慧蓉.互联网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
[7]李倩.论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作者简介:胡倩倩(1988.2-)女,安徽亳州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