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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通过,违约惩罚性赔偿中,将“退一赔一”修改成“退一赔三”,同时还增加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小额损害的最低限额;而就侵权惩罚性赔偿,则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数额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倍数则确定为“两倍”以下.该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