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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政权经常通过自然灾害获得或增强其合法性。“大禹治水”就是个典型的例子。禹本人不但凭借治水的重大贡献而取代舜成为部族领袖,还将权势延至家族二代。禹的儿子启凭借父亲的权威建立了夏朝,以世袭制取代了禅让制。由于大规模救灾所产生的奇妙政治效果,历代统治者都将救灾视为政府的天职。
与世界上其他农业大国不同,中国几乎每年7、8月份都要发生大灾,水灾、旱灾、蝗灾不一而足。这是由于温带大陆季风气候之下,季节差异较大,降水量在时间维度上过于集中所致。历史上,灾害在削弱民众自身能力的同时,也给专制政府的统治提供了机遇。因为灾难将民众置于一无所有和更加脆弱的境地,必须仰赖政府而生存。政府如果有着充足的财政储备,则可通过最小的支出而获得最大的政治支持。同时,救灾所需要的大规模物资调集、人员流动、规划安排,也需要一个中央政权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调度—所谓“集中力量办大事”,由此又强化了中央集权体制的合法性。
正是因为救灾往往与政权合法性相关,所以政府是无法容忍有人分享此种权威的,因而异常警惕民间借救灾而发展出有威望的大型组织。但政府主导的救灾传统在剥夺民间政治权威的同时,也剥夺了民间通过政治共同体而构建自主的治理能力的机会。推而广之,救灾之外,连同经济发展、教育责任、传播事业,皇权政府都要统合承担。这种政治文化似乎形成了某种规律:只要是中央集权政府,在救灾这个问题上都倾向于选择垄断。
不过,由救灾所赋予皇权专制的政治合法性也是柄双刃剑:一个政权如果不能救灾,就无法承担其统治者的责任。如果灾害大到政府难以救助,则政权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较大威胁,此时的灾害就会被视为“天谴”,君主是需要下“罪己诏”的。汉末黄巾大起义、唐黄巢大起义、明末农民起义,都出现了灾害过大而导致政权难以为继的情况。以明末农民起义为例,长时期的西北大旱与满清入侵同时发生,导致明政府左支右绌,疲于奔命,最终亡于李自成之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的灾害并不比古代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少。1976年唐山大地震造成20多万人死亡,迄今仍是世界上死亡人数最高的地震之一;1998年的大洪水横扫大半个中国,数千人死亡;2008年的汶川地震,以及之后2010年玉树地震,2013年岷嶂地震、雅安地震,2014年鲁甸地震,均造成了巨大破坏。这还不包括每年夏天必有的水旱灾害。
在上述灾害救助过程中,政府均发挥着主导作用:中央地方联合组成救灾小组、地方政府筹集物质资源、解放军提供人力资源、媒体宣传着重救灾报道而非灾害报道等,成为固定的模式。
但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情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灾区状况第一时间以新媒体的方式传递到公众那里,由此引起了数十万名志愿者奔赴灾区、全国累计捐款额达600亿元。公众的参与热情犹如井喷,令人动容和感佩。但政府显然还没有做好准备去管理公众如许高的参与热情,以至于一开始显得不知所措。在政府放松管理的情况下,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大显身手。他们成立了联合救灾小组,统一信息发放和物资调度;有的组织到达了解放军没有到达的地区;有的组织持续灾后重建达6年之久。在2013年的甘肃岷嶂地震后,民间公益组织壹基金成为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救灾机构,完全打破了政府独家救灾的传统。
2008年之后救灾权的垄断被逐步打破,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中国的治理结构中,第三部门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改变了原来单一的治理结构。此后“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体系”、“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等概念出现于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成为指导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指南,说明中央社会治理思路从单纯的维稳转为综合治理和发展社会力量的重大转变。
与此同时,各地纷纷出台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和公益组织规范的法律法规,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不断高涨,公益事业和公益组织在汶川地震之后得到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中国的政治统治模式也因救灾权的放开而面临着新的改革机遇。
与世界上其他农业大国不同,中国几乎每年7、8月份都要发生大灾,水灾、旱灾、蝗灾不一而足。这是由于温带大陆季风气候之下,季节差异较大,降水量在时间维度上过于集中所致。历史上,灾害在削弱民众自身能力的同时,也给专制政府的统治提供了机遇。因为灾难将民众置于一无所有和更加脆弱的境地,必须仰赖政府而生存。政府如果有着充足的财政储备,则可通过最小的支出而获得最大的政治支持。同时,救灾所需要的大规模物资调集、人员流动、规划安排,也需要一个中央政权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调度—所谓“集中力量办大事”,由此又强化了中央集权体制的合法性。
正是因为救灾往往与政权合法性相关,所以政府是无法容忍有人分享此种权威的,因而异常警惕民间借救灾而发展出有威望的大型组织。但政府主导的救灾传统在剥夺民间政治权威的同时,也剥夺了民间通过政治共同体而构建自主的治理能力的机会。推而广之,救灾之外,连同经济发展、教育责任、传播事业,皇权政府都要统合承担。这种政治文化似乎形成了某种规律:只要是中央集权政府,在救灾这个问题上都倾向于选择垄断。
不过,由救灾所赋予皇权专制的政治合法性也是柄双刃剑:一个政权如果不能救灾,就无法承担其统治者的责任。如果灾害大到政府难以救助,则政权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较大威胁,此时的灾害就会被视为“天谴”,君主是需要下“罪己诏”的。汉末黄巾大起义、唐黄巢大起义、明末农民起义,都出现了灾害过大而导致政权难以为继的情况。以明末农民起义为例,长时期的西北大旱与满清入侵同时发生,导致明政府左支右绌,疲于奔命,最终亡于李自成之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的灾害并不比古代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少。1976年唐山大地震造成20多万人死亡,迄今仍是世界上死亡人数最高的地震之一;1998年的大洪水横扫大半个中国,数千人死亡;2008年的汶川地震,以及之后2010年玉树地震,2013年岷嶂地震、雅安地震,2014年鲁甸地震,均造成了巨大破坏。这还不包括每年夏天必有的水旱灾害。
在上述灾害救助过程中,政府均发挥着主导作用:中央地方联合组成救灾小组、地方政府筹集物质资源、解放军提供人力资源、媒体宣传着重救灾报道而非灾害报道等,成为固定的模式。
但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情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灾区状况第一时间以新媒体的方式传递到公众那里,由此引起了数十万名志愿者奔赴灾区、全国累计捐款额达600亿元。公众的参与热情犹如井喷,令人动容和感佩。但政府显然还没有做好准备去管理公众如许高的参与热情,以至于一开始显得不知所措。在政府放松管理的情况下,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大显身手。他们成立了联合救灾小组,统一信息发放和物资调度;有的组织到达了解放军没有到达的地区;有的组织持续灾后重建达6年之久。在2013年的甘肃岷嶂地震后,民间公益组织壹基金成为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救灾机构,完全打破了政府独家救灾的传统。
2008年之后救灾权的垄断被逐步打破,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中国的治理结构中,第三部门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改变了原来单一的治理结构。此后“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体系”、“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等概念出现于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成为指导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指南,说明中央社会治理思路从单纯的维稳转为综合治理和发展社会力量的重大转变。
与此同时,各地纷纷出台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和公益组织规范的法律法规,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不断高涨,公益事业和公益组织在汶川地震之后得到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中国的政治统治模式也因救灾权的放开而面临着新的改革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