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强拆中多数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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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条例》强调对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保护,对以多数人利益为代表的集体利益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少数人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以及司法机关的审慎介入成为邻居强拆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因此,迫切需要从协调利益冲突的原则、明确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等方面化解邻居强拆中的矛盾和冲突,并推动拆迁立法,为保多数人的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实现房屋拆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邻居强拆;多数人利益;司法强拆;拆迁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45-02
  作者简介:邓靓(1993-),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许晴(1994-),湖南张家界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肖梦楠(1994-),安徽阜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陈键双(1993-),广西桂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魏露(1994-),湖北恩施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四川省某市东湖乡凯江六组的居民一直生活在破旧的“小二楼”里,汶川地震后,进入城中村改造,90%以上居民签字同意拆迁补偿方案,并完成了全部的过渡安置工作。但钉子户的出现,使得进展慢了下来。而后居民们发起请求书,要求业委会出面对刘某的旧房进行“排危拆除”,业委会组织本组居民,将该社区钉子户刘某家中家具等物品搬离出旧房,进行强制拆除。[1]
  一、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深入,城市房屋拆迁逐渐增多,住房商品化、房地产市场形成,90年代初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2001年,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加强了对被拆迁人的保护。但也只起到政府拆迁依据的作用,对被拆迁人的保护仍然不足,且实际操作性差,实行过程中矛盾丛生,拆迁问题演变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国务院应形势需要,先后两次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1年1月公布并实施。
  该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拆迁矛盾愈演愈烈,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高度紧张,尤其反映在近年来出现的“邻居强拆”现象。条例强调对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保护,对以多数人利益为代表的集体利益的保护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弥补这一立法空白,更好地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亟待解决。
  二、邻居强拆的原因分析
  邻居强拆中矛盾的焦点是多数人同意拆迁,而钉子户不愿搬迁,钉子户要求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就限制了多数人利益的实现,而政府和法院也未在缓解双方矛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群众自发性强拆事件的产生。原因如下:
  (一)被拆迁方内部存在利益冲突
  一般情况下,多数人和少数人同作为被拆迁人自然是会“统一战线”,与拆迁方相抗衡,以获得满意的补偿。但是当多数人同意开发商的补偿标准,赞同搬迁,而少数人由于对现有的补偿条件感到不满不愿搬迁时,就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居民房的改造安置是一个整体工程,钉子户拒不搬迁会导致整个拆迁进程的搁置,已经同意拆迁的多数人本应得到的补偿无法及时到位,也不能及时搬进新房,这就必然使得多数人利益受损,进而加剧被拆迁方内部的利益冲突,当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在数量上占优势的“邻居”就会通过合理但不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自发的组织起来强拆钉子户。但邻居所谓的“合理方式”仍有待商榷,若钉子户代表的是包括“邻居”在内的整体利益诉求,而非漫天要价时,邻居强拆就毫无合理性可言。
  (二)司法机关谨慎介入
  1.司法强拆标准不明确
  新条例中对于征收拆迁的标准缺乏合理明确的界定,条例制定的最初目的是把政府的征收拆迁活动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规定征收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一系列预先性的计划。[2]而这类规划通常比较概括,在今后快速的城市建设中极易出现新的发展需要,无法预料并包括在年度发展规划内。此时如果法院死守严把发展规划关,则极可能妨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法院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
  《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就将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利转移到了法院,其制度目的在于用法院的司法权来限制政府的行政权,让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强拆。但现实中,司法部门的人事权、财政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导致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严重。一旦政府领导能决定自己乌头上纱帽时,法院就很难真正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另一方面,拆迁案件中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往往对执行法院或法官存在怨恨心理,不愿意配合。而新闻媒体容易先入为主,将钉子户放在弱者的位置上进行报道,造成社会公众的偏见,增加法院办案的难度,有碍司法独立。这就将法院置于社会与行政机关的双重压力下,法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得罪”任何一方,于是以各种理由“推辞”政府的强拆申请,对司法强拆审慎介入。
  三、邻居强拆的解决对策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类似邻居强拆现象也越来越频繁,不利于社会和谐。我们认为,要化解邻居强拆中的矛盾,应多种手段相结合,引导“邻居”合法强拆,保护多数人利益。
  (一)人民调解
  案例中多数人同意搬迁,而钉子户却持反对态度,利益相悖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此时需要业主委员会代表民意出面对钉子户进行走访、调查,审查其合理性并进行调解,即人民调解。
  当钉子户的主张合理时:1、如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该地段房屋市场价格应为1000元/㎡,但开发商给出的价格是800元/㎡,即使绝大部分人已经签了补偿协议,仍应按照1000元/㎡的标准来进行赔付,此时需要业委会代表民意和开发商说明情况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政府、法院的帮助迫使开发商按照标准进行赔偿;2、若钉子户存在特殊情况,如搬迁所得的补偿费用不足以使其达到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的,业委会应如实反映给开发商,尽量说服开发商在合理限度内进行额外补偿,或者政府规定最低补偿额度,对处于该标准以下的困难户发放一定的补贴以保证其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综上,第1种情形在保护钉子户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照顾到了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实现了多数人与钉子户权益保护之竞合;第2种情形必然会提高钉子户的搬迁率,也就避免了因钉子户不搬而导致多数人无法搬迁并获得合理补偿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虽然两者实现的途径不一样,但都将有效遏制邻居强拆这种怪现象的发生。   当钉子户的主张不合理时,也应由业委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补救。
  (二)少数服从多数
  《条例》虽几经修改,删掉了部分不合理内容,但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征收决定必须获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同时,补偿方案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生效”仍有其合理之处,应予以恢复,但对应数据可做如下修改:“征收决定”应获得95%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有助于充分尊重民权、听取民意;“补偿方案”和“补偿协议签约率”应达到90%以上,这就为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赔偿奠定了充分的民意基础。个别钉子户漫天要价,坚决不同意调解的,一旦“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0%以上,政府即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法院也必须受理,这样就能有效遏制钉子户滥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由,间接侵害多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能避免邻居强拆这类不合法现象的发生,也能有效保护多数人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多数人表决机制应慎用,我们强调对多数人利益的保护,并不是说只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是主张将钉子户的利益融合到多数人利益中加以保护,实际是通过抑制钉子户私欲的过度膨胀,使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在集体博弈中达到平衡。[3]
  (三)明确拆迁征收的标准
  1.明确程序标准
  拆迁程序上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多数人起诉少数人,如果少数人胜诉,则按照相关补偿条例对其进行补偿,完成拆迁程序;如果少数人败诉,有义务履行拆迁义务而未履行的,就满足了法院受理司法强拆的条件之一。此项标准一方面是为了让多数人的利益参与到征收拆迁的博弈中,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也给了钉子户利益诉求的机会,并通过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博弈证明少数人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为司法强拆奠定基础。第二是在法定期限内,钉子户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法院有义务受理行政部门的“司法强拆”的申请;或者是拆迁补偿要求不符合补偿条例的规定,有义务履行原拆迁义务而未履行的,可实施法院强拆。此项标准意在最大程度地保证少数人的合理利益诉求得到满足,进而避免邻居强拆现象的发生。
  2.明确拆迁项目标准
  《条例》第8条规定征收拆迁项目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而法院则经常以此条不过关把政府的强拆申请拒之门外,然而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拆迁项目都包括在规划内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放宽此条件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且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民意,最后交上级备案。其次,政府拆迁部门可组成临时或民众推荐专家学者研究小组,对规划地发展潜力作出价值评估,给出专业意见,若评估超过现实拆迁造成的损害,则依法实施拆迁;反之,则撤销拆迁计划。
  (四)为司法独立扫清障碍
  十八大强调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应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减少行政强制色彩,为司法独立预留空间。首先,政府在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时应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确保司法裁判的独立性,真正落实裁执分离;其次,改革法院设立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减少行政干预,摆脱同级政府的财政压力,使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独立、相互配合,避免司法机关沦为行政权力的延伸。[4]
  另一方面,强制拆迁中的被执行人——钉子户应给与司法应有的尊重,客观对待司法裁决,尊重司法权威;同时,媒体作为现实条件下最有效的监督方,应该明确自身职责、如实报道,以减轻社会舆论给法院带来的压力。唯有官方和社会各自坚守自己的底线,不以任何无理请求向法院施加压力,才能给司法裁决足够的自由空间,维护司法独立和权威,牢牢捍卫多数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结语
  征收代表的是国家赤裸裸的公权力。受传统社会文化的影响,房屋是国民归属感的重要体现。拆迁关系到民生之本,不容忽视,仅靠新《条例》进行调整是明显不足的,征收与补偿问题的彻底解决,有待专门的《征收征用法》的制定,科学、合理的构建征收、征用与补偿制度,合理规定各方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实现房屋拆迁中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同时,要走出钉子户是“受害者”的怪圈,弥补对“多数人”利益保护的不足,实现暴力拆迁向和谐拆迁的和平过渡,以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参 考 文 献 ]
  [1]http://news.sohu.com/20140222/n395480702.shtml.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征地、拆迁及其补偿法律全书(实用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赵红梅.拆迁变法的个体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解读[J].法学,2011(8).
  [4]贺卫方.司法区划的构思[J].中国法律评论,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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