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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业主们期待已久的《物权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也于同一时间生效。《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与物业、业主与业委会、业主与业主之间关系做了重新定位和规范,这将对我们今后的生活带来巨大改变。
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以及史无前例的八次审议,被路透社评价为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物权法》,可以说它所承载的历史意义尤其是法治意义,超出了该法案本身。《物权法》的实施,不仅加快了民法典的出台,并将延伸到了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使我国向民主法制又迈进一步。
物权,就在我们身边
物权,看似专业的名词,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小到一个水杯,大到一栋房屋,这些物都在分你我,定名分,如此才可止纠纷。特别是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综合国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特别是不动产,诸如汽车、生产设备等大额财产,都迫切需要用一部法律对物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利。《物权法》的出台正是众望所归。
物权,如果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将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财产权利争议问题。不可否认,《物权法》的实施意义深远。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该法的施用过程中,我们会从中得到什么样的益处呢?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陈佳林做出了全面诠释。他表示,《物权法》是一部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对城市的老百姓来说,《物权法》首先涉及到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说大家在买了房子之后,在小区有什么权利,《物权法》对小区中的车库、车位、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归属都做出规定。同时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使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小区的和谐。另外,《物权法》也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规定,许多老百姓买了房之后很关心70年后要不要申请续期,续期后要不要再給国家交付使用金。《物权法》从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这样就使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物权法》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就保证了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能得到物权的保护,防止有一些村干部在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侵害农民的利益,也保障了承包地被征收以后农民能得到应有的补偿。特别是《物权法》明确规定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使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另外,《物权法》还对相邻关系、共有、私人合法财产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条例》更加维护业主权益
作用如此之大的一部《物权法》终于可以在今年10月1日以后生效了,就在同一时间,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也开始生效了,有了《物权法》为后盾的《条例》究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原来独门独户自我管理形式已被迅速发展的城市物业集中管理所取代,物业公司已悄然走进居民的日常生活,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而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差、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现有法律不能明确围绕物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没有法律边界限制下,权利各方主体对利益的追求会无限膨胀。所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并设置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和程序,是有效解决物业纠纷的关键所在。
对于以上的问题,相信在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能找到答案。在此次修改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我们看到了三大亮点。首先是物业公司角色的转换。将物业管理公司改为物业服务公司,对其职能做了重新的定位,指明了企业发展的方向。对于物业企业来说,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彻底转变,是自身职能的一次历史性跨越。同时,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其次,业主管理权加大。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从五项增加到七项,除了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外,新增了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两项内容。最后,基层政府有了管理权。《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变化,却体现了此次条例修改更加人性化,将法治意识渗透于生活的细节之中,体现出法治进步。北京物业管理商会秘书长刘玉慧对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给予较高的评价:“此次修改会使物业公司越来越规范,政府要更加规范物业公司的运作,引导业主更加理性的维权,对物业公司的发展和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着积极的意义。”
他们的权益谁来保护?
随着《物权法》和《条例》实施脚步的临近,在记者采访中发现,如何保护业主自身权利就成了广大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家住丰台某小区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王女士家所在小区绿化非常好,而且假山、喷泉应有尽有。可是从去年起,开发商就不断地占用公共绿地,出售、改造为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如今绿化面积已经缩小近一半。王女士对此产生的疑问:小区的绿化是为业主服务的,为什么开发商说改就改呢?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关于绿地能不能出售、归属权的争议非常大,相关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修订前的《物业管理条例》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在新实施的《物权法》中是否可以解决这种问题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了解情况。在此次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王女士所在的小区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小区内绿地、道路所属权应该归谁所有,看是否在建筑区划以内。如果在建筑区划内的,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见,在该小区中,开发商虽然把公共绿地变为公共停车场,但由于这部分绿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部分,所以开发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对此,王女士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进行反映,再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王女士便可以以自己或者全体业主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看似生活中所有和财产相关的问题都可以依据《物权法》作为保护业主利益的坚强后盾。有关专家强调,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物权法》不是万能的。有关法学专家表示,《物权法》只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财产变动问题。但至少我们可以看到,以《物权法》为依据,修订后的《条例》将更有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以及史无前例的八次审议,被路透社评价为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物权法》,可以说它所承载的历史意义尤其是法治意义,超出了该法案本身。《物权法》的实施,不仅加快了民法典的出台,并将延伸到了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使我国向民主法制又迈进一步。
物权,就在我们身边
物权,看似专业的名词,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小到一个水杯,大到一栋房屋,这些物都在分你我,定名分,如此才可止纠纷。特别是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综合国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特别是不动产,诸如汽车、生产设备等大额财产,都迫切需要用一部法律对物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利。《物权法》的出台正是众望所归。
物权,如果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将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财产权利争议问题。不可否认,《物权法》的实施意义深远。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该法的施用过程中,我们会从中得到什么样的益处呢?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陈佳林做出了全面诠释。他表示,《物权法》是一部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对城市的老百姓来说,《物权法》首先涉及到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说大家在买了房子之后,在小区有什么权利,《物权法》对小区中的车库、车位、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归属都做出规定。同时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使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小区的和谐。另外,《物权法》也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规定,许多老百姓买了房之后很关心70年后要不要申请续期,续期后要不要再給国家交付使用金。《物权法》从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这样就使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物权法》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就保证了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能得到物权的保护,防止有一些村干部在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侵害农民的利益,也保障了承包地被征收以后农民能得到应有的补偿。特别是《物权法》明确规定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使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另外,《物权法》还对相邻关系、共有、私人合法财产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条例》更加维护业主权益
作用如此之大的一部《物权法》终于可以在今年10月1日以后生效了,就在同一时间,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也开始生效了,有了《物权法》为后盾的《条例》究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原来独门独户自我管理形式已被迅速发展的城市物业集中管理所取代,物业公司已悄然走进居民的日常生活,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而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差、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现有法律不能明确围绕物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没有法律边界限制下,权利各方主体对利益的追求会无限膨胀。所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并设置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和程序,是有效解决物业纠纷的关键所在。
对于以上的问题,相信在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能找到答案。在此次修改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我们看到了三大亮点。首先是物业公司角色的转换。将物业管理公司改为物业服务公司,对其职能做了重新的定位,指明了企业发展的方向。对于物业企业来说,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彻底转变,是自身职能的一次历史性跨越。同时,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其次,业主管理权加大。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从五项增加到七项,除了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外,新增了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两项内容。最后,基层政府有了管理权。《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变化,却体现了此次条例修改更加人性化,将法治意识渗透于生活的细节之中,体现出法治进步。北京物业管理商会秘书长刘玉慧对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给予较高的评价:“此次修改会使物业公司越来越规范,政府要更加规范物业公司的运作,引导业主更加理性的维权,对物业公司的发展和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着积极的意义。”
他们的权益谁来保护?
随着《物权法》和《条例》实施脚步的临近,在记者采访中发现,如何保护业主自身权利就成了广大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家住丰台某小区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王女士家所在小区绿化非常好,而且假山、喷泉应有尽有。可是从去年起,开发商就不断地占用公共绿地,出售、改造为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如今绿化面积已经缩小近一半。王女士对此产生的疑问:小区的绿化是为业主服务的,为什么开发商说改就改呢?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关于绿地能不能出售、归属权的争议非常大,相关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修订前的《物业管理条例》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在新实施的《物权法》中是否可以解决这种问题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了解情况。在此次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王女士所在的小区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小区内绿地、道路所属权应该归谁所有,看是否在建筑区划以内。如果在建筑区划内的,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见,在该小区中,开发商虽然把公共绿地变为公共停车场,但由于这部分绿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部分,所以开发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对此,王女士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进行反映,再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王女士便可以以自己或者全体业主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看似生活中所有和财产相关的问题都可以依据《物权法》作为保护业主利益的坚强后盾。有关专家强调,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物权法》不是万能的。有关法学专家表示,《物权法》只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财产变动问题。但至少我们可以看到,以《物权法》为依据,修订后的《条例》将更有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