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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于一般的虚假陈述案件来说具有特殊性,涉及到虚假陈述与操纵市场并存时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两种行为并存时,虚假陈述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应被视为两种完全独立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不应被看作操纵市场的手段行为而丧失其在民事赔偿中的独立性.结合我国两种行为并存时的诉讼现状和法律适用,从虚假陈述诉由的角度,本文尝试根据多数人侵权理论探索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并存时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