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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期,“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一词频频出现在事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2015年江苏南京“6·20 交通肇事案”的鉴定结果一经公布,在全社会引起一片哗然。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有关各部门的重视,关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以及社会公平,切合社会利益。本文认为切实改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与方法,使其有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可依,使鉴定过程公开透明,鉴定结果公正合理,接受公众与舆论的监督。降低因精神鉴定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导致的误断误判,有利于推动社会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 精神障碍 急性短暂性 司法鉴定
作者简介:宗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68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带来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竞争压力的增大,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问题,其中精神健康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点。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故和案件的发生都是缘于当事人受到了外界的一时刺激而暂时失去理智和思考能力,医学领域将其定性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但是这种疾病究竟怎样判定?在刑事责任能力中又该如何认定呢?
一则关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认定的新闻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2015 年 6 月 20 日,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了一起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受伤,多车受损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的异常表现和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进行专业全面的司法鉴定,主要查证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其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结束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则新闻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带入大众视野,并引发了诸如“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等调侃式话题。
在分析责任认定标准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精神障碍的概念定性。精神障碍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受到影响的现象总称。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讲,当外界突然给予一定的刺激,每一个正常人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症状,情绪表现为焦虑和恐惧,生理表现为血压增高和心率加快,甚至会带有一定的敌对和怨怼。但在情绪控制之下,大多数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平复心态,但是对于病态缺乏控制能力的少数人来讲需要更多的时间,如果刺激持续或者控制失败甚至会导致暴力伤人害己的结果。
其实“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早已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2012 年 6 月 17 日,山东省临沂市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相当严重的交通事故,36 岁的女司机张彦驾驶小轿车撞向了邻居王艳丽、巧巧母女两人,撞击力度之大以至于王艳丽的电动车被拦腰撞为两截、4 岁的巧巧也被撞飞。案发当时,围观群众有拍摄案件全过程。
警方调查发现,车祸发生后,张彦突然如同发了疯一般脱光了自己的衣服、裸身躺在马路上阻碍救护车进入。当巧巧被好心人抱上救护车后,张彦又冲上前去将巧巧抢出来扔在地上,继续躺倒在地,以至于救护车不得不倒着驶出了小区。这段视频后来被发到网络上并且激起公愤,人们不能理解张彦肇事后的一系列疯狂举动。
事后,张彦被曝出系山东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临沂校区的中医学讲师,因此公众猜测她是否是想借助专业知识装疯卖傻从而逃脱刑事责任。为此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特意聘请专业人员对王艳丽事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判定。 11 月 12 日,王艳丽的丈夫接到了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果是“1、急性短暂性精神病;2、无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可见,“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引发的事故已不单单是个案,它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全有极大的影响,也是对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考验,因此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虽然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对精神性疾病判定早就存在争议,但是近期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即使这样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统一的政策针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考量要充分考虑犯罪的客观方面,同时也要结合其犯罪的主观特征,进行综合性评价。这就必然无法避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相关的鉴定标准和判断举足轻重。只有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衡量标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才会真正的实现诚实可靠,才能针对案情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保障刑罚处罚的准确适用。目前我国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纵观国际视野,大多数的外国学者认为行为与意识之间存在联系,而正常行为与异常行为的概念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与意识的关联是否存在冲突和矛盾。以弗洛伊德的观点为切入点,本我與超我存在矛盾如果过大,一旦超过了自我防范的限制,就会导致精神病态,从而引发一系列不堪的事实结果。而此时如果仍将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和限制加之于精神病人身上,这显失公平,这才是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质要求。西方法治进程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依据是,查证后如果行为人患有精神病,那么可以相对的减轻行为人的责任,甚至免责,但举证责任在于犯罪嫌疑人自身,与警方检方无关。然而,我国的关于精神病鉴定的举证责任却完全相反。除此之外,因为老百姓对于精神病鉴定的专业知识匮乏,使得所谓的民主监督或社会监督流于形式。
由此可见,尽快建立健全认定机制意义重大,不能再以专业堵住质疑的嘴。
其一,社会意义。由于社会压力的增大,各种精神疾病所引发事故的数量不断增加,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心理学家研究表明:外部刺激所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最常见于心因性精神障碍,和病患的社交关系、生理和心理健康息息相关。 因此研究刑事責任能力认定中行为人精神状态判断的问题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开透明可以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使公民更好地接收鉴定结果,同时也有利于吸收民意,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刑事责任的承担面向的是社会、国家和人民,只有有一个正确的精神障碍评定标准才能使社会和人民更加安心,才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其二,理论意义。对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行为人精神状态判断的问题调研与分析的探讨有利于今后医学领域对于精神病的研究,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鉴定过程的完善。在此基础上加深了公民对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和其他精神疾病的理解,也有利于公民对鉴定各个环节的监督。 本课题也会在其他相关方面和领域进行探讨研究,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例,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我国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建言献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其三,法律意义。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关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法律体系,而厘清鉴定标准有利于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体系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和完善,从而使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行为人精神状态判断问题得到政策、法律上的规范解决。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离他们的生活并不太近,针对社会热点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会吸引大众的注意力,从而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由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引发事故数量剧增, 国家及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其判定问题,会增强国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信任,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改进对策:
其一,健全完善精神病鉴定机制。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保证精神病免责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或被告人一方,当庭质证,或者退一步讲,召开听证会,以便公开质证。除此之外,也要完善精神病鉴定的相关细则和标准,有法可依。
其二,准确把握精神病鉴定与研究的科学方法。精神病研究不同于物理学、医学等自然科学,其所研究的对象无法抹去主观性。精神病学研究的本质上依然是人类的思想体现,虽然器官等生理病变也会导致精神异常,精神病专家们对精神病的鉴定过程是根据 “精神病嫌疑人”的临床表现,并根据他人对“精神病嫌疑人”的表现的描述来综合地作出判断。因此,掌握一个不同与自然科学的方法是至关重要的,要不断探索研究,不断提高精神病鉴定和研究的科学性、准确性。
其三,加强舆论与公众监督。对于诸如南京宝马撞碎马自达案件这种社会关切度如此之高的案件,有关部门不能简简单单抛出一个“鉴定结果”,而有必要向社会公示更多的诊断依据,用开放的心态接受和解释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舆论与公众的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保障司法公正,使民众信服、认可。
参考文献:
[1]张爱艳.“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政法论丛.2011(3).【文章编号】 1002-6274(2011)03-084-08.
[2]《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讨论专题.Evidence Science Vol.16 No.4 2008.
[3]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内容简介.Evidence Science Vol.19 No.2 2011.
[4]吕盼、刘建梅、胡峻梅 .3720 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析. 华西医学.2014, 29(8).West China Medical Journal, Vol.29, No.8 Aug. 2014.
[5]陈霆宇.对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的再认识.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3).
[6]赵秉志.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3).
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 精神障碍 急性短暂性 司法鉴定
作者简介:宗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68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带来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竞争压力的增大,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问题,其中精神健康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点。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故和案件的发生都是缘于当事人受到了外界的一时刺激而暂时失去理智和思考能力,医学领域将其定性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但是这种疾病究竟怎样判定?在刑事责任能力中又该如何认定呢?
一则关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认定的新闻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2015 年 6 月 20 日,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了一起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受伤,多车受损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的异常表现和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进行专业全面的司法鉴定,主要查证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其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结束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则新闻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带入大众视野,并引发了诸如“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等调侃式话题。
在分析责任认定标准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精神障碍的概念定性。精神障碍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受到影响的现象总称。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讲,当外界突然给予一定的刺激,每一个正常人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症状,情绪表现为焦虑和恐惧,生理表现为血压增高和心率加快,甚至会带有一定的敌对和怨怼。但在情绪控制之下,大多数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平复心态,但是对于病态缺乏控制能力的少数人来讲需要更多的时间,如果刺激持续或者控制失败甚至会导致暴力伤人害己的结果。
其实“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早已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2012 年 6 月 17 日,山东省临沂市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相当严重的交通事故,36 岁的女司机张彦驾驶小轿车撞向了邻居王艳丽、巧巧母女两人,撞击力度之大以至于王艳丽的电动车被拦腰撞为两截、4 岁的巧巧也被撞飞。案发当时,围观群众有拍摄案件全过程。
警方调查发现,车祸发生后,张彦突然如同发了疯一般脱光了自己的衣服、裸身躺在马路上阻碍救护车进入。当巧巧被好心人抱上救护车后,张彦又冲上前去将巧巧抢出来扔在地上,继续躺倒在地,以至于救护车不得不倒着驶出了小区。这段视频后来被发到网络上并且激起公愤,人们不能理解张彦肇事后的一系列疯狂举动。
事后,张彦被曝出系山东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临沂校区的中医学讲师,因此公众猜测她是否是想借助专业知识装疯卖傻从而逃脱刑事责任。为此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特意聘请专业人员对王艳丽事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判定。 11 月 12 日,王艳丽的丈夫接到了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果是“1、急性短暂性精神病;2、无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可见,“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引发的事故已不单单是个案,它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全有极大的影响,也是对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考验,因此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虽然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对精神性疾病判定早就存在争议,但是近期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即使这样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统一的政策针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考量要充分考虑犯罪的客观方面,同时也要结合其犯罪的主观特征,进行综合性评价。这就必然无法避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相关的鉴定标准和判断举足轻重。只有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衡量标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才会真正的实现诚实可靠,才能针对案情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保障刑罚处罚的准确适用。目前我国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纵观国际视野,大多数的外国学者认为行为与意识之间存在联系,而正常行为与异常行为的概念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与意识的关联是否存在冲突和矛盾。以弗洛伊德的观点为切入点,本我與超我存在矛盾如果过大,一旦超过了自我防范的限制,就会导致精神病态,从而引发一系列不堪的事实结果。而此时如果仍将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和限制加之于精神病人身上,这显失公平,这才是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质要求。西方法治进程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依据是,查证后如果行为人患有精神病,那么可以相对的减轻行为人的责任,甚至免责,但举证责任在于犯罪嫌疑人自身,与警方检方无关。然而,我国的关于精神病鉴定的举证责任却完全相反。除此之外,因为老百姓对于精神病鉴定的专业知识匮乏,使得所谓的民主监督或社会监督流于形式。
由此可见,尽快建立健全认定机制意义重大,不能再以专业堵住质疑的嘴。
其一,社会意义。由于社会压力的增大,各种精神疾病所引发事故的数量不断增加,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心理学家研究表明:外部刺激所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最常见于心因性精神障碍,和病患的社交关系、生理和心理健康息息相关。 因此研究刑事責任能力认定中行为人精神状态判断的问题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开透明可以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使公民更好地接收鉴定结果,同时也有利于吸收民意,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刑事责任的承担面向的是社会、国家和人民,只有有一个正确的精神障碍评定标准才能使社会和人民更加安心,才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其二,理论意义。对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行为人精神状态判断的问题调研与分析的探讨有利于今后医学领域对于精神病的研究,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鉴定过程的完善。在此基础上加深了公民对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和其他精神疾病的理解,也有利于公民对鉴定各个环节的监督。 本课题也会在其他相关方面和领域进行探讨研究,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例,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我国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建言献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其三,法律意义。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关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法律体系,而厘清鉴定标准有利于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体系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和完善,从而使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行为人精神状态判断问题得到政策、法律上的规范解决。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离他们的生活并不太近,针对社会热点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会吸引大众的注意力,从而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由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引发事故数量剧增, 国家及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其判定问题,会增强国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信任,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改进对策:
其一,健全完善精神病鉴定机制。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保证精神病免责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或被告人一方,当庭质证,或者退一步讲,召开听证会,以便公开质证。除此之外,也要完善精神病鉴定的相关细则和标准,有法可依。
其二,准确把握精神病鉴定与研究的科学方法。精神病研究不同于物理学、医学等自然科学,其所研究的对象无法抹去主观性。精神病学研究的本质上依然是人类的思想体现,虽然器官等生理病变也会导致精神异常,精神病专家们对精神病的鉴定过程是根据 “精神病嫌疑人”的临床表现,并根据他人对“精神病嫌疑人”的表现的描述来综合地作出判断。因此,掌握一个不同与自然科学的方法是至关重要的,要不断探索研究,不断提高精神病鉴定和研究的科学性、准确性。
其三,加强舆论与公众监督。对于诸如南京宝马撞碎马自达案件这种社会关切度如此之高的案件,有关部门不能简简单单抛出一个“鉴定结果”,而有必要向社会公示更多的诊断依据,用开放的心态接受和解释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舆论与公众的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保障司法公正,使民众信服、认可。
参考文献:
[1]张爱艳.“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政法论丛.2011(3).【文章编号】 1002-6274(2011)03-084-08.
[2]《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讨论专题.Evidence Science Vol.16 No.4 2008.
[3]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内容简介.Evidence Science Vol.19 No.2 2011.
[4]吕盼、刘建梅、胡峻梅 .3720 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析. 华西医学.2014, 29(8).West China Medical Journal, Vol.29, No.8 Aug. 2014.
[5]陈霆宇.对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的再认识.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3).
[6]赵秉志.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