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根本问题,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对研究民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兴民事权利的不断涌现使原有的民事权利体系出现困境。如何构建出一个较为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能够最大程度地将新出现的民事权利合理地收入其中,并且这种体系须是开放的,能够囊括未来可能出现的民事权利,本文在分析了权利体系的演变轨迹之后做出了自己的体系构建。
关键词:民事权利;人格权;财产权;民事权利体系
一、民事权利体系的涵义和意义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云:“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形象地描述了公民民事权利在民法上占据的重要地位,权利构建起了整个民法的核心内容,权利本位思想也成为现代民法公认的理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追求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义务人实现某种利益,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权利人可以直接依法追求并享有某种利益,也可以选择放弃某种利益;第二,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手段,而实现某种利益;第三、权利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当实现利益遇到障碍时,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依照权利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有专属性,综合权利则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相交叉所产生的权利,主要有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社员权。第二,依照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指不需要特定义务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它可以对抗任何人,又称对世权,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则必须通过义务主体的行为才能实现,它也只能对抗特定的主体,又称对人权,最典型的就是债权。第三,依照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它和绝对权的范围基本重合,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为了保护公民支配权的实现,抗辩权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正是民法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体现,形成权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它必须以行使为生效要件。第四,依照民事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在互相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即可单独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不能单独存在而须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主债权和担保物权即是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典型。
(二)民事权利体系的涵义和意义
1.民事权利体系的概念
民事权利体系是指人们为了特定目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式对各项民事权利进行整合构造,使其得以概念化和抽象化并形成统一的规则。民事权利体系建立在抽象的民事权利概念范畴之下,但它包含了各种具体民事权利,通过寻求各项具体权利之间的联系和规律,使其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而将整个民事权利整合成逻辑性的统一体。
2.与民事权利分类的区别
民事权利分类的过程就是“把具有共同特点的个体对象归入一类,并把具有共同特点的类集合成类的思维过程和方法。”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分类只是对个体对象的单调刻板的集合,各个类别之间是平行的无关联的,无法形成一个有包容性的体系。而民事权利体系则是经过各种枝分,通过分析和综合的逻辑步骤形成的,这种方式更具有条理性,容易被广大公民所理解,同时它也具有更大包容性,便于民事权利不断发展进程中的改动。
3.构建民事权利体系的意义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根本,对民法的研究无法跳脱民事权利。但实践中民事权利的种类很多,各种权利的性质千差万别,如果对每个权利仅作单独的、孤立的研究,不仅耗费不必要的精力,而且割裂的分析很有可能无法把握民事权利的本质和精髓。并且著名大法官卡多左曾这样说: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权利体系也是如此,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权利不断涌现,它们和已有的权利定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一个开放的体系可以帮助我们迅速理清新出现权利的特点,更有利于对公民利益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轨迹和完善
(一)民事权利体系各种学说
最早提出的民事权利体系是依照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两分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非财产权则主要是指人身权。这种传统的权利体系简单明白,在当时的时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权利的内容比较简单,财产权和人身权就已经足够覆盖整个权利体系。但社会的发展给这种体系造成了困境,现在出现且在公民(下转第49页)(上接第42页)日常生活中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股东权等重要民事权利兼具了财产和人身两重性质,将其归为任何一类都是不合适的,因此,两分法的民事权利体系已经落后,变得不合时宜。
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述的民事权利的类型也曾经作为民事权利体系存在过,根据标准的不同,以下四种民事权利类型组成一个民事权利体系:第一种是以民事权利的内容划分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第二种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划分的绝对权和相对权,第三种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划分的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第四种则是权利是否已取得划分的既得权与期待权。这四种是民事权利中的重要分类,便于清晰认识相互之间的差别,对于一般的民法学习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但民事权利体系毕竟不同于民事权利分类,类型的组合无法体现四种分类的关联性和内在逻辑性,不符合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本质特征,因此也不为现代的民事权利体系理论所接纳。
之后我国的民法学泰斗谢怀拭先生提出了将民事权利划分五大类的权利体系,他认为还是应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但必要时应有其他方面的参考,总的来说包含了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第一,他将人身权的说法改换为人格权,扩大了人身权的外延,主张包括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另一类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如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字面意思差别如何并不重要,这种说法只不过是将新出现的一些权利通过改变一个名词加了进去,实质并没有太大改变。第二,亲属权是从原来的身份权分离出来的,由于中国家庭模式的改变,亲属权的范围是越来越小的,主要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等。这种将亲属权单独划分出来的做法固然是考虑到了其一定的特殊性,但从性质上来看它仍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与人格权有重复之处。第三,财产权在之前的划分中就已存在,而且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在民法中有重要地位,在宪政理论和制度中也占据一席之地,是现代宪法理念的基石。第四,知识产权作为近代新兴的民事权利,既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又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因此谢先生将其单独列出更有利于对其的研究。但其作为分支较小的一项权利,能否跟人格权、财产权等并列还有待探讨。第五,社员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社员的身份与社团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关系时所体现的权利,主要是股东权。事实上股权是股东们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所产生的财产性的权利,它与社员权的概念是有交叉的,社员权也可以看做是股权中的一项权能。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民事权利体系作出以下划分: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首先,民事权利归根结底还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任何新出现的权利性质总可以依据这种参照物划分,这样构建出的体系简单明了。而且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两大并列的权利,其他任何权利的范围和涵义都不足以与它们齐肩,因此这样划分消除了在同一层面上概念范畴相差过大的问题。其次,在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后规定一个兜底性的综合性权利,有效的包容了那些兼具双重性质的权利,并且对未来的新兴民事权利也会有很好的归类和划分。本文所提出的划分方式兼顾了理论上的完善和实践中的易操作,希望能对未来的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当然,正如谢怀栻先生所说:“民事权利体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民法研究中,值得一再地反复地去讨论、研究。”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谢怀拭.论民事权利体系[J].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4]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关键词:民事权利;人格权;财产权;民事权利体系
一、民事权利体系的涵义和意义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云:“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形象地描述了公民民事权利在民法上占据的重要地位,权利构建起了整个民法的核心内容,权利本位思想也成为现代民法公认的理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追求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义务人实现某种利益,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权利人可以直接依法追求并享有某种利益,也可以选择放弃某种利益;第二,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手段,而实现某种利益;第三、权利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当实现利益遇到障碍时,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依照权利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有专属性,综合权利则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相交叉所产生的权利,主要有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社员权。第二,依照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指不需要特定义务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它可以对抗任何人,又称对世权,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则必须通过义务主体的行为才能实现,它也只能对抗特定的主体,又称对人权,最典型的就是债权。第三,依照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它和绝对权的范围基本重合,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为了保护公民支配权的实现,抗辩权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正是民法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体现,形成权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它必须以行使为生效要件。第四,依照民事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在互相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即可单独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不能单独存在而须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主债权和担保物权即是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典型。
(二)民事权利体系的涵义和意义
1.民事权利体系的概念
民事权利体系是指人们为了特定目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式对各项民事权利进行整合构造,使其得以概念化和抽象化并形成统一的规则。民事权利体系建立在抽象的民事权利概念范畴之下,但它包含了各种具体民事权利,通过寻求各项具体权利之间的联系和规律,使其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而将整个民事权利整合成逻辑性的统一体。
2.与民事权利分类的区别
民事权利分类的过程就是“把具有共同特点的个体对象归入一类,并把具有共同特点的类集合成类的思维过程和方法。”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分类只是对个体对象的单调刻板的集合,各个类别之间是平行的无关联的,无法形成一个有包容性的体系。而民事权利体系则是经过各种枝分,通过分析和综合的逻辑步骤形成的,这种方式更具有条理性,容易被广大公民所理解,同时它也具有更大包容性,便于民事权利不断发展进程中的改动。
3.构建民事权利体系的意义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根本,对民法的研究无法跳脱民事权利。但实践中民事权利的种类很多,各种权利的性质千差万别,如果对每个权利仅作单独的、孤立的研究,不仅耗费不必要的精力,而且割裂的分析很有可能无法把握民事权利的本质和精髓。并且著名大法官卡多左曾这样说: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权利体系也是如此,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权利不断涌现,它们和已有的权利定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一个开放的体系可以帮助我们迅速理清新出现权利的特点,更有利于对公民利益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轨迹和完善
(一)民事权利体系各种学说
最早提出的民事权利体系是依照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两分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非财产权则主要是指人身权。这种传统的权利体系简单明白,在当时的时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权利的内容比较简单,财产权和人身权就已经足够覆盖整个权利体系。但社会的发展给这种体系造成了困境,现在出现且在公民(下转第49页)(上接第42页)日常生活中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股东权等重要民事权利兼具了财产和人身两重性质,将其归为任何一类都是不合适的,因此,两分法的民事权利体系已经落后,变得不合时宜。
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述的民事权利的类型也曾经作为民事权利体系存在过,根据标准的不同,以下四种民事权利类型组成一个民事权利体系:第一种是以民事权利的内容划分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第二种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划分的绝对权和相对权,第三种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划分的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第四种则是权利是否已取得划分的既得权与期待权。这四种是民事权利中的重要分类,便于清晰认识相互之间的差别,对于一般的民法学习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但民事权利体系毕竟不同于民事权利分类,类型的组合无法体现四种分类的关联性和内在逻辑性,不符合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本质特征,因此也不为现代的民事权利体系理论所接纳。
之后我国的民法学泰斗谢怀拭先生提出了将民事权利划分五大类的权利体系,他认为还是应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但必要时应有其他方面的参考,总的来说包含了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第一,他将人身权的说法改换为人格权,扩大了人身权的外延,主张包括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另一类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如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字面意思差别如何并不重要,这种说法只不过是将新出现的一些权利通过改变一个名词加了进去,实质并没有太大改变。第二,亲属权是从原来的身份权分离出来的,由于中国家庭模式的改变,亲属权的范围是越来越小的,主要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等。这种将亲属权单独划分出来的做法固然是考虑到了其一定的特殊性,但从性质上来看它仍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与人格权有重复之处。第三,财产权在之前的划分中就已存在,而且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在民法中有重要地位,在宪政理论和制度中也占据一席之地,是现代宪法理念的基石。第四,知识产权作为近代新兴的民事权利,既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又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因此谢先生将其单独列出更有利于对其的研究。但其作为分支较小的一项权利,能否跟人格权、财产权等并列还有待探讨。第五,社员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社员的身份与社团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关系时所体现的权利,主要是股东权。事实上股权是股东们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所产生的财产性的权利,它与社员权的概念是有交叉的,社员权也可以看做是股权中的一项权能。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民事权利体系作出以下划分: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首先,民事权利归根结底还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任何新出现的权利性质总可以依据这种参照物划分,这样构建出的体系简单明了。而且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两大并列的权利,其他任何权利的范围和涵义都不足以与它们齐肩,因此这样划分消除了在同一层面上概念范畴相差过大的问题。其次,在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后规定一个兜底性的综合性权利,有效的包容了那些兼具双重性质的权利,并且对未来的新兴民事权利也会有很好的归类和划分。本文所提出的划分方式兼顾了理论上的完善和实践中的易操作,希望能对未来的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当然,正如谢怀栻先生所说:“民事权利体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民法研究中,值得一再地反复地去讨论、研究。”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谢怀拭.论民事权利体系[J].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4]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