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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中美两国的档案鉴定主体之间的区别,分别从对于档案鉴定主体的素质要求对比、档案鉴定主体在关于永久保存的档案的对比、档案鉴定主体的思想发展历程的对比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从而发现中美档案鉴定之间的距离。
【关键词】:档案鉴定;中外;比较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项社会实践工作的不断发展,档案的数量在飞速增长,有些档案已经失去了保存的价值却依然在库房保存,这就给给档案库房的存量带来压力,并且影响到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档案的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加拿大的著名档案学家特里.库克在《铭记未来:档案在建》一文中曾经写到:“档案工作者是建构社会和历史记忆的积极因素。”这句话表达了库克认为的作为档案工作者在档案保护中的重要地位。那么档案鉴定的过程就是社会记忆重新整合、重新建构的过程,档案鉴定的结果也将直接关系到社会和历史记忆的构建。作为档案鉴定工作的实施者,档案鉴定人员与组织主要承担了档案鉴定、社会记忆重新建构的历史使命[1]。
档案鉴定主体是直接从事于档案鉴定的实践者。档案鉴定主体就是档案鉴定活动的实践主体。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的前提是能全面认识和理解档案鉴定主题的内涵。所谓档案鉴定工作,就是“鉴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挑选有价值的妥善保存,剔除无须保存的档案予以处理。” [2]
一、对于档案鉴定主体的素质要求对比
美国没有专设的档案鉴定组织管理机构,而是在国家档案与文件署下设有鉴定小组,在美国,档案人员和行政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工作,档案部门承担鉴定的最终责任。
在我国,档案鉴定采取的是档案人员、业务人员和有关领导三结合的办法。整个鉴定过程可分:文书或业务部门鉴定,档案室鉴定,档案馆进馆鉴定和馆内鉴定三阶段。
二、档案鉴定主体在关于永久保存的档案的对比
中国人认为,所有人和组织的文件对国家而言都有价值。而美国人认为任何要素在社会中都是独立存在的。这就导致了中国比美国有多得多的文件要永久保存。我国各级档案馆(室)十分注重档案的鉴定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一套比较严密的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价值大小,我国的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由于大多数保管期限表所列条款过于笼统、抽象,针对性、实用性不强,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不少档案工作者抱怨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长期”档案很难把握,主张将档案的保存价值分为进馆和不进馆两个档次[3]。
三、档案鉴定主体的思想发展历程的对比
美国的档案鉴定标准在二战后进入逐步完善时期。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菲利浦·布鲁克斯。他提出的档案鉴定标准是:(1)档案应能反映机关的历史意义;(2)档案能反映机关的职能意义;(3)档案应能反映普遍的学术信息需求,同一时期还有谢伦伯格的文件双重价值论对于档案的鉴定起到非常大的指导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各种战时机构剧增,属于联邦机构产生的档案文件越来越多,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入馆量猛增。面对如此众多复杂、具有现代特征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明确提出了档案鉴定在整个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地位。
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20世纪30—40年代,国民党政府初期,从体制上看,档案管理是分散的。随着国民党统治的确立和暂时统一局面的形成,档案管理在近代国家的作用也受到相应的重视。
新中国成立后至70年代,我国档案鉴定标准和档案管理都受到高度重视。第一,确立了国家档案局的领导地位。1954年11月成立了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是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掌管国家档案事务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第二,确立了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原则。第三,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档案鉴定标准。早在1956年,党和国家相继颁发了《党的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和《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参考表》,1964年在上述两个保管期限表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第四,初步健全了归档制度,划清了归档范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建立统一的归档制度。第五,确立了鉴定在中国档案学学术体系中的地位,将档案鉴定工作划归档案管理的六个环节之一,即:收集、整理、统计、鉴定、保管、利用。
在档案被广泛利用的过程中,档案部门和人员开始关注档案的价值和鉴定; 1987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我国第一部“档案法”。在该法明确规定:“由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制定鉴定原则和标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在《档案管理学》一书中,档案价值鉴定独立成章,做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在中国档案学会召开的讨论会上以及全国档案学研讨班上,都有学者就我国档案价值鉴定,鉴定工作现状及其关系,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定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的档案鉴定主体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档案鉴定理论研究上。至于如何开展科学的档案鉴定,需要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但我们完全可以发挥中心馆效应,自上而下将档案鉴定工作逐步展开,力争早日建成程序化、科学化、系统化的档案鉴定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帅章. 档案鉴定主体的组织与职能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3.
[2]陈兆误,和宝荣,王英讳.档案管理学基础(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李财富. 中美档案工作比较研究[J]. 档案学通讯,1997,06:66-68.
【关键词】:档案鉴定;中外;比较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项社会实践工作的不断发展,档案的数量在飞速增长,有些档案已经失去了保存的价值却依然在库房保存,这就给给档案库房的存量带来压力,并且影响到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档案的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加拿大的著名档案学家特里.库克在《铭记未来:档案在建》一文中曾经写到:“档案工作者是建构社会和历史记忆的积极因素。”这句话表达了库克认为的作为档案工作者在档案保护中的重要地位。那么档案鉴定的过程就是社会记忆重新整合、重新建构的过程,档案鉴定的结果也将直接关系到社会和历史记忆的构建。作为档案鉴定工作的实施者,档案鉴定人员与组织主要承担了档案鉴定、社会记忆重新建构的历史使命[1]。
档案鉴定主体是直接从事于档案鉴定的实践者。档案鉴定主体就是档案鉴定活动的实践主体。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的前提是能全面认识和理解档案鉴定主题的内涵。所谓档案鉴定工作,就是“鉴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挑选有价值的妥善保存,剔除无须保存的档案予以处理。” [2]
一、对于档案鉴定主体的素质要求对比
美国没有专设的档案鉴定组织管理机构,而是在国家档案与文件署下设有鉴定小组,在美国,档案人员和行政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工作,档案部门承担鉴定的最终责任。
在我国,档案鉴定采取的是档案人员、业务人员和有关领导三结合的办法。整个鉴定过程可分:文书或业务部门鉴定,档案室鉴定,档案馆进馆鉴定和馆内鉴定三阶段。
二、档案鉴定主体在关于永久保存的档案的对比
中国人认为,所有人和组织的文件对国家而言都有价值。而美国人认为任何要素在社会中都是独立存在的。这就导致了中国比美国有多得多的文件要永久保存。我国各级档案馆(室)十分注重档案的鉴定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一套比较严密的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价值大小,我国的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由于大多数保管期限表所列条款过于笼统、抽象,针对性、实用性不强,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不少档案工作者抱怨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长期”档案很难把握,主张将档案的保存价值分为进馆和不进馆两个档次[3]。
三、档案鉴定主体的思想发展历程的对比
美国的档案鉴定标准在二战后进入逐步完善时期。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菲利浦·布鲁克斯。他提出的档案鉴定标准是:(1)档案应能反映机关的历史意义;(2)档案能反映机关的职能意义;(3)档案应能反映普遍的学术信息需求,同一时期还有谢伦伯格的文件双重价值论对于档案的鉴定起到非常大的指导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各种战时机构剧增,属于联邦机构产生的档案文件越来越多,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入馆量猛增。面对如此众多复杂、具有现代特征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明确提出了档案鉴定在整个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地位。
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20世纪30—40年代,国民党政府初期,从体制上看,档案管理是分散的。随着国民党统治的确立和暂时统一局面的形成,档案管理在近代国家的作用也受到相应的重视。
新中国成立后至70年代,我国档案鉴定标准和档案管理都受到高度重视。第一,确立了国家档案局的领导地位。1954年11月成立了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是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掌管国家档案事务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第二,确立了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原则。第三,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档案鉴定标准。早在1956年,党和国家相继颁发了《党的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和《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参考表》,1964年在上述两个保管期限表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第四,初步健全了归档制度,划清了归档范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建立统一的归档制度。第五,确立了鉴定在中国档案学学术体系中的地位,将档案鉴定工作划归档案管理的六个环节之一,即:收集、整理、统计、鉴定、保管、利用。
在档案被广泛利用的过程中,档案部门和人员开始关注档案的价值和鉴定; 1987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我国第一部“档案法”。在该法明确规定:“由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制定鉴定原则和标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在《档案管理学》一书中,档案价值鉴定独立成章,做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在中国档案学会召开的讨论会上以及全国档案学研讨班上,都有学者就我国档案价值鉴定,鉴定工作现状及其关系,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定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的档案鉴定主体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档案鉴定理论研究上。至于如何开展科学的档案鉴定,需要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但我们完全可以发挥中心馆效应,自上而下将档案鉴定工作逐步展开,力争早日建成程序化、科学化、系统化的档案鉴定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帅章. 档案鉴定主体的组织与职能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3.
[2]陈兆误,和宝荣,王英讳.档案管理学基础(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李财富. 中美档案工作比较研究[J]. 档案学通讯,1997,06: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