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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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法国民法典》在法国的诞生,整个欧洲都掀起了法典化的运动,但当时的德国正处在四分五裂的状态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法学家蒂博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的文章,蒂博在这篇文章中呼吁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典,以此来实现德国的统一。但是萨维尼却不这么认为,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并不具备制定法典的条件,为了反驳蒂博的观点,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萨维尼在这本著作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此来反驳蒂博在《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同时,萨维尼也在这本著作中提出了“民族精神说”,萨维尼提出的“民族精神说”不仅对德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世界其他国家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萨维尼;民族精神说;正面评价;反面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083-04
  作者简介:李海燕(1991-),女,汉族,河北永年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7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萨维尼创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目的是反驳蒂博在《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中所提出的观点,这使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创作有着独特的时代背景,了解其创作背景可以更好地理解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提出的“民族精神说”和萨维尼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概述
  (一)《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作者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作者是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的学生,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不仅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也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立者,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其主要著作有:《论占有》、《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历史》、《当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创作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不仅集中体现了萨维尼的法律思想,也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宣言书。
  (二)《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创作背景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作者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萨维尼创作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有着独特的时代背景。随着1803年《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整个欧洲掀起了法典化运动,但当时的德国正处在四分五裂的状态当中,德国的各个地区都有不同的法典体系。因此,当时德国的一些法学家希望能够通过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法典,实现德国的统一。当时在德国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博也呼吁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法典,以此来实现德国的统一。德国法学家蒂博于1814年发表了一篇名为《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蒂博呼吁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法典,以此来实现国家的统一。萨维尼却认为,当时的德国并不具备制定统一法典的条件,反对在当时的条件下制定统一的法典,并与第二年发表了一篇题为《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文章,以此来批判蒂博的法典化建议,即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典实现德国的统一。萨维尼不仅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批判了蒂博法典化的建议,也在该文章中提出了“民族精神说”,对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主要法律思想
  萨维尼作为一名历史法學派的杰出代表人物,他的法学思想及其核心观点对历史法学派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宣言书。萨维尼所著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体现了其主要的法律思想,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提出的主要法律思想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观点一:萨维尼认为法律和民族精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来源于民族精神,同时也体现了该国的民族精神。法律就像一个国家的语言一样,带有一定的民族色彩和特点。
  观点二:萨维尼认为法律本身具有双重的生命力。萨维尼认为法律本身的双重生命力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不仅仅是社会的一部分,与社会共同存在,不会毫无征兆的产生,也不会毫无征兆的消失;其次,法律也是法学家们所特有的一种科学知识。
  观点三:萨维尼认为立法会对法产生一定的影响。萨维尼认为国家理性可能会影响立法者改变立法,与此同时,立法可以减少法律的模糊性。
  观点四:萨维尼认为法律的发展演变以民族共同体为基础,他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习惯法阶段、第二个阶段为学术法阶段、第三个阶段为法典法阶段。
  观点五:萨维尼认为法律有着自己特有的运动发展规律,法律和民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会在民族产生之后逐渐产生,法律会在民族消亡之后逐渐消失。
  观点六:关于法典的制定,萨维尼认为德国当时并不具备制定统一法典的条件,如果德国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地制定统一的法典,会对德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
  萨维尼的著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不仅对蒂博的观点提出了反驳,也为“关于是否要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法典,以此实现德国的统一”的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不仅如此,萨维尼也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提出了其核心观点:“民族精神说”,萨维尼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该国的民族精神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民族精神说”的概述
  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又可以被称为“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观”。“民族精神说”是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提出的,萨维尼发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这本书是为了反驳蒂博的观点。这样看来,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产生于萨维尼与蒂博“关于是否要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法典,以此实现德国的统一”的论战当中,是萨维尼在这次论战中的主要观点,并在萨维尼所著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有所体现。   (二)萨维尼“民族精神说”在其法律思想中的体现
  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萨维尼的主要法律思想都是围绕这一内容展开的。“民族精神说”在萨维尼法律思想中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起源
  在法律的起源方面,萨维尼认为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和民族精神有关,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它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法律具有其自身所独有的特点,它就像语言一样是一个民族所特有的,带有一定的民族色彩和特点,存在于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之中,并体现着这个国家的民族精神。与此同时,法律的发展有着自身独有的规律,法律会在民族产生之后逐渐产生,法律会在民族发展壮大之后逐渐的发展,同时,法律也会在民族消亡之后逐渐消失。因此,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如何进步,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同时,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和这个国家的民族精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带有一定的民族色彩,法律存在于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之中,并体现着民族精神。
  2.法律的发展趋势
  萨维尼认为法律同其它事物一样,有着一定的运动和发展规律。萨维尼认为法律的运动、发展和民族的存在、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族产生之后法律会逐渐产生,民族发展壮大之后法律也会随着民族的壮大而逐渐发展,民族消亡之后法律会逐渐消失。萨維尼认为法律和民族精神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法律具有双重的生命力。萨维尼所认为的法律本身的双重生命力使得法律不仅具有一定的人为色彩,同时也让法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萨维尼认为法律本身的双重生命力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不仅仅是社会的一部分,它与社会共同存在,不会产生地毫无征兆,也不会消失地毫无征兆;其次,法律也是法学家们所特有的一种科学知识。与此同时,萨维尼还提出了法律的“政治因素”和法律的“技术因素”两个概念,萨维尼将法律与民族之间的联系定义为法律的“政治因素,”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科学性定义为法律的“技术因素。”
  3.法律的发展阶段
  萨维尼认为法律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习惯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学术法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法典法阶段。在习惯法阶段,一个国家的法律原则并没有在这个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而是主要在这个国家的“民族信仰”之中有所体现。在学术法阶段,法学家利用其所拥有的“技术因素”对习惯法进行了改造。在法典法阶段,统治阶级将符合其阶级意志的学术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为整个民族都要遵守的统一法典。
  4.法律的本质
  萨维尼在论述法律的本质问题时,指出法律和一个国家的文化、语言、生活方式一样和民族精神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该民族所特有的,具有明显的特质,它体现着这个国家的民族精神。简单来说,法律源于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同时,法律也存在于民族的内部,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
  (三)对“民族精神说”的评价
  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史命》中提出的“民族精神说”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都具有两面性,既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要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对待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要把“民族精神说”放在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分析和研究。萨维尼能够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民族精神说”,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科学性是不容忽视的。
  1.“民族精神说”的正面评价
  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产生于萨维尼和蒂博“关于是否要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法典,以此实现德国的统一”的论战中:蒂博认为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典实现德国的统一,但萨维尼却认为当时的德国并不具备制定统一法典的条件,如果在当时的条件下制定法典,会对德国产生不良的影响。萨维尼“民族精神说”的观点在其所著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有所体现,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具有独特的优势,它的提出不仅对德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萨维尼在其核心观点“民族精神说”中提出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源于该国的民族精神,法律和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民族产生之后法律会逐渐产生,民族发展壮大之后法律也会随着民族的壮大而逐渐发展,民族消亡之后法律会逐渐消失,因此,法学家在立法之前要研究并掌握本民族的法律资源,立足于本民族的法律资源,并将习惯法和包含民族精神的法律作为本民族的法律渊源来对待,萨维尼提出的这一法律思想为德国的立法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萨维尼的这一法律思想不仅论述了法律和民族精神之间的关系,也为德国的立法提供了一种法律渊源和立法思路。
  第二、萨维尼“民族精神说”的提出肯定了习惯法在立法中的作用。萨维尼认为法律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分别是习惯法阶段、学术法阶段、法典法阶段。习惯法贯穿于法律发展的三个阶段,无论是从习惯法阶段到学术法阶段,还是从学术法阶段到法典法阶段都离不开习惯法,习惯法在法律发展变化的三个阶段中都发挥了作用。萨维尼这一观点的提出不仅肯定了习惯法的作用,也为德国的立法提供了一种法律渊源。
  第三、萨维尼提出的“民族精神说”能够适应当时德国的政治要求。德国在19世纪正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当时的德国既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典,也没有实现国家的统一,更没有统一的民族精神。在当时的情况下,萨维尼提出的“民族精神说”可以为德国形成统一的民族精神提供理论基础,也可以为德国制定统一的法典提供基础条件,从而实现德国的统一,因此,萨维尼提出的“民族精神说”不仅符合时代的、历史的要求,也符合当时德国的政治要求。
  2.“民族精神说”的负面评价
  萨维尼能够在德国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下提出“民族精神说”,为德国的立法提供一种新的立法思路,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萨维尼所提出的“民族精神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萨维尼所提出的“民族精神说”是一种带有封闭性的“民族精神说。”萨维尼认为在立法时要研究挖掘本民族优秀的法律资源,并在立法过程中要吸收这些资源,他认为这个过程是个封闭的过程,他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家只需要吸收本民族的优秀法律资源,并不需要借鉴国外的优秀法律资源,他认为只靠本土资源就可以创造出令人满意的法律,显然,萨维尼的这个观点是不科学的,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一国的立法不仅需要吸收本民族优秀的法律资源,还需要在吸收本民族法律资源的基础之上,在合理的范围内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律资源。   其次,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表明萨维尼过于重视习惯法的作用。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律淵源,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合理地吸收其中优秀的、适合时代发展的部分,但是萨维尼对于习惯法的态度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萨维尼过于重视习惯法的作用,从而忽视了法学家的主观能动性和制定法的地位。
  三、萨维尼“民族精神说”的启示
  萨维尼提出的“民族精神说”在今天看来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萨维尼能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民族精神说”,其科学性和历史意义是不容忽视的,“民族精神说”不仅为德国的立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对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注重本土法律资源的研究
  萨维尼提出了“民族精神说,”他认为法律来源于民族精神,法律和民族精神有着密切的联系,萨维尼认为法学家要研究并掌握包含民族精神的本土资源。因此,任何国家的立法都离不开对本土法律资源的分析和研究,在立法之前要对本土的法律资源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掌握其中的精髓。
  (二)注重吸收本土的法律资源
  萨维尼在其“民族精神说”中提出法律来源于民族精神,法学家在立法之前要对本民族的法律资源进行研究,并将习惯法和包含民族精神的法律作为法律渊源来对待。萨维尼对待本土资源的这种态度是值得学习的,因此,不仅要在立法之前对本土的法律资源进行研究,还要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优秀的本土法律资源,将本土优秀的法律资源融入到立法过程中,创造出适应时代发展并带有本民族特色的法律。
  (三)适当吸收借鉴国外的法律资源
  萨维尼提出的“民族精神说”在对待国外法律资源方面的态度并不科学,萨维尼认为立法过程是个封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需要吸收本土的资源即可,并不需要借鉴吸收国外的法律资源。萨维尼的这个观点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不仅需要吸收本民族优秀的法律资源,还需要适当地、合理地借鉴吸收国外优秀的法律资源。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世界各国的密切交往使得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家间的紧密联系在各国的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因此,立法过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开放性,适当借鉴吸收国外优秀的、科学的、合适的法律资源。
  (四)适当吸收习惯法
  萨维尼在“民族精神说”中过于重视习惯法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学家的主观能动性和制定法的地位。习惯法虽然在立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因为重视习惯法的作用,而忽视其他因素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要适当的吸收习惯法,不能因为吸收习惯法而忽视其它因素的作用,也不能吸收习惯法中不适合时代发展的部分。
  (五)立法观念要及时更新
  萨维尼提出法律来源于民族精神,法律和民族精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发展离不开民族精神,法学家在立法时要对包含民族精神的本土资源进行研究,并在研究之后吸收包含民族精神的本土资源。萨维尼的这一法律思想是值得借鉴的,但是,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对此法律思想进行变通。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对包含民族精神的本土资源进行研究,并在研究之后吸收包含民族精神的本土资源,还要随时改变立法观念,做到立法观念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要吸收和时代变化相适应的本土资源。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萨维尼发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目的是为了反驳蒂博在《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中所提出的观点,与此同时,萨维尼也在这本著作中提出了其主要的法律思想和“民族精神说”。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提出的“民族精神说”作为其核心观点,不仅体现了其主要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民族精神说”也体现了历史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因此,《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这本书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宣言书。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不仅对历史法学派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我们现代法学的发展也具有深远的意义。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在今天看来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萨维尼能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民族精神说”,其科学性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我们在研究“民族精神说”时,要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去研究,既看到“民族精神说”的优点,也要看到“民族精神说”的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科学地借鉴和吸收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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