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诉讼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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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残疾人因为先天或者后天的因素而与常人相异,但其法律人格则与常人并无不同,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因心智或者身体机能不全而成为诉讼中的弱者,本文以无锡市南长区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以民事诉讼为重点并结合自身意见提出残疾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多元体系。
  关键词 残疾人 诉讼权利 保障
  作者简介:景逸,东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27-02
  一、残疾人的概念与分类
  对于残疾人诉讼权利之所以进行特别的保护,是因为由于其生理或者心智上的缺陷使得其行使权利需要特别协助,否则其权利将因不能主张而受到损害,所以在对其进行保护之前,首先要对残疾人的概念进行界定。
  从定义法来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规定:“残疾一词概括地泛指世界各国任何人口出现的许许多多的各种功能上的限制。人们出现的残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神疾病。此种缺陷、状况或疾病有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过渡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无论是定义“残疾人”还是“残疾”,其效果均是将其医学界定引入,以生物机体的生命活动和各个器官的机能的是否正常运行为标准,此种界定是为残疾人定义的基础,此种分类的优点在于定义精准,但是外延过大,无法真正地判断识别。
  从分类法来看,目前存在这两种分类的方法,第一种是根据生理特征进行的分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此种分类方法优点在于将残疾人的类别明确化,有利于针对不同的生理特点进行其必要的帮助活动,但是其缺点在于分类难以穷尽。第二种分类是将致残的时间与因案参与诉讼的时间引入诉讼,将残疾人分类为先天残疾、因案致残、后天残疾(除因案致残),此一分类方法主要是为了将残疾人参与诉讼时的特殊状态表现出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考量,给予情况不同的残疾人不同的保障措施,其缺点在于没有明显的残疾特征,以至无法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但是此三种对残疾人的不同认识并不割裂,在诉讼中联合在一起进行考量较为合理。
  二、残疾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原因
  截止2012年,中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已达8500万,但是这个庞大的群体的诉讼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社会不提供特殊帮助的情况下,残疾人因身体的残障而无法完全地融入社会,其在社会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其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二是残疾人本身接受教育程度较低,2010年度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为71.4%,与全国学龄儿童基本上都接受义务教育相比,还有28.6%的学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仅从义务教育入学率看,两者差距仍然较大,而且18岁及以上残疾人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未上过学和上过小学的比例为76.1%。 其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决定了其学习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少;三是学习法律维护权利的意识淡薄,2010年度,残疾人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的比例由上年度的16.4%提高到23.1% ,大部分残疾人的权利意识淡薄,在生活中主动主张权利的意识不强,而且,在遇到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时,往往基于自卑的心理而忍气吞声;四是高额的诉讼费用往往将残疾人“拒之门外”,2010年度,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365.8元,比上年度增长9.2%;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39.2元,比上年度增长16.6%。 即使面对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较大增长,但是律师费用还是相对巨大,又何况诉讼中的各类费用呢;五是维权渠道不通畅,残疾人诉讼都需要一些特殊的辅助设施以及服务,而法院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残障人士往往不能面面俱到,所以残疾人在维权的道路上难以一帆风顺。
  面对如此巨大数量的残疾人群体,可是我们却很少听闻残疾人诉讼,其权利被侵害难道不多,恐怕是其诉讼之路艰难,作为一个社会的特殊群体,如何解决其维权之道,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残疾人因其本身就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所以其先天就难以与健全人有相同的社会能力,所以为了弥补其社会能力的缺陷,社会应给予其差别待遇,此种待遇并不是给予其优势地位,而是为了使其能够处于平等的对话地位,正如罗尔斯要求“差别原则”应对处于最不利的地位的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三、残疾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司法实践
  作为全国率先建立“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合议庭”的南长区法院,其将近20年的坚守为其在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获得了社会的肯定,同样其在此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以及一些成熟的工作方法也推进了残疾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其以下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1.建立法院“绿色通道”。南长法院针对残疾人的生理特征以及急切的诉讼需求专为残疾人构筑了“绿色通道”,进入南长法院的涉残诉讼案件,都会盖上一枚绿色的印章——残疾人诉讼专用章,盖上了此章,案件就进入了法院司法助残的“绿色通道”,法院专为残疾人设置了助残标志路牌、残疾人专用通行道、残疾人来访接待专区、专用法庭、专用卫生间以及拐杖、轮椅、扶手等助残设施。残疾人参与诉讼本不便利,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其诉讼权利尤值保护,法院的相应配套措施确实有助于其在诉讼之路上走得更为顺利。
  2.开展专业诉讼服务工作。南长区法院专为残疾人设立“助残工作站”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合议庭”来处理涉残案件,由于残疾人诉讼能力有限,且涉残案件多为不告不理的民事纠纷,建立助残工作站主要是为了完善涉残一条龙服务,让助残工作进社区,使得残疾人能得到更好的帮助。“助残工作站”完善无障碍服务,开设残疾人士服务热线,配备翻译人员,每半月特设一日专为接待残疾人士来信来访的领导接待日,通过在立案时在案卷上加盖涉残案件专用标志使涉残案件快速纳入案件流转的绿色通道。 工作站于2011年开始便走进了社区,给残疾人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合议庭”则是为了更好地为残疾人诉讼提供便利,并是残疾人诉讼业务专业化。近年来,南长创新工作方法吸收残联工作人员、聋人协会工作人员作为人民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或者委托残联调解,由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确认。   3.创新法院实务。法院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是我们对于法院工作的主观认知,对于残疾人诉讼而言,法院似乎更应“主动”,当然此一“主动”不应突破“不告不理”、“法官中立”的原则。南长区法院对涉残案件审理实行“就近、就地、就便”原则,对一些行动不便的残疾当事人,采取法官办案“五上门”,即上门受理、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执行、上门回访;案件审理“五做法”,即开庭使用短句、聘请手语翻译、短信联系聋哑人、法官学习手语、邀请残疾人参与调解;工伤维权“五措施”,即各方联动、协商一致、一次性赔偿、司法借助、案件回访。
  4.减免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此一规定仅是规定了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享有减免权利,但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残疾人仅能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才可免交诉讼费用。但是中国的情况是,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逐渐建立起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残疾人已经有了固定生活来源,因此,此规定对残疾人参与诉讼并无实质意义。 因此要关注其诉讼费用对于其造成的负担大小,而非仅仅看其有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来断定费用的减免,根据笔者的实地采访,涉残案件的诉讼费用的减免一般在立案阶段就会进行,在窗口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若当事人有需要且可能符合条件的,便会给出善意的提醒,指引当事人按照法定的途径进行,若当事人提出相关的疑问,工作人员也会如实相告。
  5.法院回访实践。南长法院对于涉残案件分类分组分批进行回访,跟踪案件后续情况,了解当事人需求,在诸多损害赔偿案件中,案件判决既出,但其后续的赔偿往往不能及时到位,因此对于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受害人往往不能得到满足,法院的回访制度不仅可以缓解受害人的失落情绪,也可以为残疾人提供诸多法律上的帮助,如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其完成执行程序等等,这样的诉讼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且对于这样的案件,有效地在后期跟进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以免反复诉讼而无果。
  6.简化诉讼流程。南长区法院对涉残案件诉讼特别采用了简化方法,在残疾人进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就可以指导残疾当事人办理快捷立案手续,而且加盖绿色印章的案件都予以重点关注,以保证其得到快速地处理,并且坚持“九个即时”——即时接待、即时立案、即时保全、即时移交、即时送达、即时调解、即时审理、即时执行、即时反馈。
  7.开通“e网诉讼服务直通车”。在电子商务如火如荼的年代,南长法院开通“e网诉讼服务直通车”,将诉讼引入互联网平台正切合了办案透明、公开的时代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拉近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距离。它以诉权保障为基础,以矛盾化解为核心,为百姓提供立体化、一站式、全方位的“键对键、零距离”司法诉讼服务。与实体诉讼服务中心相对应,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12个功能板块,为当事人提供预约立案、诉讼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案件查询等12项诉讼服务。
  四、转变模式
  残疾人领导的运动使我们更加关注这个社会群体,他们的运动让我们意识到残疾不是发生在几个人身上的悲惨事件,而是发生在这个地球上十亿多人身上的大问题。传统的法律和政策观认为“残疾人是一个被动的、病态的、不能独立的、需要医疗和救济的群体,这种传统认识通常被称为残疾的‘医疗模式’”
  近年来,许多国家进行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改革,反映出一种更具包容性的趋势,“这种新的趋势认为对于残疾人的排斥和隔离并非残疾本身所致,而更多的是由社会作出排斥残疾人的决定所造成的,这种认识被称为‘残疾的社会模式’”。 这种巨大的转变所反映出的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人权观,所以在残疾人诉权方面,国际社会则注重以社区法律中心和法律援助的模式帮助残疾人,社区法律中心模式是利用社区法律中心来提供法律服务,其对象是拥有少量资源但不达合格标准的人,法律援助则是政府提供资金以雇佣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以,目前,不仅法院而且社会都应以“残疾的社会模式”为理念参与营造一个残疾人无障碍参与诉讼的环境。
  注释: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的通知.
  播撒司法助残芬芳——南长法院设立“助残工作站”.江南论坛.2008(08)
  赵正辉,方华.化解涉残纠纷的“南长通道”——无锡市南长区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助残工作.人民法院报,2010—05—25(08).
  刘海蓉.中国残疾人平等参与诉讼权利研究.理论与改革.2010(03)
  无锡南长法院开通“e网诉讼服务直通车”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2-12/12/content_4046172.htm?node=34628.
  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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