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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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长期以来关于洞穴奇案的討论从未停息过,人们试图以理性的思考获得最接近事实同时又实现正义的判决。但是,在反复的认真努力后,人们突然发现所有的法律判断都存在某种难以自洽的困境,作为人类高级理性的法律智慧也面临前所未有的质疑。但是,也许世界就是这样,不存在什么绝对权威的法则。即使我们面对的世界如此多变,我们也从未放弃在地球上作出直线的努力。
  关键词 洞穴奇案 抽象思考 法律适用 权衡
  作者简介:史晓宇,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48-02
  一、问题引入
  洞穴奇案的发生时间、地点、情节以及所有判决意见均系虚构,一个虚构的案件却成为人类法律史上长期讨论的案件,这一点足能说明洞穴奇案的奇妙性不在于案情或判决本身,而在于背后隐含的人们关于法律的反思和困惑,以及人们在反思中不断充实丰富的新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洞穴奇案凝聚了人类对法律的已有认识总结和对法律未来走向的判断,包含了人类所能想到的关于法律的一些重大命题,甚至承载了人类对法律和法律作为学术的又爱又憎。因此,我认为今天在这里探讨洞穴奇案,关键倒不在于钻磨案情始末,评判判决结果,而在于寻本溯源,思索人类在把法律作为一种思考方式与理论工具中面临的困境。
  洞穴奇案比之普通案件的一种“奇”就在于完全使得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暴露,打击了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真理的热情与努力。至少以前,人类在理性指引下至少能找到一种法律推理与期待的正义达成某种契合,冲突的利益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某种妥协。而在洞穴奇案中,所有基于所谓理性做出的法律判断都存在某种难以自洽的困境,直接诉诸人类灵魂直觉的常识判断也因缺少严谨的证成而在实践中缺乏引用和延续的稳定性。我们第一次发现了人类理性不能洞见的盲区,这是一种挫败吗?还是一次学术的破茧蜕变,浴火重生?
  二、洞穴奇案背后的法律困境
  (一)权利与功利的权衡
  在洞穴奇案中,始终存在一个这样的争议。单独一个生命个体存在的权利与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功利究竟孰轻孰重?死者威特莫尔的生命就应该因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也许在日益强调个人权利,尊重人权的现代背景下,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做出偏向于个人生命权益的价值判断。但是这个判断是否必然正确?是否因为先入为主式的同情而实际掩盖了背后的擅断与暴力?在洞穴奇案中,以下因素导致这样的判断带来的争议更是被放大。
  第一,在整个援助过程中,已经有十名营救人员丧命,难道他们的生命不是权利?难道因为威特莫尔的生命权利就可以牺牲这些营救人员?也许可能有人会认为,类似于警察、消防、灾后救援等人群从法律上就被规定必须承担一种职责带来的风险与义务,他们的工作所带来的牺牲是某种“义务”,不属于权利的范畴,因此不能成为阻却威特莫尔生命权利得到保障的理由。但我认为这样的论证同样是有问题的。如果这样的推理成立,势必存在这样的风险,在不同职业人群中间存在可怕的“生命差异”论调。这种论证的错误就在于混淆了人作为生物个体的生命权利与作为社会个体的职业义务的界限。我们需要有这样一个基本认识,人首先是完全意义上的人,其次才是相关社会职业背景下的角色。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并不必然告诉我们优先选择威特莫尔生命权利的判断是正确的。
  第二,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总计上百万的弗里拉很快用完,这些当中还没有计入在救援过程中调动医疗、挖掘等各种社会资源带来的间接成本。如果说用金钱来衡量生命的价值显得有些太过于功利,但是在洞穴奇案这个问题上,功利主义不见得就是一无是处,并且如果以客观的眼光看待功利主义,我们会发现其中蕴含一种十分宝贵的现实主义精神。当生命个体安然地存在时,我们说它是最不容侵犯的。但是当生命权利与大多数人利益出现必须一者让步才能解决的冲突时,我们就需要做谨慎思考了。如果威特莫尔和队友的生命同时可以保全,那么一切如常,没有任何地方值得争议,我们要做的就是坚定地执行有罪判决和刑罚。但是现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窘境,必定是有牺牲才能达成利益的重新平衡,如果仍然坚持个人生命权利至上的说教,那是更大的损失,是救援更大的血本无归和浪费,最终的结果就是无人生还。如果以现实主义的口吻质问:“忙活半天究竟图了什么!”
  权利的实现需要有可能,如果结果以面目全非的方式毫无疑义地摆在人们面前,权利实现的初衷又在哪里?权利本无心,却已是不可平复的伤痕。权利究竟是圣物还是灾祸?
  当然,以上所有论述又不可避免地面临一大困境:社会功利的最大化就意味着平等的分配吗?人的权利真的可以变成可以无差别化处理的利益量词吗?但是,以上一切质疑捍卫的不是现实的法律,而只是应然的法则。
  (二)权利内部的位阶排序
  洞穴奇案带给人们的思考同样可以深入权利内部,让人们在一场似乎没有终结的关于权利的探讨中,逐渐熟悉一种全新的权利配置方式。我们看到,实际上在这个案件中,隐含着一组难以权衡的生命权与选择自由权的冲突。洞穴奇案中这组权利的冲突有些类似于当年美国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只是洞穴奇案中的权利冲突问题要远比罗伊诉韦德案复杂严峻得多。如果说罗伊诉韦德案中妇女权利维护为堕胎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辩护,那么在洞穴奇案中,这个对结束生命行为合法性所诉诸的事由就显得没有那么光彩和正当。队友的选择自由权基于困境中的饥饿,这比起女性依附于自身生而有之的“老娘的身体老娘做主”的选择权,究竟何者更有力?因此,随着观念的开放,我们对女性的堕胎自由权做出认可,但是,是否可以允许身处洞穴困境的食人行为是合法的例外,我们实在很难有这样的勇气。因为这同样是一种先入为主式的隐含着擅断与暴力的同情,这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法律的稳定性和可参照性要求对作为法律核心内容的各权利在法律效力位阶上的排序同样相对稳定,由此要求对权利做制度化的配置模式。比如,生命权利高于财产权利,稳定的权利位阶排序带来的是法律的相对稳定,紊乱而无统一标准的权利配置很可能带来的是法律大厦的倾覆和法律权威的沦丧。但是,洞穴奇案情境下,权利位阶排序的制度化法则并不必然有效。即使我们刚才已经论证饥饿不应成为食人行为的合法事由,我们仍然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在洞穴困境中,威特莫尔的生命权真的高于一切吗?   这里引用我国一个很有名的案件為论证提供帮助:贾桂花案,在这个案件中同样存在一个权力配置的难题,个人肖像名誉权与艺术创作自由权究竟何者位阶更高。由于案件中类似洞穴奇案中的困境,制度化的权力配置模式并不必然合理。肖像名誉权联系的是个人的人身权利,艺术创作自由权联系的是社会功利,在制度化权利配置模式下人身权利应受到更多保障,但是在贾桂花案的具体情境中却又有复杂因素交织。首先,贾桂花之所以感到名誉权受损直接原因来自于同村人的嘲讽,也就是受到当地“爱嚼老婆舌”的地方性情境影响,也就是说贾自觉颜面受损并不与电影创作内容相关,而与“经地方性情境加工后的电影内容”相关。若要让电影制作者承担侵权责任,颇有代人受过之嫌。其次,如果承认贾案中名誉权的存在,有这样一种潜在威胁:电影创作将很难取材于真实的生活,因为每次对真实人和事的记录都意味着一次对权利的亵渎和践踏,多么沉重的一顶大帽子!回到洞穴奇案中,困境依然复杂。队友的选择权由于饥饿和别无选择(医生告诉他们如果没有食物的来源他们将不可能撑到获救)而瞬间具有了与多数人生命权利相连的深刻性,换句话说,这里的权利冲突已经不是生命权占压倒性正当地位,而演变为一场生命权利间的较量,选择与被选择的问题已经变成同等生命间的博弈,这时候还能说洞穴困境中队友的选择权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吗?
  因此,似乎制度化的权利配置模式难以克服个案的挑战。
  (三)法律与道德的权衡
  康德曾提出这个世界上存在不证自明的三大道德律令。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在洞穴奇案中,如果依据康德绝对主义道德观的认识,应该存在不可非议的排他性道德原则值得始终不渝地坚守。就像康德所说的,没有人可以逃避普遍的规律的准则而擅自行动。因此,即使探险队员被坚固的岩石重重围困,即使探险队员忍受饥饿与濒于死亡的痛苦与恐惧,即使有所谓的论证可以推理出探险队员处于不受联邦实定法管辖的“自然存在状态”,或者依据所谓期待可能性理论为生还探险队员辩护,也不能否认绝对道德律令对他们的约束——人的生命权利高于一切,人的生命权利无高下之分,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即使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
  但是由道德律令而要求对其他队员做出有罪判决势必又要面对一种挑战——法律与道德是否分野。由此势必牵出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维持有罪判决到底是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遵循所谓不言自明的道德律令?即使判决结果一致,但司法过程的差异同样不能忽视,因为其中已经涉及人类史上最长久的学术争议,不同的选择也直接影响现代性法律的走向。
  如果是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而维持对生还探险队员的有罪判决,那么代表一种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这个司法过程中,法律成了一个可以预测可以遵循的稳定而自洽的逻辑体系,与此相关的法律科学也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学科。如果是依据关于正义、公正的绝对道德律令的价值指引而维持对生还探险队员的有罪判决,那么代表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在这个司法过程中,法律仍然是有一个最高目的和价值指引的追求与努力,法律的实践也仍然只是人类道德判断的延伸。可见,我们对这个司法过程的选择甚至是人类在法治发展岔路口上权衡的缩影。
  三、结论
  写到这儿,我突然感觉在洞穴奇案中陷入了类似后现代主义者的困惑,似乎一切都缺少确信无疑的答案,就连人类理性也不再是值得信任的东西。但是,也许是因为我们过于谨慎缜密,过于希望能实现彻底自洽的推理过程,过于追求能保证所有利益和价值得到实现。从这个角度而言,是不是也意味着人类理性的发展呢?意味着我们对法治信心的增强呢?
  因此,面对虚构的洞穴奇案,我们不必因为不能得到满意结果的困惑而忧虑恐惧,因为这场讨论真正的意义也许只在于权衡的过程,过程中的困惑也许就是法治发展的某种动力。
  参考文献:
  [1]萨伯.洞穴奇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2]许燕.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法制与社会.2013(12).
  [3]董利娟.洞穴奇案让我归于理性.人民法院报.2011-08-14.
  [4]梁治平.法理学思考的魅力.法制.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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