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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真正实现了民族独立和解放,中国建立起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政府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始终将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作为头等大事和紧迫任务,这是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正确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法律制度建设状况,应当用全面、历史和发展的眼光考察问题。中国人权法律制度受到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条件的制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史过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日益深入推进,中国人权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这是符合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历史进步。
曲折发展的人权法制建设
1949年9月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国人民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规定各族人民一律平等,禁止民族歧视、压迫,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人权法制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表现在以宪法为核心,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以具体的部门立法为重点,比较系统和全面地对各项人权加以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各项人权的实现。
1978年改革开放前夕,在中国理论界掀起解放思想热潮的背景下,触发了中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关于人权问题的大讨论,推动了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认真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中国在人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方面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1982年《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规定,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通信、人身自由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劳动、休息、受教育、社会保障、学术创作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宪法》还对保障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
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十七大报告对于中国人权的未来有着重要意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更加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进入21世纪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不仅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重新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而且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组成部分。这也从法律法规层面说明,中国人权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依靠法治保障的新阶段。
从总体上看,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250项保护人权的法律,这些立法集中了民智,反映了民意。目前,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立法法》、《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在内较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障公民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也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集体权利。在这一法律框架下,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正在不断法律化、制度化的正确轨道上迅速前进。这种法律化、制度化主要体现在对生命权、对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对平等权、对政治权利、对宗教信仰自由、对劳动者权益,以及对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全面法律保障。这充分表明,人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人权保障理念尚需深入贯彻
中国的人权保障正朝着程序化、制度化、具体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这期间也出现了个别不符合人权保障原则的案例,社会公众的人权保障理念仍需深入。2009年,“躲猫猫”事件、“开胸验肺”劳动仲裁案、唐福珍“暴力抗法”案、邓玉娇案、上海“钓鱼”执法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案、杭州“飙车”案、冒名顶替“罗彩霞”案、李庄案、“临时性强奸”改判案等成为社会影响较大的诉讼事件。
从这些案件或事例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属于三种类型:一是执法机关执法犯法。例如张晖“钓鱼执法”案,很明显,涉案的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来打击“黑车”,已经超越了自身的执法权力,属于滥用执法权力;二是执法机关不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缺少“人权保障”意识。例如河南灵宝跨省抓捕网络发帖人一案,在该案中,在上海工作的河南灵宝籍大学生王帅依据宪法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和检举的宪法权利没有得到执法机关应有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于国家机关掌握的国家权力来说,居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三是因为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导致了公民的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例如,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中有关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户籍管理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腐败行为,等等。
从这些个案中不难看出社会公众对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状况和人权保障状况的高度关注。尽管这些案件并不一定能够真正地客观地反映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但至少可以说,这些案件都存在矛盾突出,执法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以及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行为等问题。
依法治国方略已经通过1999年对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写入宪法,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通过2004年对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入宪”,依法办事、依宪办事、依法行政、依宪行政、保障人权等等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已经得到了我国基本制度的肯定。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法治入宪”、“人权入宪”只是在宣传和舆论上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而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待进一步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身的宪法和法律职权,“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有一定市场。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些案件或事例,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无法找到一个满意和合理的解决方案。特别是违法行政、侵犯人权这一类问题,在实践中,其危害性并没有引起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视。在我们的制度上,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监督制度,以及有效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矫正机制。
个案的结果虽然只是影响到少数人,但是,个案却可以反映出一个特定时代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希望我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来认真地关注一些当下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以及在推进人权保障事业不断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多多从小事做起,从解决具体的问题入手,在解决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具体法律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制度和机制,全面和有效地推进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人权研究中心理事)
曲折发展的人权法制建设
1949年9月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国人民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规定各族人民一律平等,禁止民族歧视、压迫,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人权法制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表现在以宪法为核心,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以具体的部门立法为重点,比较系统和全面地对各项人权加以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各项人权的实现。
1978年改革开放前夕,在中国理论界掀起解放思想热潮的背景下,触发了中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关于人权问题的大讨论,推动了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认真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中国在人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方面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1982年《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规定,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通信、人身自由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劳动、休息、受教育、社会保障、学术创作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宪法》还对保障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
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十七大报告对于中国人权的未来有着重要意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更加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进入21世纪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不仅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重新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而且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组成部分。这也从法律法规层面说明,中国人权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依靠法治保障的新阶段。
从总体上看,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250项保护人权的法律,这些立法集中了民智,反映了民意。目前,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立法法》、《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在内较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障公民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也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集体权利。在这一法律框架下,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正在不断法律化、制度化的正确轨道上迅速前进。这种法律化、制度化主要体现在对生命权、对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对平等权、对政治权利、对宗教信仰自由、对劳动者权益,以及对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全面法律保障。这充分表明,人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人权保障理念尚需深入贯彻
中国的人权保障正朝着程序化、制度化、具体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这期间也出现了个别不符合人权保障原则的案例,社会公众的人权保障理念仍需深入。2009年,“躲猫猫”事件、“开胸验肺”劳动仲裁案、唐福珍“暴力抗法”案、邓玉娇案、上海“钓鱼”执法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案、杭州“飙车”案、冒名顶替“罗彩霞”案、李庄案、“临时性强奸”改判案等成为社会影响较大的诉讼事件。
从这些案件或事例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属于三种类型:一是执法机关执法犯法。例如张晖“钓鱼执法”案,很明显,涉案的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来打击“黑车”,已经超越了自身的执法权力,属于滥用执法权力;二是执法机关不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缺少“人权保障”意识。例如河南灵宝跨省抓捕网络发帖人一案,在该案中,在上海工作的河南灵宝籍大学生王帅依据宪法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和检举的宪法权利没有得到执法机关应有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于国家机关掌握的国家权力来说,居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三是因为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导致了公民的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例如,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中有关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户籍管理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腐败行为,等等。
从这些个案中不难看出社会公众对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状况和人权保障状况的高度关注。尽管这些案件并不一定能够真正地客观地反映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但至少可以说,这些案件都存在矛盾突出,执法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以及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行为等问题。
依法治国方略已经通过1999年对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写入宪法,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通过2004年对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入宪”,依法办事、依宪办事、依法行政、依宪行政、保障人权等等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已经得到了我国基本制度的肯定。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法治入宪”、“人权入宪”只是在宣传和舆论上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而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待进一步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身的宪法和法律职权,“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有一定市场。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些案件或事例,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无法找到一个满意和合理的解决方案。特别是违法行政、侵犯人权这一类问题,在实践中,其危害性并没有引起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视。在我们的制度上,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监督制度,以及有效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矫正机制。
个案的结果虽然只是影响到少数人,但是,个案却可以反映出一个特定时代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希望我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来认真地关注一些当下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以及在推进人权保障事业不断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多多从小事做起,从解决具体的问题入手,在解决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具体法律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制度和机制,全面和有效地推进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人权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