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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倘若将民生问题转化成法律话语便是权利问题。改善民生,立法先行,民生立法“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在我国立法舞台上开始尝试着释放灼灼熠熠的光芒。民生立法理念的滞后以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正在桎梏着民生立法的发展,为此必须重申法治理念,为民生立法植入民主、科学、公开等理性土壤,释放其怀揣的宪政意蕴,推动其加速度发展。
关键词:民生;民生立法;理性构建
一、“民生”概念的角色解读
(一)民生价值置换——权利语境的折射
就宪政角度而言,所谓民生,就是指“公民依宪享有维持基本生存基础上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公民宪法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表面上来看,民生问题像是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的结合体,但若深究实质,则最主要的表现为典型的权利问题。按照美国学者洪朝晖的观点,经济贫困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社会权利贫困,经济贫困的更深层原因是各种经济要素的不足,当然也包括与社会权利相关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贫困。
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我国民生命题在当今的进路选择就在于以权利本位为出发点,借助人权保障这一动力,朝着和谐发展这一目标,雄赳赳地前进着。而强调人权的实现与保障,这正是宪政与生俱来的核心价值追求,在民生的进路选择中,带着浓重的人文气息,为民生的不断前进保驾护航。
(二)民生问题溯源——权力界限的“缺”与“越”
民生问题的出现并不是社会政治或者经济问题的一一映射,倘若在宪政图景下对这一问题抽丝剥茧、追根溯源的话,那么,就要试图撇开互相杂糅的社会现象,拨开重重迷雾,考量权力的“越位”与“缺位”。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力可以作为一种稀缺社会资源,权力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在利益的驱使下,权力拥有者自然而然会朝着自己的利益目标阔步前进,纵使在达成利益过程中会遭遇被制约主体的“阻挠”。于是,贫富差距愈演愈烈,强、弱势群体剑拔弩张,“腐败毒瘤”岌岌可危,权力资本化来势汹汹。除了权力的越位、滥用外,产生民生问题的又一个原因是政府的缺位或弃位。民生问题所涉及的是生存与发展等亟需政府给与“生存照顾”责任的切身问题,而政府作为权力的拥有者,似乎在跟大众玩起了“躲猫猫”的权力游戏,对“福利国家”中政府要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这一积极的宪政诉求视而不见,躲在“社会自治力”的身后,掩面而笑,为自己的权力伎俩沾沾自喜,殊不知,在这场权力博弈中,早已迷失了自己。
二、“博观而约取”的民生立法
在我国,只有全面地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落,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民生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当下的“民生”二字,已经不是一种仅仅止步于温饱水平的物质需求,更多更全面更深层次包含的是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法治无疑最为重要,通过宪法、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最坚实的保障,有效解决民生问题。
当今中国,“法治”已经成为解读社会现象一个最深刻的视角。回望过去的几年,冷观波澜四起的公众事件以及命运沉浮的各色人物,探寻隐藏其间的时代印记,不难勾勒出我们这个国家现实的法治生态。人民的权利,不能仅仅跃然纸上,更需要现实的回应。而最易更人民的权利带来创伤的,就是“权力”。历史清晰的告诉我们,权力固然有其保护民权的担当,却不总是展示其优良的一面。权力一旦被滥用,或者为渎职者、腐败者所亵玩,必然成为这个社会的最大危险,成为人民权利的最大敌人。权力所具备的的这种双刃剑性格,的确影响着社会生态。面临这种权利与权力的角逐日益白热化境况,立法就应当在此过程中首当其冲,回归自己应然的利益阵营,因为倘若立法成为权力的遮羞布时,那么这个社会离分崩瓦解也就不远了。
倘若打个这样的比喻,十多年前,中国还在建设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摸着石头过河”的时候,立法机构所能做的,就是为这条道路“清障铺路”。而现如今,中国社会各方面发展迅速,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这条道路上越走越快,此时,立法机构所能做都,就是为这条道路安上一道“护栏”,保证不会有人被挤出去。现如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对住房、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问题的关注越来越迫切,尽快加强立法、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普遍愿望。民生诉求需要立法回应。而此时,正是“政治大会”向“民生大会”的演进时期,正是“经济立法”向“民生立法”的转型时期,正是“权力本位”为“权利本位”的让位时期。
“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前总理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吐露心声,其民生情怀一览无遗。既然“民生为本”凸显施政价值新取向,“民生情暖”令百姓贴近公权力,那么,“民生立法”定能开启立法为民新纪元。立宪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民生,这就决定了无论宪法还是宪政,都应当首先体现出来对民生的关照。
三、我国民生立法的现状与理性重构
民生立法在过去的20多年不断生成,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法制上的基石,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制的“成人礼”。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此刻不能固步自封,民生立法工作仍应大力推进。同时,应当在法治视阈下,对民生立法的理念、原则以及现状进行理性的分析,深刻總结其中的偏颇与不足之处,希冀能为为民生立法提供一些有见地、可供借鉴的建议,促进民生立法更科学地发展。比如,怎样提高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怎样准确掌控立法立项的标准、怎样既能够有效满足立法的合理需求,又能够科学地剔除立法的非理性、合理地抑制立法的盲目冲动性。
(一)我国民生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
1、对民生法治理念的解读不到位
在我国,重政策、轻法律可以说是长久以来的传统,行政权力时常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这一做法受到许多决策者的推崇。基于传统理念,即使制定了法律,也往往是一种所谓的政策性法律。翻看我国法律文本不难发现,在众多的法律条文中,大多数显现出来都是一些抽象的国家政策规定,或者是目标和原则性规定,涉及公民具体权利及其保障落实的条款则少之又少,零星散落在法律文本中。在这些鲜见的权利条款中,往往不是个体授权的形式,大多表现为集体赋权的形式。当今中国,公民组织以及第三部门还没有发挥其作用,这种情况之下的集体赋权无异于一纸空文,难以实现,表现的尤为明显的是在弱势群体的维权方面。一些政府工作部门,为了维护既得的利益,借用立法之机,一方面维护、巩固甚至扩大部门的职权,另一方面,在对自己在保障民生中本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则竭尽全力去减轻、弱化。有些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竟然堂而皇之地“入侵”非法律调整的范围,过度干预社会自治事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妨碍甚至一定程度上的侵害。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与改善民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相抵触,而且与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2、地方民生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低
应然状态下,地方民生立法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始终不能偏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向。然而,有些时候有些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在数量和质量的取舍之间迷失了民主、科学立法的方向,丧失了立法理性,造成了民生立法过程中民意含量不足、立法质量不高、立法实效性欠缺、立法技术粗糙等弊病,出现了“衙门立法”、立法膨胀、立法冲突等不良现象。地方民生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服务和改善民生,但上述这些情况不仅违背了这一初衷,更是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感以及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心。
(二)民生立法的理性重构
1、明確民生立法的紧迫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民生问题日益突出,产生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及民生方面的立法滞后,在保护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调节利益分配等方面显然“后劲不足”。与传统自由权不同,民生权利的保障方式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主要表现为国家在立法上的作为。民生问题如果要得到解决,需要大量资金的积累和运行,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有很大风险,这些都是一般政策性手段难以顾全的,为了确保各个方面有效实施,要求运用法律来建立一系列长效机制。立法机关要贯彻并树立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群众最为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等民生利益。
2、凸显民生立法的民主特性
民生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民众也普遍涉及自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投以“热情”。并且民生问题涉及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维度较广,这就对民生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走开门立法之路,实现“两个转变”:一是政府立法向社会立法的转变,二是官员立法到民众立法的转变。拿到实际操作层面上来讲,首先,在议案的形成方面,要面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通过规划和论证形成议案草案,把公民权利意识、民间维权行动都作为一种宪政资源来看待;第二,在立法听证方面,要明确立法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座谈会所遵循的程序。草案要在听证基础上拟定,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吸纳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开门立法”,避免被贴上“伪民主立法”的标签。第三要注意提高立法透明度,除了法律法规确有规定的,尽量公开议案、审议、表决、公布等事项。在立法过程中欢迎新闻媒体采访和公民旁听,并形成制度,构建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与民意实现“无缝对接”。第四,要特别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在立法中的发言权和话语权,吸纳群众代表参与立法,尤其是事关农民、农民工、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民生立法,更要注重这一点,万万不可低估“草根维权”所带来的影响。因为,只有“全民立法才能从形式民主走向实质民主,从呆滞的民主口号变为鲜活的民主实践,使每位公民真正享有直接参与立法的神圣权利,使立法真正成为体现最普遍民意的公平之法、正义之法。”
3、打通民生立法的科学管道
民生立法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规划以及每一年度的立法计划,把现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和清理与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立法立项方面,“从数量主导型立法转变为质量主导型立法,加强筛选、控制数量,数量要服从质量。”在立法论证方面,召开立法听证会,把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汇集起来,及时反馈,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有必要的话要进行实地调研,论证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立法保护
要从制度上转变传统的权力配置机制,更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目前来看,民生立法主要侧重于保障,但是这种在形式上平等的资源分配设计在现实生活中确实难以有效改变弱势群体所处的劣势。所以,在民生立法方面,对弱势群体要进行倾斜性立法保护,其所构建的民生法律保障体系要对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宪政怀柔,涵盖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基本权利体系。一方面,完善输血式立法,此类立法主要针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如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养老保险、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其目标在于克服贫困,改善生存、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造血式立法,此类立法主要目标在于促进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机会,提升其社会参与能力,消除社会对他们的排斥。这两方面立法应双管齐下,不可偏废其一。
四、结语
西哲曾经指出:“法律是人类的微缩历史”。置于当代中国具体情境下,立法的进程反映这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明、社会方面每一个细微的变化。从一方面来看,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体制的改革无不推动着法律的前进,最终体现为法律语言所肯定的改革成果。从另一方面来说,艰辛万苦的立法进程,会不断扫清改革所必然遭遇的思想方面的冲突、利益方面掣时等等诸多障碍。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题渐成社会顽症,演变成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面对民生难题的呼唤,立法天平的失衡,中国立法进入了大转型时期。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时代已经过去,当代社会更多追求的是“和谐发展”,而现如今社会问题不断凸显,呼唤民生立法扬鞭策马、快步前进。客观上来说,最多的、最大量的民生立法存在于社会法领域,时至今日,大规模的社会立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观念、社会、经济等资源。各种信号表明,我国已踏人民生立法的黄金期,要抓住平衡立法天平在“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失衡的契机。民生立法所惠及的不仅仅是民生问题的解决,社会矛盾的破解,其民主科学的发展也必然对社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的重构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走过了半个多世纪风雨历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告别了沉溺斗争的“政治社会”,历经了效率优先的“经济社会”后,正大马不停蹄地向“公正社会”迈进,我们期待着这一伟大转型。(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民生;民生立法;理性构建
一、“民生”概念的角色解读
(一)民生价值置换——权利语境的折射
就宪政角度而言,所谓民生,就是指“公民依宪享有维持基本生存基础上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公民宪法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表面上来看,民生问题像是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的结合体,但若深究实质,则最主要的表现为典型的权利问题。按照美国学者洪朝晖的观点,经济贫困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社会权利贫困,经济贫困的更深层原因是各种经济要素的不足,当然也包括与社会权利相关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贫困。
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我国民生命题在当今的进路选择就在于以权利本位为出发点,借助人权保障这一动力,朝着和谐发展这一目标,雄赳赳地前进着。而强调人权的实现与保障,这正是宪政与生俱来的核心价值追求,在民生的进路选择中,带着浓重的人文气息,为民生的不断前进保驾护航。
(二)民生问题溯源——权力界限的“缺”与“越”
民生问题的出现并不是社会政治或者经济问题的一一映射,倘若在宪政图景下对这一问题抽丝剥茧、追根溯源的话,那么,就要试图撇开互相杂糅的社会现象,拨开重重迷雾,考量权力的“越位”与“缺位”。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力可以作为一种稀缺社会资源,权力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在利益的驱使下,权力拥有者自然而然会朝着自己的利益目标阔步前进,纵使在达成利益过程中会遭遇被制约主体的“阻挠”。于是,贫富差距愈演愈烈,强、弱势群体剑拔弩张,“腐败毒瘤”岌岌可危,权力资本化来势汹汹。除了权力的越位、滥用外,产生民生问题的又一个原因是政府的缺位或弃位。民生问题所涉及的是生存与发展等亟需政府给与“生存照顾”责任的切身问题,而政府作为权力的拥有者,似乎在跟大众玩起了“躲猫猫”的权力游戏,对“福利国家”中政府要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这一积极的宪政诉求视而不见,躲在“社会自治力”的身后,掩面而笑,为自己的权力伎俩沾沾自喜,殊不知,在这场权力博弈中,早已迷失了自己。
二、“博观而约取”的民生立法
在我国,只有全面地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落,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民生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当下的“民生”二字,已经不是一种仅仅止步于温饱水平的物质需求,更多更全面更深层次包含的是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法治无疑最为重要,通过宪法、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最坚实的保障,有效解决民生问题。
当今中国,“法治”已经成为解读社会现象一个最深刻的视角。回望过去的几年,冷观波澜四起的公众事件以及命运沉浮的各色人物,探寻隐藏其间的时代印记,不难勾勒出我们这个国家现实的法治生态。人民的权利,不能仅仅跃然纸上,更需要现实的回应。而最易更人民的权利带来创伤的,就是“权力”。历史清晰的告诉我们,权力固然有其保护民权的担当,却不总是展示其优良的一面。权力一旦被滥用,或者为渎职者、腐败者所亵玩,必然成为这个社会的最大危险,成为人民权利的最大敌人。权力所具备的的这种双刃剑性格,的确影响着社会生态。面临这种权利与权力的角逐日益白热化境况,立法就应当在此过程中首当其冲,回归自己应然的利益阵营,因为倘若立法成为权力的遮羞布时,那么这个社会离分崩瓦解也就不远了。
倘若打个这样的比喻,十多年前,中国还在建设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摸着石头过河”的时候,立法机构所能做的,就是为这条道路“清障铺路”。而现如今,中国社会各方面发展迅速,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这条道路上越走越快,此时,立法机构所能做都,就是为这条道路安上一道“护栏”,保证不会有人被挤出去。现如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对住房、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问题的关注越来越迫切,尽快加强立法、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普遍愿望。民生诉求需要立法回应。而此时,正是“政治大会”向“民生大会”的演进时期,正是“经济立法”向“民生立法”的转型时期,正是“权力本位”为“权利本位”的让位时期。
“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前总理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吐露心声,其民生情怀一览无遗。既然“民生为本”凸显施政价值新取向,“民生情暖”令百姓贴近公权力,那么,“民生立法”定能开启立法为民新纪元。立宪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民生,这就决定了无论宪法还是宪政,都应当首先体现出来对民生的关照。
三、我国民生立法的现状与理性重构
民生立法在过去的20多年不断生成,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法制上的基石,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制的“成人礼”。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此刻不能固步自封,民生立法工作仍应大力推进。同时,应当在法治视阈下,对民生立法的理念、原则以及现状进行理性的分析,深刻總结其中的偏颇与不足之处,希冀能为为民生立法提供一些有见地、可供借鉴的建议,促进民生立法更科学地发展。比如,怎样提高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怎样准确掌控立法立项的标准、怎样既能够有效满足立法的合理需求,又能够科学地剔除立法的非理性、合理地抑制立法的盲目冲动性。
(一)我国民生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
1、对民生法治理念的解读不到位
在我国,重政策、轻法律可以说是长久以来的传统,行政权力时常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这一做法受到许多决策者的推崇。基于传统理念,即使制定了法律,也往往是一种所谓的政策性法律。翻看我国法律文本不难发现,在众多的法律条文中,大多数显现出来都是一些抽象的国家政策规定,或者是目标和原则性规定,涉及公民具体权利及其保障落实的条款则少之又少,零星散落在法律文本中。在这些鲜见的权利条款中,往往不是个体授权的形式,大多表现为集体赋权的形式。当今中国,公民组织以及第三部门还没有发挥其作用,这种情况之下的集体赋权无异于一纸空文,难以实现,表现的尤为明显的是在弱势群体的维权方面。一些政府工作部门,为了维护既得的利益,借用立法之机,一方面维护、巩固甚至扩大部门的职权,另一方面,在对自己在保障民生中本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则竭尽全力去减轻、弱化。有些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竟然堂而皇之地“入侵”非法律调整的范围,过度干预社会自治事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妨碍甚至一定程度上的侵害。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与改善民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相抵触,而且与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2、地方民生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低
应然状态下,地方民生立法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始终不能偏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向。然而,有些时候有些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在数量和质量的取舍之间迷失了民主、科学立法的方向,丧失了立法理性,造成了民生立法过程中民意含量不足、立法质量不高、立法实效性欠缺、立法技术粗糙等弊病,出现了“衙门立法”、立法膨胀、立法冲突等不良现象。地方民生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服务和改善民生,但上述这些情况不仅违背了这一初衷,更是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感以及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心。
(二)民生立法的理性重构
1、明確民生立法的紧迫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民生问题日益突出,产生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及民生方面的立法滞后,在保护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调节利益分配等方面显然“后劲不足”。与传统自由权不同,民生权利的保障方式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主要表现为国家在立法上的作为。民生问题如果要得到解决,需要大量资金的积累和运行,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有很大风险,这些都是一般政策性手段难以顾全的,为了确保各个方面有效实施,要求运用法律来建立一系列长效机制。立法机关要贯彻并树立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群众最为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等民生利益。
2、凸显民生立法的民主特性
民生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民众也普遍涉及自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投以“热情”。并且民生问题涉及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维度较广,这就对民生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走开门立法之路,实现“两个转变”:一是政府立法向社会立法的转变,二是官员立法到民众立法的转变。拿到实际操作层面上来讲,首先,在议案的形成方面,要面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通过规划和论证形成议案草案,把公民权利意识、民间维权行动都作为一种宪政资源来看待;第二,在立法听证方面,要明确立法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座谈会所遵循的程序。草案要在听证基础上拟定,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吸纳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开门立法”,避免被贴上“伪民主立法”的标签。第三要注意提高立法透明度,除了法律法规确有规定的,尽量公开议案、审议、表决、公布等事项。在立法过程中欢迎新闻媒体采访和公民旁听,并形成制度,构建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与民意实现“无缝对接”。第四,要特别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在立法中的发言权和话语权,吸纳群众代表参与立法,尤其是事关农民、农民工、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民生立法,更要注重这一点,万万不可低估“草根维权”所带来的影响。因为,只有“全民立法才能从形式民主走向实质民主,从呆滞的民主口号变为鲜活的民主实践,使每位公民真正享有直接参与立法的神圣权利,使立法真正成为体现最普遍民意的公平之法、正义之法。”
3、打通民生立法的科学管道
民生立法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规划以及每一年度的立法计划,把现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和清理与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立法立项方面,“从数量主导型立法转变为质量主导型立法,加强筛选、控制数量,数量要服从质量。”在立法论证方面,召开立法听证会,把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汇集起来,及时反馈,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有必要的话要进行实地调研,论证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立法保护
要从制度上转变传统的权力配置机制,更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目前来看,民生立法主要侧重于保障,但是这种在形式上平等的资源分配设计在现实生活中确实难以有效改变弱势群体所处的劣势。所以,在民生立法方面,对弱势群体要进行倾斜性立法保护,其所构建的民生法律保障体系要对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宪政怀柔,涵盖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基本权利体系。一方面,完善输血式立法,此类立法主要针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如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养老保险、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其目标在于克服贫困,改善生存、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造血式立法,此类立法主要目标在于促进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机会,提升其社会参与能力,消除社会对他们的排斥。这两方面立法应双管齐下,不可偏废其一。
四、结语
西哲曾经指出:“法律是人类的微缩历史”。置于当代中国具体情境下,立法的进程反映这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明、社会方面每一个细微的变化。从一方面来看,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体制的改革无不推动着法律的前进,最终体现为法律语言所肯定的改革成果。从另一方面来说,艰辛万苦的立法进程,会不断扫清改革所必然遭遇的思想方面的冲突、利益方面掣时等等诸多障碍。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题渐成社会顽症,演变成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面对民生难题的呼唤,立法天平的失衡,中国立法进入了大转型时期。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时代已经过去,当代社会更多追求的是“和谐发展”,而现如今社会问题不断凸显,呼唤民生立法扬鞭策马、快步前进。客观上来说,最多的、最大量的民生立法存在于社会法领域,时至今日,大规模的社会立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观念、社会、经济等资源。各种信号表明,我国已踏人民生立法的黄金期,要抓住平衡立法天平在“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失衡的契机。民生立法所惠及的不仅仅是民生问题的解决,社会矛盾的破解,其民主科学的发展也必然对社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的重构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走过了半个多世纪风雨历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告别了沉溺斗争的“政治社会”,历经了效率优先的“经济社会”后,正大马不停蹄地向“公正社会”迈进,我们期待着这一伟大转型。(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