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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这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政策、普及义务教育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确保了每个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历史、区域差异等系列原因,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它引起了人们关于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广泛热议。为此,2005年,国家出台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均衡发展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育发展战略性任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目前,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尤其是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差距大,严重影响了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如何有效建设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提升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质量,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补偿原则视角,分析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建设,提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源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正义理论中,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
那么什么是正义呢?罗尔斯的正义观提出:所有的社会基本益品——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罗尔斯强调平等的机会,如在获取职务或地位时,无论种族、性别或社会背景都能参与公平竞争。他还强调较高地位的人不能仅仅因为其地位就有资格享有较大份额的社会资源。如果要付给这些人高于平均水准的报酬,必须满足这种做法有利于社会的全体成员的条件。同时,罗尔斯提出,要想获得机会平等,必须考虑社会境况的差异和自然天赋的差异。自然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平等都应该被补偿,生来就处于弱势阶级或种族的人们不仅不应该被剥夺对社会利益的享有,而且有权要求补偿自己的弱势[2]。由此形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基于差异的补偿原则。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的意义
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农村义务教育规模大,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直接关系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整体国民素质的提升。由于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差距大,城乡教育存在严重不均衡。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倾斜,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对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条件
农村地区学校条件落后,教育资源贫乏,相比城市教师,农村教师教育条件差,参与各类学习和优质教育资源培训的机会少,工资福利待遇低,职务晋升难。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来看,农村教师和城市教师同样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甚至农村教师肩负责任更重,因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承担着提升农村地区人口素质、改变农村地区经济面貌、加快新农村建设等重要国家战略性任务。农村教师应有权与城市教师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国家应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教师予以相应补偿,否则,不符合社会正义要求。从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来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正在践行正义理论的要求,旨在推进教育公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实现城乡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必要条件
我国现行“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本地义务教育发展投入能力。农村地区相比城市地区在财政投入、办学条件和师资配置等方面具有明显劣势,加之农村地区生活水平相对低,很难吸引或留住优秀教师。因此,必须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从师资培养、培训、编制、待遇等多方面对农村教师倾斜和补偿,鼓励更多的优秀教师到农村从事教育事业,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升农村教师队伍水平。
3.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通过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首先从师资来源补偿,提升农村教师学历水平,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优化农村教师资源配置;其次从师资培训补偿,提高培训经费,增加农村教师学习和开阔视野的机会;再次从师资待遇补偿,提升工资水平,增加晋升机会。由此,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三、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的现状
1.主要的补偿机制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国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了一系列补偿机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优化农村师资培养
一是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自2004年起,国家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主要通过实行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等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的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学校任教。二是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自2006年起,国家多部门联合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通过中央财政予以特殊支持,在西部“两基”攻坚县农村学校设立教师岗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三是免费师范生政策。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农村学校培养教师[3]。
(2)增加农村师资培训
教育部不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培训力度,近年来组织了一系列农村教师培训。如2006年“万名农村中小学教师国家级远程培训计划”,2007年“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国家级远程培训计划”,2008年“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计划”。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重点开展了“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包括农村中小学教师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同时,国家大力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交流。2006年《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到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也要求“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4]。
(3)提高农村师资待遇
一是教师编制和岗位向农村学校倾斜。2005年《均衡发展意见》提出,“核定教师编制时要向农村学校倾斜,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的需求”“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在高级专业职务聘任和表彰奖励中的比例”[5]。二是建立绩效工资制度保障,提升农村教师工资。2008年《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
2.取得的绩效与存在的问题
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政策的实施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1)增加了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数量。通过高等院校定向培养、教师交流制度、毕业生支教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培养、增补教师队伍,有效扩大了农村教师规模。(2)提升了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水平。通过提升中小学教师培养层次,开展各类国家级农村教师培训,逐步优化了农村教师学历结构,拓展了农村教师视野,更新了教育观念,改善了教育方法与手段,从整体提升了农村教师队伍质量。(3)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福利待遇。通过绩效工资制度和岗位编制倾斜政策,提高了农村教师的工资水平,增加了农村教师晋升职称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4)促进了正义公平。通过补偿政策,逐步让农村教师享受到与城市教师相对平等的教育资源,改善农村教师的教育条件和生活状况,推进了社会公平,进一步激励了农村教师为农村教育事业的奉献精神。
同时,我们也看到,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为:(1)师资培养补偿政策可以解决部分教师供给,但缺乏长效机制。“特岗计划”“免费师范生”等项目培养的农村教师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需求。同时,项目对教师有服务年限规定,年限以外或在年限以内是否能实现教师持续服务农村教育,没有长效机制予以保障。(2)师资培训补偿政策覆盖面不够。从目前的培训来看,省级、国家级等优质培训还没有覆盖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全体教师,而只是集中于比例很小的一部分骨干教师。即使是远程培训,由于偏远农村地区办学条件限制,许多教师也无法享受到这些优质资源。(3)师资待遇补偿仍然不足。《绩效工资指导意见》中规定,“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但是各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差距大,如果以此为参照,将很难缩小城乡教师工资差距。同时,从经费保障来看,《绩效工资指导意见》中提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尽管体现了农村教师工资补偿机制,但在当前区域经济差距很大的情况下,中央“给予适当支持”这个力度是不够的。
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的建议
鉴于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创新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结构模式
当前,农村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逆向流动严重,如何稳定农村教师,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守业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是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为此,应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培养补偿政策,持续推进“特岗计划”“免费师范生”等项目,并不断扩大项目实施院校范围,增加招生规模。在此基础上,国家应鼓励地方院校招收更多有志于当地农村教育事业的本土学生开展师范教育,国家对相应院校给予经费和政策补偿。结合当前开展的系列补偿政策,逐步形成“本地培养为主体、交流支教为辅助、中央支持促发展”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结构模式,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从而缓解农村教师逆向流动问题,保持教师主体稳定。通过交流、支教和国家培养等多项补偿政策,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带动农村教师队伍整体发展。
2.扩大农村教师优质资源培训覆盖面
学校教育质量取决于教师的质量,而教师质量除任职前教育程度和任职期间自主学习外,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不断接受在职专业培训。教师培训是提升教师教育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支教还是交流,都是“输血”机制,农村学校发展还须形成内生的“造血”机制,农村教师自身的成长与发展是关键。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教师培训补偿力度,将国家级、省级的优质教育培训从骨干教师逐步扩展到普通教师,从主学科扩展到各门学科,从省级集中培训扩展到专家下县、下校现场培训,让农村的每一位老师能定期参与高水平的优质教师培训。
3.加大农村教师绩效工资补偿力度
当前实施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具有普遍性意义,它惠及每一个城乡教师,尽管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有一定支持,但“县级管理为主、省级统筹”的经费保障体制不能从根本上缩小城乡教师工资差距,甚至随着地区经济差距的变化还会加大城乡教师工资差距。国家应对农村教师工资补偿作出明确规定,设专项予以保障,将农村教师绩效工资补偿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补偿制度相结合,建立确保逐步缩小城乡教师工资差距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威尔·金里卡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上)[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3]邵泽斌.新世纪国家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特别性支持政策:成效、问题与建议[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S].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5]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321/201001/xxgk_81809.html,2005-5-25.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责任编辑:马赞)
目前,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尤其是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差距大,严重影响了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如何有效建设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提升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质量,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补偿原则视角,分析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建设,提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源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正义理论中,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
那么什么是正义呢?罗尔斯的正义观提出:所有的社会基本益品——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罗尔斯强调平等的机会,如在获取职务或地位时,无论种族、性别或社会背景都能参与公平竞争。他还强调较高地位的人不能仅仅因为其地位就有资格享有较大份额的社会资源。如果要付给这些人高于平均水准的报酬,必须满足这种做法有利于社会的全体成员的条件。同时,罗尔斯提出,要想获得机会平等,必须考虑社会境况的差异和自然天赋的差异。自然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平等都应该被补偿,生来就处于弱势阶级或种族的人们不仅不应该被剥夺对社会利益的享有,而且有权要求补偿自己的弱势[2]。由此形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基于差异的补偿原则。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的意义
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农村义务教育规模大,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直接关系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整体国民素质的提升。由于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差距大,城乡教育存在严重不均衡。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倾斜,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对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条件
农村地区学校条件落后,教育资源贫乏,相比城市教师,农村教师教育条件差,参与各类学习和优质教育资源培训的机会少,工资福利待遇低,职务晋升难。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来看,农村教师和城市教师同样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甚至农村教师肩负责任更重,因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承担着提升农村地区人口素质、改变农村地区经济面貌、加快新农村建设等重要国家战略性任务。农村教师应有权与城市教师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国家应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教师予以相应补偿,否则,不符合社会正义要求。从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来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正在践行正义理论的要求,旨在推进教育公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实现城乡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必要条件
我国现行“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本地义务教育发展投入能力。农村地区相比城市地区在财政投入、办学条件和师资配置等方面具有明显劣势,加之农村地区生活水平相对低,很难吸引或留住优秀教师。因此,必须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从师资培养、培训、编制、待遇等多方面对农村教师倾斜和补偿,鼓励更多的优秀教师到农村从事教育事业,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升农村教师队伍水平。
3.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通过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首先从师资来源补偿,提升农村教师学历水平,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优化农村教师资源配置;其次从师资培训补偿,提高培训经费,增加农村教师学习和开阔视野的机会;再次从师资待遇补偿,提升工资水平,增加晋升机会。由此,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三、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的现状
1.主要的补偿机制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国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了一系列补偿机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优化农村师资培养
一是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自2004年起,国家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主要通过实行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等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的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学校任教。二是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自2006年起,国家多部门联合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通过中央财政予以特殊支持,在西部“两基”攻坚县农村学校设立教师岗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三是免费师范生政策。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农村学校培养教师[3]。
(2)增加农村师资培训
教育部不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培训力度,近年来组织了一系列农村教师培训。如2006年“万名农村中小学教师国家级远程培训计划”,2007年“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国家级远程培训计划”,2008年“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计划”。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重点开展了“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包括农村中小学教师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同时,国家大力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交流。2006年《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到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也要求“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4]。
(3)提高农村师资待遇
一是教师编制和岗位向农村学校倾斜。2005年《均衡发展意见》提出,“核定教师编制时要向农村学校倾斜,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的需求”“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在高级专业职务聘任和表彰奖励中的比例”[5]。二是建立绩效工资制度保障,提升农村教师工资。2008年《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
2.取得的绩效与存在的问题
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政策的实施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1)增加了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数量。通过高等院校定向培养、教师交流制度、毕业生支教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培养、增补教师队伍,有效扩大了农村教师规模。(2)提升了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水平。通过提升中小学教师培养层次,开展各类国家级农村教师培训,逐步优化了农村教师学历结构,拓展了农村教师视野,更新了教育观念,改善了教育方法与手段,从整体提升了农村教师队伍质量。(3)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福利待遇。通过绩效工资制度和岗位编制倾斜政策,提高了农村教师的工资水平,增加了农村教师晋升职称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4)促进了正义公平。通过补偿政策,逐步让农村教师享受到与城市教师相对平等的教育资源,改善农村教师的教育条件和生活状况,推进了社会公平,进一步激励了农村教师为农村教育事业的奉献精神。
同时,我们也看到,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为:(1)师资培养补偿政策可以解决部分教师供给,但缺乏长效机制。“特岗计划”“免费师范生”等项目培养的农村教师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需求。同时,项目对教师有服务年限规定,年限以外或在年限以内是否能实现教师持续服务农村教育,没有长效机制予以保障。(2)师资培训补偿政策覆盖面不够。从目前的培训来看,省级、国家级等优质培训还没有覆盖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全体教师,而只是集中于比例很小的一部分骨干教师。即使是远程培训,由于偏远农村地区办学条件限制,许多教师也无法享受到这些优质资源。(3)师资待遇补偿仍然不足。《绩效工资指导意见》中规定,“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但是各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差距大,如果以此为参照,将很难缩小城乡教师工资差距。同时,从经费保障来看,《绩效工资指导意见》中提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尽管体现了农村教师工资补偿机制,但在当前区域经济差距很大的情况下,中央“给予适当支持”这个力度是不够的。
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的建议
鉴于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创新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结构模式
当前,农村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逆向流动严重,如何稳定农村教师,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守业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是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为此,应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培养补偿政策,持续推进“特岗计划”“免费师范生”等项目,并不断扩大项目实施院校范围,增加招生规模。在此基础上,国家应鼓励地方院校招收更多有志于当地农村教育事业的本土学生开展师范教育,国家对相应院校给予经费和政策补偿。结合当前开展的系列补偿政策,逐步形成“本地培养为主体、交流支教为辅助、中央支持促发展”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结构模式,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从而缓解农村教师逆向流动问题,保持教师主体稳定。通过交流、支教和国家培养等多项补偿政策,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带动农村教师队伍整体发展。
2.扩大农村教师优质资源培训覆盖面
学校教育质量取决于教师的质量,而教师质量除任职前教育程度和任职期间自主学习外,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不断接受在职专业培训。教师培训是提升教师教育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支教还是交流,都是“输血”机制,农村学校发展还须形成内生的“造血”机制,农村教师自身的成长与发展是关键。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教师培训补偿力度,将国家级、省级的优质教育培训从骨干教师逐步扩展到普通教师,从主学科扩展到各门学科,从省级集中培训扩展到专家下县、下校现场培训,让农村的每一位老师能定期参与高水平的优质教师培训。
3.加大农村教师绩效工资补偿力度
当前实施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具有普遍性意义,它惠及每一个城乡教师,尽管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有一定支持,但“县级管理为主、省级统筹”的经费保障体制不能从根本上缩小城乡教师工资差距,甚至随着地区经济差距的变化还会加大城乡教师工资差距。国家应对农村教师工资补偿作出明确规定,设专项予以保障,将农村教师绩效工资补偿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补偿制度相结合,建立确保逐步缩小城乡教师工资差距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威尔·金里卡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上)[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3]邵泽斌.新世纪国家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特别性支持政策:成效、问题与建议[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S].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5]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321/201001/xxgk_81809.html,2005-5-25.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责任编辑:马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