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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息的存在促使在各市场中广泛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税收领域也不例外。税收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偷逃税、税收欺诈。本文将从信息不对称原理出发加以研究解决。
一、信息不对称研究
不对称信息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在20世纪的60年代提出,他揭示了不对称信息对交易所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70年代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威廉维克瑞(William Vickery)对不对称信息论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在此后的30多年里,经济学家们从各个方面研究不对称信息论,使不对称信息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到了2001年,三位美国经济学家又一次因为“走进现实生活的信息经济学”研究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分享了这一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们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乔治阿克诺夫、斯坦福大学的迈克尔斯宾塞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这三位经济学家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假设下,建立了一整套经济学理论解释厂商、工人和消费者的行为,奠定了信息经济学的基础。
何谓信息不对称?对于个别行为者而言,他所掌握的与某一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有关的信息都是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所有行为者或当事人双方都了解的信息,我们称之为公共信息;另一部分则是只有某个行为者自己知道,其它行为者或对方当事人所不了解的信息,我们称之为私人信息。如果当事人双方各拥有自己的私人信息,就形成了信息不对称。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在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行为,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则会引起道德风险行为。逆向选择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借着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使得另一方逆向地选择了交易对象。道德风险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在双方契约签订后才会做出隐瞒对方,做出某种不利于对方的行为,这种行为会极大地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二、税收征纳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税收的本质就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鲜明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奠定了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出现的基础。事实上税收征纳中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两个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表现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依据、对税法内容的不理解以及对税负水平合理性的认识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由于对纳税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核算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掌握不够所引起的信息不对称。从当前税收征管来看,近些年来,税务机关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大办税透明度,公开办税环节、办税结果,并且随着税法宣传的深入,纳税服务的不断细化,税务机关的信息不断提供给纳税人,所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已经得到很好的改善,目前来看,主要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不对称,本文也将从这一方面加以阐述。纳税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总会尽可能地隐藏其私人信息,所以税务机关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和纳税人自身所掌握的之间总会存在着差异,不管是从质上,还是从量上,后者都会比前者掌握得多得多,并且这种不对称状态,会是一种常态,只要企业处于持续生产经营中,不对称就会存在,也会直接导致税收征纳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税收中的逆向选择表现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欺诈,隐瞒其真实经营状况,使税务机关做出了逆向选择。譬如说:纳税人采取做假帐或进行虚假交易、虚假投资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再比如说个体工商户隐藏每月销售额,税务机关在决定每月定额时就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
道德风险则主要表现为偷逃税款。自1972年Alling-ham和Sandmo首次进行了企业偷税问题研究以来,偷税问题也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按照经济人假说理论,纳税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会在是否偷逃税款与是否缴纳税款之间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发现偷税的收益大于它们因此受到惩罚的成本,纳税人就会选择少缴或不缴税款,再加上纳税人掌握着对自身经济状况和经营情况比较完备的信息,信息的优势也使偷逃税款成为可能。偷逃税款行为不仅是对依法缴税者的税收不公平,而且对促进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也是失效的。上述问题的识别和防范,可以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的激励约束理论。
三、防范措施: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概念,首先是由美国教授威廉 维克里(William Vickrey)和英国教授詹姆斯 米尔利斯(James Mirrlees)引入经济学领域的。他们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中,面对代理人问题,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察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又称个人理性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果不能小于他不接受合同时的效果,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这么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这么做”。因此,维克里和米尔利斯激励相容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解决委托代理效率低下问题的关键在于设计一个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使代理人做出的理性选择同时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
虽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并不是纯粹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但是其两者之间却有着共性,那就是不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还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以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就有其理论基础,是完全可行的,同时这也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根本办法。
1、建立新型征纳关系
税收征纳活动由两个主体构成。一个是征税主体, 即国家或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 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另一个是纳税主体,即遵照法律、法规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从广义的角度理解, 税收征纳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 从狭义的角度理解, 税收征纳关系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从表面上看,两者是对立的,但是从本质上看,就会发现两者其实并不矛盾,因为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有着共同的目的,希望企业能更快更好发展。所以税务机关要通过不断地优化税收服务,细化服务内容,增强征纳双方之间的信任度和认同感,通过有效的举措,将依法征税、诚信纳税的意识渗透到每一个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让每一位纳税人都深知只有恪守诚信, 依法纳税,才能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从而在征纳双方之间建立起互信、平等、融洽的新型关系。
2、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纳税人信息体系,进行信息跟踪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指企业应将其资产处置、财务状况、风险等方面的信息按照法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资者、债权人或社会公众进行报告或公示。税务机关应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统一设计的报表,达到统一指标口径,统一填报范围,这样才有助于消除企业信息的虚假披露。企业的信息披露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披露企业的资产质量状况、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承担方式、企业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的情况等;二是借助社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信息部门,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披露和报告,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公开程度,强化企业信息的社会监督和制约;三是着重对收入、成本进行明细说明。根据纳税人披露的信息,按行业建立起纳税人信息体系,每月进行信息分析,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并对各纳税人信息进行跟踪分析,不定期抽查其披露信息是否真实。
3、构建税收信用体系
国外税收征管的实践证明,能够在税收征管中甄别纳税人税收信息的最优信号显示机制就是建立税收信用制度。一旦纳税人出现纳税上的污点,税务机关必须对此进行记录,当这种污点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后,税务机关不但将其作为重点稽查目标,而且要将纳税人的污点记录向社会公示,使其成为衡量纳税人诚信度的重要指标。信用体系的建立会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人在可能出现道德风险的时候就会考虑值不值得,因为纳税人都是经济人,不会做得不偿失的事。
4、完善的税务稽查和奖惩制度,加大逃税成本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由专门的税务检查机构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执法性检查。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掌握,从而减小信息不对称。同时也可以及时发现可疑点,在纳税人有偷逃税款行为时加以制止并处以严厉处罚,形成十分严格的奖惩体系,使纳税人偷逃税成本变得很大,相应地就会遏制或减少涉税的违法犯罪现象。
5、加强信息共享制度
应该加强与银行、海关和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尽量多地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在国地税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受。同业间的沟通要做到:互通信息,协调行动。国地税之间应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做到纳税人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源的共享,预防和减少有严重道德风险倾向的不良纳税人利用国地税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而偷逃税款。同时,对不良纳税户实施“黑名单”制度,统一制裁。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地方税务局)
一、信息不对称研究
不对称信息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在20世纪的60年代提出,他揭示了不对称信息对交易所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70年代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威廉维克瑞(William Vickery)对不对称信息论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在此后的30多年里,经济学家们从各个方面研究不对称信息论,使不对称信息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到了2001年,三位美国经济学家又一次因为“走进现实生活的信息经济学”研究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分享了这一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们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乔治阿克诺夫、斯坦福大学的迈克尔斯宾塞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这三位经济学家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假设下,建立了一整套经济学理论解释厂商、工人和消费者的行为,奠定了信息经济学的基础。
何谓信息不对称?对于个别行为者而言,他所掌握的与某一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有关的信息都是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所有行为者或当事人双方都了解的信息,我们称之为公共信息;另一部分则是只有某个行为者自己知道,其它行为者或对方当事人所不了解的信息,我们称之为私人信息。如果当事人双方各拥有自己的私人信息,就形成了信息不对称。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在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行为,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则会引起道德风险行为。逆向选择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借着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使得另一方逆向地选择了交易对象。道德风险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在双方契约签订后才会做出隐瞒对方,做出某种不利于对方的行为,这种行为会极大地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二、税收征纳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税收的本质就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鲜明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奠定了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出现的基础。事实上税收征纳中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两个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表现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依据、对税法内容的不理解以及对税负水平合理性的认识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由于对纳税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核算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掌握不够所引起的信息不对称。从当前税收征管来看,近些年来,税务机关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大办税透明度,公开办税环节、办税结果,并且随着税法宣传的深入,纳税服务的不断细化,税务机关的信息不断提供给纳税人,所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已经得到很好的改善,目前来看,主要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不对称,本文也将从这一方面加以阐述。纳税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总会尽可能地隐藏其私人信息,所以税务机关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和纳税人自身所掌握的之间总会存在着差异,不管是从质上,还是从量上,后者都会比前者掌握得多得多,并且这种不对称状态,会是一种常态,只要企业处于持续生产经营中,不对称就会存在,也会直接导致税收征纳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税收中的逆向选择表现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欺诈,隐瞒其真实经营状况,使税务机关做出了逆向选择。譬如说:纳税人采取做假帐或进行虚假交易、虚假投资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再比如说个体工商户隐藏每月销售额,税务机关在决定每月定额时就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
道德风险则主要表现为偷逃税款。自1972年Alling-ham和Sandmo首次进行了企业偷税问题研究以来,偷税问题也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按照经济人假说理论,纳税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会在是否偷逃税款与是否缴纳税款之间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发现偷税的收益大于它们因此受到惩罚的成本,纳税人就会选择少缴或不缴税款,再加上纳税人掌握着对自身经济状况和经营情况比较完备的信息,信息的优势也使偷逃税款成为可能。偷逃税款行为不仅是对依法缴税者的税收不公平,而且对促进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也是失效的。上述问题的识别和防范,可以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的激励约束理论。
三、防范措施: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概念,首先是由美国教授威廉 维克里(William Vickrey)和英国教授詹姆斯 米尔利斯(James Mirrlees)引入经济学领域的。他们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中,面对代理人问题,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察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又称个人理性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果不能小于他不接受合同时的效果,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这么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这么做”。因此,维克里和米尔利斯激励相容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解决委托代理效率低下问题的关键在于设计一个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使代理人做出的理性选择同时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
虽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并不是纯粹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但是其两者之间却有着共性,那就是不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还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以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就有其理论基础,是完全可行的,同时这也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根本办法。
1、建立新型征纳关系
税收征纳活动由两个主体构成。一个是征税主体, 即国家或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 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另一个是纳税主体,即遵照法律、法规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从广义的角度理解, 税收征纳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 从狭义的角度理解, 税收征纳关系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从表面上看,两者是对立的,但是从本质上看,就会发现两者其实并不矛盾,因为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有着共同的目的,希望企业能更快更好发展。所以税务机关要通过不断地优化税收服务,细化服务内容,增强征纳双方之间的信任度和认同感,通过有效的举措,将依法征税、诚信纳税的意识渗透到每一个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让每一位纳税人都深知只有恪守诚信, 依法纳税,才能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从而在征纳双方之间建立起互信、平等、融洽的新型关系。
2、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纳税人信息体系,进行信息跟踪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指企业应将其资产处置、财务状况、风险等方面的信息按照法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资者、债权人或社会公众进行报告或公示。税务机关应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统一设计的报表,达到统一指标口径,统一填报范围,这样才有助于消除企业信息的虚假披露。企业的信息披露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披露企业的资产质量状况、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承担方式、企业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的情况等;二是借助社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信息部门,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披露和报告,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公开程度,强化企业信息的社会监督和制约;三是着重对收入、成本进行明细说明。根据纳税人披露的信息,按行业建立起纳税人信息体系,每月进行信息分析,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并对各纳税人信息进行跟踪分析,不定期抽查其披露信息是否真实。
3、构建税收信用体系
国外税收征管的实践证明,能够在税收征管中甄别纳税人税收信息的最优信号显示机制就是建立税收信用制度。一旦纳税人出现纳税上的污点,税务机关必须对此进行记录,当这种污点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后,税务机关不但将其作为重点稽查目标,而且要将纳税人的污点记录向社会公示,使其成为衡量纳税人诚信度的重要指标。信用体系的建立会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人在可能出现道德风险的时候就会考虑值不值得,因为纳税人都是经济人,不会做得不偿失的事。
4、完善的税务稽查和奖惩制度,加大逃税成本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由专门的税务检查机构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执法性检查。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掌握,从而减小信息不对称。同时也可以及时发现可疑点,在纳税人有偷逃税款行为时加以制止并处以严厉处罚,形成十分严格的奖惩体系,使纳税人偷逃税成本变得很大,相应地就会遏制或减少涉税的违法犯罪现象。
5、加强信息共享制度
应该加强与银行、海关和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尽量多地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在国地税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受。同业间的沟通要做到:互通信息,协调行动。国地税之间应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做到纳税人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源的共享,预防和减少有严重道德风险倾向的不良纳税人利用国地税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而偷逃税款。同时,对不良纳税户实施“黑名单”制度,统一制裁。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