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维好协议”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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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涉“维好协议”案件作出缺席判决,业已生效,华信集团未在合理期限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案涉判决属于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认可和执行该类判决的审查标准限于程序事项,上海金融法院对案件的审查范围并不包含素涉“维好协议”在内地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等实体法问题;审查认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是否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需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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