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REITs合并报表相关会计处理:控制的判断及权益与负债的区分

来源 :证券法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oea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募REITs试点建设,是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明确会计核算标准是保证公募REITs市场长期活跃、有效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文结合会计准则、境外实践和申报案例,分析不同会计处理的经济效应与差异化需求,并着重探讨公募REITs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即原始权益人是否需要合并REITs基金主体,以及在合并报表层面,融资部分应作为负债还是权益进行会计处理.以期为公募REITs试点工作的平稳落地提供参考与帮助.
其他文献
基础设施REITs能有效盘活国有经济存量资产,有助于我国传统经济从债务推动模式向权益经济模式转变,为我国创新驱动、科技自强为特征的新发展理念提供支撑.本文通过对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主要REITs市场的研究,总结REITs市场的制度特征及实践经验,同时结合REITs的信托法理以及公司型与契约型REITs的不同点,分析我国基础设施REITs的试点制度,并在业务实践和规则建设上,对REITs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为公募基金,从交易结构上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重点应在解决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提高基础资产透明度上,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本文通过梳理美国REITs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分析在我国香港地区上市的REITs案例的信息披露文件,总结其实践中的优点和不足.最后,从基础资产披露质量、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协同履职和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3个角度,就建立专业的REITs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建议.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一种新的证券投资工具.该产品能够有效盘活存量资产,让投资者分享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不动产收益.但由于该类基金底层资产的特殊性导致其在运营与管理层面上存在诸多风险,并且我国现有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未能充分就该类基金的特殊性构建相关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因此,有必要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视角,改进信息披露规则、加强基金管理人责任、协同“软法”与“硬法”、以实质主义适用强制性规范,以完善多机构、多层次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相关规则已陆续发布.围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变动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义务,证券交易所规则作出了规范,总体上参照了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要求.公募REITs制度中引入上市公司类似安排,具备一定法理基础.但是,REITs份额持有人的弱代理和弱介入,有别于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且此次公募REITs试点在保障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已作了诸多安排.建议结合试点实践情况,考虑适当放宽权益变动和要约收购的门槛.
本文以“控制权集中”的概念澄清为切入,通过展开投资者行为动因的定性研究,进而探究大投资者因“控制权集中”而增进的正向监督职能与大投资者由此攫取私利的负面侵害之间的紧张关系应如何化解.适度的“控制权集中”有助于补足REITs的投资者监督供给短缺,进而及时修正REITs运作的偏离.须防范的是“控制权集中”突破权力内生弹性边界后而引发的“过度监督”和“权益侵占”.基于此,从REITs的内部机制构建和外部制度供给两方面可以促使“控制权集中”的正负面机能在既有框架之内向一种良性趋向迈进.
我国基础设施REITs采取的双层SPV架构增加了交易成本,也难以实现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基金管理人主导基金的运行并负责管理项目公司,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外部管理机构的受托责任并不明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基础设施REITs的治理机制,构建特殊目的 信托的SPV架构,适用信托法律规范;完善公募基金的治理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外部管理机构是信托受托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信义义务,并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持有人大会的作用.
公募REITs发展过程中,存在对公司所得和个人所得重复征税造成的税收歧视与税收扭曲现象,容易导致REITs产品税负较重,严重压缩REITs运行的实际盈利空间,可能会抑制投融资者的金融决策,降低投资者参与REITs的积极性.消除公募REITs所得税重复征税的制度设想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角度入手:一是确立公募REITs所得税中的禁止双重征税原则;二是明确实质受益人的纳税义务人与受托人的代缴义务人地位;三是及时制定合理的附条件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正筹划建立中国版的公募REITs,组织形式选择是公募REITs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对域外已有REITs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对国内现有的两种REITs试点产品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现行法下较为可行的两种REITs组织形式的立法路径—信托基金形式和特殊公司形式,分析了两种立法路径各自的优劣,并提出了完善投资者保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建议.
2020年8月7日,证监会公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境内公募REITs试点正式拉开帷幕.本文围绕本次试点的公募基础设施REITs产品架构,与国际上标准的公募REITs产品的异同,以及未来产品架构如何改善展开论述.并结合日本和美国公募REITs相关法律制度和实际数据,建议未来拓展公募REITs基础资产范围,引进公司型基金进行试点,扩大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进一步优化公募REITs的税收政策.
对REITs征税,需要从经济层面的可税性与法律层面的可税性进行双重审视.有关REITs的税收负担考察,可以从受益人课税原则与受托人课税原则的双向展开,尽力防止产生同一REITs中的重复征税现象.美国经验表明,科学构建我国REITs税收优惠制度,需要研究制定《REITs促进法》,合理设定REITs税收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坚持信托导管原理,依税种确立REITs营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措施.对投资者而言,则需要依法建立强制分红制度,对REITs投资者的收益予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