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模式比较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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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社保基金是国家为保障社会劳动者未来的一种有效的资金储备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世界主要国家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主要有: 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管理制和福利制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关键词:社会保险;模式;监管
  
  社会保险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能保障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进行,促使社会走向稳定和谐。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保值增值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而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做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支柱和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以较高的速度逐年增长,社会保险资金总额已超2万亿元。这既表明我国社会保障能力在增强,同时也给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及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1、智利
  智利在20世纪初就对社会保险予以很大的关注,并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具体时间是在1918年,智利就建立的养老金制度,这个制度主要针对的群体是白领工人和蓝领工人。此模式主要是在个人资本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账户制,将工人自身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私营机构对此账户进行投资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此账户中的积累储蓄和增值收益将最终作为工人们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工人个人承担全部的保险费用,雇主则没有替工人们缴纳养老费用的义务。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美国
  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在美国,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PBC,C)、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托管委员会等是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主要机构,从美国社保基金运营的监管结构可以看出,它是典型的分散监管模式,由以上五个独立的机构分工行使对社保基金的监管。
  3、新加坡
  新加坡社会保险制度是由政府进行立法实施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它强制按照个人储蓄、采用完全积累制的方式进行。新加坡从1955年开始实行预筹基金制度,由最初的一项强制储蓄计划逐步演变成后来的保险机制,再通过不断的完善,最终形成了为社会成员提供养老、医疗、住房、家庭保障等项目的功能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由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4、德国
  德国高度发达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基本涉及了所有德国公民。此种模式是中现收现付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主要是指个人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保基金的管理采用的是以收定支的统一征收和统一使用的管理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其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制度。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二、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分类
  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是上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一套社会保险管理,它涉及到劳动、卫生、民政等政府部门,又涉及到工会、保险公司等组织,同时,各企业也在实际上参与了相当多的行政管理。这样,我国社会保险的管理就出现了部门分割的多元化分散管理格局。在当前中国的社保体系中,通常所说的社保资金,一般包托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保理事会管理的资金等三个部分。在上海社保金案之后,社保基金的运用引起广泛的关注。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范围,从监管方式上可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
  ⑴内部监管
  内部监管制度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了保护基金的安全完整,保证基金收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基金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遵循合法性、适应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建立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以内部基金监管为主要基础,就是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内部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同时同步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防止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是指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检查。外部基金监管包括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管。所谓金融监管是由金融机构对社会保险事项实行同步或事后监督。银行部门同步监督基金的收支状况,审计部门对基金财务收支、基金的使用和投资运营的效益和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监督等均属于金融监管。而在社会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与社会保险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或其社会团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结余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称之为社会监管。社会监管主要依靠的是社会各界人士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外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本取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的步伐,必须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监管机制的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多层次、规范有效的外部监督检查制度。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地运行。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方式、管理方式等已发生变化,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性,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1、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
  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2、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导的社会保障基金分层次的管理制度。
  首先, 在在职职工中大幅度、大范围实施个人账户模式, 并将其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导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强制缴款、政府免税、确定严格的比例要求、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程序和制度。其次,保留现收现付模式以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这一方面可以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要求, 同时, 由于这一阶层的人口规模有限, 政府用于这一阶层社会保障的财政负担也是有限的。再次, 对于私营业主应让其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在这个分层次的体系中, 个人账户模式应该是占据主导地位的, 商业保险和现收现付都只能发挥辅助性的职能。
  3、建立和发展新的监督机构。
  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比如在社保内部监管方面,因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这些部门必须加强合作与协调。为此,可以在这些部门之上成立一个有权威、有协调能力的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根据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可在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内设立监督委员会,并采取派驻的方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监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劳动、财政、中央银行、民政、人事、审计、保险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社会保障地方委员会也采取同样的方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设监管机构。
  4、应加强社会监督和管理。
  在社会监管方面,应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监事会由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三方代表组成。其性质为非常设性机构,具体办事机构可设在社会保险主管机构内,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及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督部门内建立对外窗口--接待和申诉处,接受各种查询、咨询和申诉,并将申诉分门别类,涉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申诉,留下调查处理,其他申诉交有关部门处理。另外,监事会还应督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投资状况、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赋予社会保险基金所有人知情权与监督权。
  总之,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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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志音 西南大学法学院09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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