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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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金融职务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其造成的物质损失的金额大大超过抢劫、杀人等犯罪形态所造成损失的总和。目前我国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系列案件曾出不穷,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预防、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有效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打击各种职务犯罪,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立法,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字:职务犯罪 现状 职务犯罪侦查 预防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内金融企业发现迅速,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改革,也逐步展开,四大国有银行成功上市,地方性商业银行业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北京银行、大连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在金融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同时,我国国内金融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金融机构为谋求上市或高额利润,引发大量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此外检察机关还负有一项特别的职能----预防犯罪。目前在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中,也都设有犯罪预防部门,如何预防犯罪、特别是如何预防金融领域的犯罪,促进国内金融领域健康发展,也是我们这些年一直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金融领域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近日国内多家媒体报道:总部位于山东济南的齐鲁银行卷入伪造存款证实书等金融凭证的金融票据诈骗案,该案涉及案值50多亿元,坐落在山东省内的中国重汽等多家大型企业涉及该案,其中中国重汽集团下属的济南桥箱有限公司在伪造金融票证案涉案银行存款5亿元,该存款与伪造金融票证案有关联。随后齐鲁银行的多名高层被要求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在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发生后,有报道称在由普华永道出具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中提到,齐鲁银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存在借款人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匹配、存款质押合法性等诸多问题。为此,《报告》注明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问题直指该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报告》称:"贵行部分贷款及承兑汇票业务,由第三方共计48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质押。我们从独立渠道获取的上述业务借款人2008年度财务数据显示其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能匹配,且与贵行信贷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较大不一致。"在普华永道的《报告》直指齐鲁银行部分承兑汇票存在造假问题。是否还有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卷入其中,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在此之前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余振东、许国俊、许超凡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金融票据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4亿多美元,之后又爆出中国银行王雪冰涉嫌经济犯罪被"双规"。2003年中行副董事长刘金宝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双规",2004年中银香港副总裁朱赤和丁燕生因涉嫌私分"小金库"被正式逮捕,2005年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和松街支行行长高山伙同他人诈骗东北高速等企业存款2亿美元,进入2011年,地方性银行齐鲁银行又爆出涉嫌金融票据诈骗案。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领域开始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
  金融职务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其造成物质损害的金额大大超过抢劫、杀人等犯罪形态所造成损失的总和。在金融机构发生票据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监管不利、内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经济犯罪的同时,也应该深挖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渎职犯罪,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促进我国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
  通过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中国银行王雪冰案、余振东案,凸现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一些突出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金融系统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类案件比例高。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2000年到2002间查办的金融系统犯罪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占查办案件总数的95.6%。其中贪污案件141件153人,比例为40.4%,占第一位;挪用公款案件125件146人,比例为36.4%,占第二位;受贿案件67件70人,比例为18.7%占第三位。特别是受贿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横向比较比其它行业高5-10个百分点,这一现象也反映了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大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行业的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职权谋取私利。如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分行国际业务部原经理焦某,利用掌握信用证审批的权力,收受贿赂人民币122.5万元,美元1万元,并将本单位收取某化工企业的保证金1400万元,擅自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这三类案件都是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反映出职务犯罪的掠夺财产的贪婪性。
  2、从犯罪方式看,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导致窝案、串案时有发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已经从以往的一人一案逐渐发展为多人一案、多人多案。在实际办案中,查出一案,牵出一串,带出一片,涉案人员较多,甚至形成了具有共享既得利益的群体。如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原副行长丁志国案件,涉案人员多达22人,股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7名,处级以上干部13名,其中已判刑15人。
  3、从犯罪的手段看,金融系统涉案嫌疑人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的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或特殊岗位;有的将资金转来转去;有的空存骗支;有的采取打假卡、偷刷卡及串户手段;有的采取存款不入帐截留挪用;有的采取虚付利息款套出现金。如笔者所在单位查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毕某某的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犯罪嫌疑人毕某某利用为该行储蓄出纳将大额支票兑换成现金的便利条件,多次采取盗窃用于兑换大额支票备用金的手段,贪污、挪用公款70余万元。
  4、从犯罪发展趋势看,金融系统犯罪案件呈现出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的特点。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往往与金融诈骗等犯罪交织在一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了自身的效益,与为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彼此之间共同实施犯罪,达到各自目的。例如:原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组长梁世汉,利用职务便利,盗用本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为珠海经济特区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润辉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强开具信用证31张,开证金额3445多万美元,德国马克1282万元。1997年至1998年11月,梁世汉数次收受周强给予的的人民币500多万元。周强贴现其中的8张信用证造成开证行银行损失本息合计1033万美元。
  二、分析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对检察机关,特别是反贪污、反渎职部门的工作有重要借鉴意义。
  金融机构改革,不能阻止机构内部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对金融系统犯罪发案特点的分析,对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侦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检察机关可以尝试利用一些审计方法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率。
  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法生飞速变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经营风险日益加剧,于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从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分析企业经济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或者舞弊行为。因此风险审计成为当今审计的主要方法,为了评估审计单位的内部存在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就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在实践中,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的不合理,二是公司管理人员相互勾结,致使内部控制失效。而在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也要了解发案单位的一些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层的相关信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借鉴注册会计师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通过询问注册会计师等审计人员了解发案单位的情况,避免直接接触发案单位,打草惊蛇。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被举报单位内控的运行情况,初步判断被举报单位是否存在问题,并明确侦查方向,有效的提高侦查的效率和准确性。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审计报告的前提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注册会计师仍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某种程度上,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相互勾结的现象,很有可能涉嫌出具虚假会计文件报告。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企业出售重要资产,都要在审计报告中有所体现。笔者在实践中也曾尝试利用审计的某些方法指导职务犯罪的侦查。
  例如,有知情人举报A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公司所有的门面房拆迁之际,将该房屋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后来在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查明该厂原为国有企业,后来与香港企业B合资,A厂以厂房设备出资,成立新的工厂C,侦查人员首先调取了C厂的相关帐目及审计报告,报告中没有显示该厂有重大资产的变化,后经核实相关帐目进一步证实该厂的资产,举报人举报中提到的房产并不存在,后经进一步询问该A厂的相关人员证实,举报人所提供的房产不在C厂的名下,而是在A厂成立的某分厂名下,因为A厂与该负责人的亲属有业务往来,而且该厂还尚欠其亲属大笔货款,所以用分厂所拥有的房屋折抵债务。
  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首先利用审计报告透露的信息,初步排除了该厂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并与核实帐目结合,进一步证实了侦查人员的判断。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C厂拥有该处厂房,而审计报告中没有涉及,但是经过核实相关账目情况,证实该厂拥有此处房产,则可以初步判断举报内容具有真实性,并进一步取证、证实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与该厂负责人相互勾结,并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帮助企业隐瞒事实,为该责任人贪污国有资产提供帮助。
  通过询问注册会计师或者利用审计报告,了解发案单位的情况,可以使侦查人员明确侦查方向,或者利用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取证,证实审计人员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相互勾结的情况,为进一步侦查提供有力的帮助,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第二、以案带案,利用相关案件信息发现职务犯罪或渎职犯罪线索。在齐鲁银行票据案中,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银行票据业务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后,该行没有真正查找工作中的漏洞,而是采取"鸵鸟政策",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解决问题。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经过近年来吸引外来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司的特征。银行股东的构成也多元化,但是国有控股的地位没有改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并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在该案中,独立董事和公司主要股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金融票据诈骗案中,往往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联系起来,但是渎职型金融犯罪由于受主体特殊性等因素的影响,查处起来非常困难。单纯依靠举报等传统手段,查处起来非常困难,因此检察机关应通过连案带发,如利用金融票据诈骗犯罪案件暴露出的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例如在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中,注册会计师对该行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的报告,直指该行的票据质押业务,为什么审计报告已经指出了银行票据业务存在问题,银行管理层却无动于衷,这里面存在什么问题,很值得思考。此外根据有关媒体的相关的报道,齐鲁银行的一名"明星"业务人员被要求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据称其主要的业务来源就是出现问题的质押票据。巨大的职业压力,使得银行内部的高层和业务人员将很大的精力放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上,吸收存款需要搞好和客户的关系,发放贷款,也要求找信誉教好的客户。一位银行工作人员曾在自己的微博上说,银行工作在外人看来不错,收入也高,但是内中的压力外人不能理解,在银行干普通的柜员,收入偏低,干业务经理,收入高,心里太疲劳,尤其到年底,为了拉拢客户,保证业绩,还要自己搭钱送给客户小礼品。正是因为银行业之间激烈的竞争,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银行急于吸储放贷的心里,大肆诈骗银行资金,一些银行负责人也为了自身利益,放松了对相关业务的审核。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中,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注意深挖案件背后存在的问题。
  三、金融机构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预防工作已经有十年之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明显成效,针对金融领域的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的现状,检察机关应当加大预防力度,做到打击与预防并重,根据金融机构的犯罪特点,全方位多角度的开展工作,有效地预防犯罪。
  (一)完善金融领域的犯罪立法。目前,我国在金融领域关于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对一些职务犯罪未能有效打击。我国应当对金融机构人员的入职条件进一步规范,禁止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从事金融工作,并有机会再次实施实施金融领域的犯罪。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笔者建议我国金融领域中保险、证券立法应借鉴《商业银行法》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方面的限制,对将限制人员扩大到公司监事及普通工作人员。
  (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将监督的重点转向中小商业银行。随着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经过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并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成功上市,而各地方的商业银行为了加快发展,也积极谋求上市,特别是北京商业银行、大连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改名北京银行、大连银行后成功上市,这就更加激发了地方商业银行的上市热情,部分商业,为了满足上市公司需要的财物指标,不惜违法吸储放贷,放松了对本行业务的管理,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加强对地方商业银行,也成为当务之急。此外,我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针对中小银行的特点,制定适合其发展的模式,而不是一味的追求上市。
  (三)加强国际间打击金融领域犯罪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犯罪的国际化趋势,需要各国、各地区之间保持更加紧密地联系,共同应对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2001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后潜逃美国,后中美两国经过协商,中方成功将余振东引渡回国,这在中美司法合作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我国应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与我国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牵涉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保持密切联系,熟悉、掌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司法合作,并签署相关的引渡条约,使外逃人员逃无可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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