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食盐流通封锁研究(192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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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第一次国内革命结束以后,国民政府并未重视对中央苏区的经济封锁,此时中央苏区内的食盐供给量勉强可以满足内需。四年后,即以1931年为分水岭,国民政府为阻碍中央苏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逐渐加强了对中央苏区的封锁,发布了一系列强化对中央苏区封锁的政令;封锁对象和封锁力度不断趋于严格。到1933年,国民政府对中央苏区的封锁达到顶峰,以经济封锁形式逐步代替军事行动,有效地遏制了中央苏区的发展,导致中央苏区的食盐流通越来越困难。
  关键词 国民政府,中央苏区,封锁,食盐流通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2-0031-05
  目前,对中央苏区的研究论述颇丰,如《中央苏区研究丛书》、舒龙、谢一彪的《中央苏区贸易史》、张侃、徐长春主编的《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许毅主编的《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等,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军事等各个方面。但对中央苏区时期国民党对中央苏区的食盐封锁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对中央苏区时期赣闽粤边区的食盐流通概况、国民党对中央苏区的食盐流通封锁政策、封锁路径等进行探讨,以期更加丰富中央苏区史的研究。
  一、赣闽粤边区官盐流通概况
  1929年到1934年间,中共中央在赣闽粤边区建立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其囊括的行政领域包括江西省东南部、福建省西北部、广东省东北部。1929到1935年间,共产党主要活动在赣闽粤边区近七成的土地之上。①
  赣东南②的食盐行销区大部分为淮盐区、两广盐区。据笔者研究,“赣南地区行销粤盐为主,以南雄为中转中心,粤盐源源不断行销至三边”。③《民国江西盐税流向及影响(1921—1933年)》研究提及:“民国时期江西省包括了81县,赣南地区南康、寻乌一带的17县行销粤盐,赣东北地区瑞金、会昌一带的7县行销广信浙盐,赣北地区九江、吉安一带的52县行销淮盐,赣东南地区5县行销淮、闽盐。”④
  闽西与粤东北地区行销以本区域产盐区所产食盐为主。闽西连接江西省东南部,历史上曾隶属于汀州府,长汀、上杭、武平皆属其中。宋代时期,汀州府区域的县市大多食用福盐和漳盐。地方方志就曾提及宋代时汀州府的食盐来源包括福盐和漳盐。除此以外,汀州府的食盐供给还曾包括粤盐。粤东北主要包括平远、蕉岭一带,曾隶属于嘉应州。因为靠近粤盐产地,所以粤盐的行销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清代雍正时期曾调整潮州府、嘉应州、汀州府等地区为潮盐销售区。平远、蕉岭、梅县、兴宁一带都曾食用粤盐。
  综合以上材料,历史上闽西、粤东的食盐供给基本依靠本产盐区,而赣南地区食盐供给情况比较复杂。赣南地区最初以淮盐为主,后因其地理位置特殊、淮盐行销路途遥远且价格昂贵,粤盐位置靠近,供应方便,物美价廉等因素,所以粤盐的行销日益盛行。赣南地区原本就没有产盐区,①所以粤盐、福盐、淮盐的供给尤为重要,其中扬州、龙川和南雄、漳州分别为淮盐、粤盐、福盐输入江西省的中转站,而且三种食盐的供给数量也略有不同,粤盐、福盐居多,淮盐则少量流通于赣中地区。
  二、赣闽粤边区私盐流通概况
  早在宋代,就有文献记载了赣南、粤东、闽西地区私盐的活动。赣闽粤边区原本自然条件比较特殊,加之靠近粤盐、福盐的产盐区,为粤东、闽西、赣南之间的私盐流通提供了条件。由于私盐所得利润丰厚,部分百姓也都参与到私盐运输中来。吕小琴在研究灶丁工本供给问题时发现:“财政的紧缺致使私盐泛滥,进而影响到了盐业管理问题。”②可见,私盐问题一直都是存在的。民国时期赣闽粤边区私盐交易尤为猖獗。整体概括为以下特点:
  (一)私盐走私形式多样
  据笔者研究,粤东北地区走私活动频繁。“粤东地区参与走私的社会成员涉及官员、盐商、平民等各个社会层面,而且走私的形式多样。官员虽有直接參与走私者,但更多是收取贿赂,纵容走私。盐商和平民或单干,或串联,形成不小势力。盐枭则是大规模的武装走私。除此之外,还有境外洋私的渗透。”③其中不少事例证明了粤东部分私盐行销于赣南地区。
  闽西地区的私盐活动也比较猖獗。许多靠近海滨生活的贫民依靠埋坎造盐、偷卖私盐为生。一时之间私盐泛滥,导致很多地方的官盐滞销。嘉庆年间彻查私坎数目,“三万一千四百四十坎”“七千三百三十六坎”④都是清查出来隶属于闽西部分地区的私盐数目,足以表明私盐活动的猖獗。“福建省私盐名目繁多,来源各异……举其大者,有枭私、军私、商私、邻私、放私、贩私、护私之制,要皆出于谋利。”⑤
  赣闽粤边区存在粤盐北输、赣粮南运的经济贸易模式,大批平民百姓是私盐运输的参与者。“岁秋冬田事既毕,往往十石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南”⑥的记载出现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及《兴宁县志》等文献之中。而从事贩运食盐的挑工、脚夫大多在赣南、粤东、闽西地区居住,其中不乏有一些女性参与,长期往返于赣南和粤东之间。其根据距离收取酬劳。“自乐昌运至田头水脚银五钱二分。”⑦民国时期的《申报》中依然有关于这些从事运输私盐脚夫的资料:“在匪徒势力范围无法推销其未运到之盐,在韩江下游停顿不前,以小河而论,发会昌之筠门岭、罗塘、寻乌、吉潭等处为运销之要路,而兵来匪去、兵去匪来、东窜西扰、迄无宁日。脚夫戒途,交通断绝。”⑧由此可见:明清时期到中央苏区经济封锁前期,赣闽粤边区食盐走私活动猖獗,参与私盐运输的人员比较多,而且涉及社会阶层比较复杂,规模不小。
  (二)私盐运输的通道较多
  “盐上米下”“往来者靡绝”⑨是对传统的贸易古道最好的描述。随着赣闽粤边区经济圈的形成,以贩运食盐为主的商道也逐渐形成。这些商道有的是宽广的驿道、有的是狭窄的山间小道。挑夫、商旅、百姓三者成为贸易古道上的常客,“挑夫日有三五百人”,“终日肩挑脚夫,络绎于途”,⑩他们的贸易活动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繁荣。他们运输的道路可以称为“盐粮流通”道,亦是“盐业古道”。   传统的食盐运输驿道主要以九大省道为主。其基本概况如下:
  赣闽粤边区的具体路线包括了赣闽省际、闽粤省际、赣粤省际三个部分,其中赣闽省际路线四条:宁化—南昌、瑞金—长汀、石城—长汀、筠门岭—上杭。闽粤省际路线两条:梅县—连城、兴宁—漳州。赣粤省际路线三条:会昌—潮汕、筠门岭—寻乌、石排下—寻乌。①
  随着各地对文化重视度逐渐提高,因运输食盐而形成的盐业古道文化逐渐被研究者发掘出来。崇安县、关泽县等就是当时私盐流通的重镇。“江西省的东南地方几乎全部被闽私覆盖。粤私的北侵,可渗透至南安、赣州、万安、吉安、临江,甚至九江。而且一部分还进人萍乡、醴陵等地。”②还有许多地方文献有私盐运输古道的记载。例如:潮汕地区是梅县玉水古村有关粤赣盐商古道的起点之一,这条古道经筠门岭到会昌县全程230公里,大部分依靠挑夫肩挑北上。③还有革命老区村——小参村,民间有着“车到小参过午天,挑盐古道尚依然”的说法。小参村是龙川苏区通往赣南中央苏区重要通道之一。贝岭—细坳—安远—信丰—瑞金成为中央苏区食盐输入的要道。还有著名的阳际峰古盐道。据《鹰潭市志》有关阳际峰古盐道记载称:这条古道兴于私盐,也衰于私盐。清代中叶,许多生活在赣闽粤边区的游民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利益而从事私盐运输的工作。为了躲避官府的稽查,这条人迹罕至的古道渐渐繁忙,主要沟通福建与江西之间的私盐运输。后来“私盐”利润骤减,这条古道逐渐埋没于人前。④
  (三)私盐运输的数量多
  广东的盐业向来就有“官三私七”⑤的说法。对于“私盐”的界定,学术界一般认为有两种:一种是指逃避盐税而贩卖的食盐,另一种指的是没有在规定行销区流通的食盐。“私盐二十四万八千二百余斤”⑥是乾隆九年(1744年)奏折中统计的数字。随着对于粤盐研究的不断深入,粤东私盐流通情况也成为了一个热门的研究课题。黄国信教授曾经统计过两广私盐的概况。“少则1753669斤多则可至127712938斤”⑦是其从乾隆五十一年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间私盐走私的数量。私盐流通数量之大,可谓惊人。赣闽粤边区的私盐来源,并不仅仅依靠粤盐的供给,还有很大一部分则是依赖福盐的流入。前文中已经谈及“滨贫民私砌”的问题,我在此不做赘述。民国时期,私盐运输数目也是惊人的。《闽盐月刊》第31期提及:“查见帆船一艘,其扬帆疾驶迹近贩私。当经鸣笛令其落帆候验讵意,该枭顽抗不理,经职舰实弹示威,枭始惊伏就捕。验果傤私。将私船并盐犯四名拖带缴交平潭局,实盘私盐计一万六千三百三十斤,盐犯四名亦由局转送平潭县政府。”⑧《盐务汇刊》第62期载,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盐务稽核总所对全国场私数目进行了统计,福建省有160万担,接近总数量的1/5。
  赣闽粤边区一直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这里自然资源比较丰富,但长期处在封建统治下封闭半封闭的状态,政府对于这里的掌控力也比较薄弱。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其人文环境都成为了私盐运售的天然屏障。同时粤东、闽西私盐的流入促进了赣闽粤边区私盐活动的兴盛。
  三、国民政府对中央苏区的食盐流通封锁路径
  奠基、初创、形成、鼎盛、失陷、游击是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建立所经历的六个阶段。随着中央苏区实力的不断发展壮大,国民政府的封锁力度也越来越强,封锁对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一)发布了一系列强化对苏区封锁的政令
  “十四条法令”⑨是国民政府对苏区的交通要道及往来物资实行严格监控的重要文件。“无粒米勺水之接济,无蚍蜉蚊蚁之通报”①是国民政府要达到的对中央苏区进行封锁的效果。
  国民政府于1929年6月12日公布《海关缉私充赏办法》、1929年8月14日公布《私盐充公从赏暨处理办法》《私盐治罪法》《私盐轻微案件处罚章程》等,都是通过控制私盐的流通渠道,限制对中央苏区内供给食盐。而“十四条法令”颁布以后,从粮食、火油、药品、邮电等多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可见比起早期的政令,“十四条法令”更具有针对性,封锁力度也有所加强。
  (二)封鎖对象的变化
  早期的政令与后期实施的经济封锁政策相比,封锁力度相对较小。从1932年到1933年间,国民党对中央苏区封锁的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例如:1930年8月,国民政府出台了《严防匪共在武汉密购枪弹案》。该方案中明确表示要控制军用物资的流通,枪弹等常用军备物资限定只能流通于军事部门。另外对于境内人口以及渡口轮客实行严密监察,无论男女老少都要进行搜身检查。②而1932年《封锁匪区纲要》的出台表明,封锁的对象扩展到苏区邮电、日用品、军事用品等方面。《纲要》中还明确列出封锁的物品类别,甚至还要求地方县长参与到封锁中来。其中规定,参与物资供给或者放纵物资供给的行为实行枪毙处罚;如果有隐瞒不报的实行监禁。③一时之间对中央苏区的封锁力度达到顶峰。蒋介石更在1933年5月公布了江西省各县商人对中央苏区的接济情况。在“快邮代电”中再次强调要严密监控食盐、布匹以及中西药等物资的流通。实行县长问责制,一旦出现偷运现象由县长承担责任。同年11月6日,针对闽粤赣三省政府发出训令,提出地方需要严密监察地方情况,不允许军用品和日用物品输入。
  早期下达的政令封锁主要围绕大城市进行,关注的也主要是军备物资方面,并未紧逼中央苏区内的核心位置。1933年是封锁最为严密的一年,国民政府封锁对象细化许多,更看重食盐、布匹、中医药材、煤油等日用品和医疗用品的封锁,开始以封锁经济的方式扼制中央苏区的发展,代替之前以军事打击为主的策略。
  (三)经济封锁力度的变化
  1.严格执行保甲制度
  为了加强对民众的管理,1931年到1934年间,继《“剿匪”区内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之后又颁布了《修正保甲条例》,其目的是预防出现民众与中央苏区私下联系并接济物资的现象,加强对民众的监控。
  保甲制度以十户为甲,十甲为保,④具体划分以县长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而定。《“剿匪”区内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中明确了保甲制度当中保长与甲长的职责,细化了封锁任务。编制门牌号,调查户口。严格境内出入的检查、继续安排通报和搜查等工作。修建新碉楼、修缮旧堡寨。   从保甲制度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希望借机让老百姓与中国共产党划清界限,从而阻止中央苏区内动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根本上区分两者,掌控百姓,并对中央苏区实施全面封锁。保甲制度的推行,“良民”身份的承认,缓解了国民政府与百姓间的矛盾,减轻了经济封锁对百姓的影响。
  2.设立公卖处
  1932年后,国民政府在与苏区交界的国统区成立了公卖处,除此以外,还实施计口销售油盐的政策。
  《南昌行营处理剿匪省份政治工作报告》汇报了中央苏区内稀缺的商品施行限量售卖的状况,并统计出食盐与煤油是当时限制最严格的物资。对于距离国统区近的地区,盐“每人每天,只允许购买三钱,五口之家,得购一两五钱,余类推”。⑤对于距离国统区远的地区,可以一次性购买三日的分量,并按照人口严格控制售卖分量。购买食盐还要有专门的凭证。如果凭证丢失,补办的程序非常复杂。火油方面也是严格控制,“火油以户计算,十口以上之家为上户,每户每日不得超过半斤;五口以上为中户,每日不得买过四两;五口以下为下户,每户每日不得过二两”。①
  油盐公卖处只售卖给保甲制度之内的民众,限定了购买者的身份,同时规定了售卖的分量,不超过半斤。非保甲居民无法正常拿到食盐,保甲制度限制了食盐的流通。
  3.军事上的封锁
  保甲制度的实施,使得地方壮丁队得到了壮大,大批的20岁到45岁男子编入壮丁队,开始进行民间军事训练。同时壮丁队的扩大,促使地方有足够的劳动力对旧碉堡进行维修,并大量扩建新的碉堡,以强化对中央苏区的封锁。截至1934年底,江西省内统计共修建2900座碉堡。②《中共江西地方史》中详细介绍了当时国民政府对苏区以及游击区域的封锁情况,尤其针对米盐和军用物资实行严密监控,以及加强各河流渡口封锁。
  国民政府在赣南地区修建碉堡的數量之多,“快邮代电”“十四条法令”等军事政令的推行,可见国民政府通过军事封锁对中央苏区内的食盐流通封锁力度之强。
  赣闽粤边区并非食盐产区,其食盐来源一方面依靠的是“专商引岸制度”下所划拨的淮盐,行销于赣北地区。另一方面则是依靠粤东、闽西地区供给的私盐,行销于赣南、粤东以及闽西地区,供给渠道多种多样,供给者的身份也是复杂多变。作为非产盐区而言,赣闽粤边区的食盐供给状况一直都相对平衡。1929年到1934年间,国民政府对中央苏区实行经济封锁政策从官盐运输、私盐供给及国民政府的经济封锁三个渠道阻碍了食盐的输入,再加上1931年盐政改革的影响,使得中央苏区内出现食盐短缺的局面。
  【作者简介】周琍,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社会经济史。
  龚丹丹,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客家与中国文化。
  【责任编辑:王湉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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