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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私立大学承担着日本高等教育普及化的主要任务,对日本的社会与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对中日私立高等教育的教育立法、经费筹措、教育质量三方面的比较分析,重视并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于教育立法
(一)教育的法制化是日本私立大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私立高校与在校学生的数量在整个高等教育中的比重分别为76.8%和77.5%。日本私立大学发展的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主要是因为有了健全、严格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日本有重视教育立法的传统,在私立学校立法方面,早在1899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私立学校令》,对私立学校的设置、办学、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49年日本文部省发布了《私立学校法》,这一法案从三个方面促进并保障了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一是高度重视私立院校的自治;二是鼓励新型公共社团的建立,以利于资助和管理私立教育机构;三是授权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私立院校经费上的补助。《私立学校法》的实施实现了私立高校的自治和自强,促进了私立高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私立学校法》公布之后,国家又继制定了《关于给予私立大学研究设置国家补助的法律》(1957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1970年)、《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1975年)等有关法律,文部省也为执行《私立学校法》先后颁布了《私立学校法施行令》和《私立学校法施行规则》。这些法律、法令构成了战后日本私立学校教育的法规体系。正是因为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日本的私立高等学校才得以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民办高校便作为中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步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有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133.79万人(不含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46.70万),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94所,各类注册学生93.9万人。
从1982年至1994年,国务院及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等先后颁布了10多个相关政策法规和10多个专项政策法规,如1987年颁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私立高校设置暂行规定》、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尽管这些法规和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发展,但总体立法工作缓慢。直到2002年12月28日才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些法律法规虽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引导,但有的条文原则性太强,提法太笼统,可操作性太差;有的法规缺少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和时限又不明确,在实际运用中难以产生满意的效力。从总体上说,目前中国民办教育立法滞后,难以全面有效地保障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关于办学经费的筹措
(一)日本私立大学的经费来源广,政府通过相应政策对私立大学进行经费资助
日本私立大学经费的来源基本上以学费为主,同时也注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在日本私立大学的各项收入中,学费约占学校总收入70%,财政援助约占17%,服务创收约占、社会捐助和科研收入约占13%,这些经费形成了支撑日本私立高校发展的资金体系。
1、学费收入
在日本,学费是私立高等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日本国立、公立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从政府拨款中获得的经费占其总经费的比例超过80%,学费收入只占10%左右。而私立大学虽然经费的来源多样化,但学费收入则是主要经费来源,约占其总经费的70%。
2、政府财政资助
20世纪70年代以前,日本私立大学经费中,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补助比例较低。私立大学财政上发生很大困难,经费短缺严重,引起了国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了《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投资10亿日元成立了隶属文部省的私立振兴财团。1975年和1976年先后制定了《日本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和《日本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实行令》,在法律上确立了国家援助私立学校的责任。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尽管国家在财政处于严峻的情况下,日本给私立大学的援助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75亿日元,达到2 950.5亿日元。其中,仅特别援助就达669亿日元。政府的财政援助已成为日本私立大学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
3、社会服务收入
社会服务收入,是日本私立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之一。它包括学校的房地产经营、医院对外服务、校内设施设备对外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收入。服务收益在日本私立高校经费中所占比例虽然不高,但也是一个重要的经费来源渠道。
4、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社会捐赠是私立高校办学经费的一项重要来源。日本政府特别重视采取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积极捐资,其捐赠的来源除了公司捐赠外,还有个人捐赠和校友捐赠等。私立大学的校外捐赠收入总体上呈现增加趋势。
5、科研收入
科研收入是指私立高校和企业合作,研究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共同申请专利,进而获得一定的科研经费。根据日本政府咨询机构——临时行政调查会的建议,为振兴私立高校的学术研究和信息处理教育,提高私立高校的办学水平,从1983年开始,日本还建立了联合研究制度,由大学和企业双方提供资金、研究设备和研究人员,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联合研究,成果归双方所有,共同申请专利。这项制度,不仅使私立高校的科研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也使私立高校经费不足的困境得到了缓解。
(二)中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单一,主要依靠学杂费
中国的多数民办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学杂费,政府基本不予资助。办学资金严重短缺已成为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2000年9月至11月,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对全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经费筹措状况。从资产来源结构看多数民办高教机构的资产主要靠举办者的投资(38.55%)、银行贷款(41.6%),办学积累(85%)、国有资产(7.64%)、社会捐赠(2.39%)和其它资产(4.9%)不仅范围小,而且所占的比例比较小;从办学经费的收入结构看,民办高等学校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学费和杂费,这两项加起来约占总收入的90%,贷款和政府的财政补贴各占5%左右,社会捐赠、校办产业和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占的比重非常小。2000年一项对38所民办高校的收支情况的调查显示: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100%的有14所,占90%的有9所,占80%的有8所,占70%的有4所,占60%的有1%所,占40%以下的有1所。由此可见,办学经费不足是中国民办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学校改善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的最大障碍。
关于教育质量
(一)日本私立教育发达,私立大学教育质量堪与国立、公立大学相媲美
教育质量是私立大学立足于社会的根本。日本政府注重对私立高校的调控和指导,不仅对私立高等院校予以资助,还要求私立高等院校在总体规划上接受政府的指导,按照政府规定的原则办学。在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过程中,为保证量的发展与质的提高,日本政府提出了《大学设置基准》,对包括私立大学在内的大学的任务、学科专业分类、物质条件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1991年修订的《大学设置基准》第23条,要求各大学对教育与研究的状况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价,并公布评价的结果。自此,88%的日本大学(国立、公立、私立)开展了自我检查和评价工作。这一措施为保证私立高校的办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民办高等校的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中国,民办高校在生源、教学水平、就业等方面都受到来自公办高校的强大压力。由于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如公办高校,学生入学基础差,师资队伍较为薄弱且不够稳定,因此民办高校总体办学水平还较低。大部分民办高校尚未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条件。2004年底,中国1270多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仅有10%左右。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一心只顾盈利,忽视甚至不顾教育质量,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声誉。
目前,由于多数民办高校的教师在社会福利、养老金及工作稳定性上缺乏足够的保障,使得民办高校在师资引进,尤其是在高水平教师的引进上存在困难。民办高校多以聘任兼职教师和退休教师作为师资的主要来源。有近80%民办高校没有或专职教师很少,有56%的民办高校教师是6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兼职教师比重偏大,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而聘任过多的退休教师,造成教师队伍老龄化、创新教育能力差,从而严重制约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此外,民办高校的生源主要以高考投档分中最低分数群或是未被公立高校录取的落榜生群为主体。就全国范围来讲,民办高校新生录取主要被限定在第3、第4、第5批次的招生范围,从而制约了其生源的总体质量。从整体情况来看,民办高校的优质生源的匮乏,学生在基础知识和能力、素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是影响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重要因素。
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发展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启示
通过对日本私立大学发展的分析,可以为中国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政府要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
日本的实践证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私立高校的政策支持与财政补贴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的态度和决策直接影响并决定着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将保持长期旺盛的态势。因此,民办高校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十分巨大和广阔。政府要做的事不仅在于批准民办高校作为私立大学的合法身份,而且要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使社会广泛“承认”民办高校的合法经营与大力发展。
鉴于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庞大数量和国家财力所限,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要像日本那样对民办高校进行较高补贴还有一定困难,但是,政府在政策和法律制度上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的地位,加快改善民办高校的政策环境,在财政政策上体现并逐步增加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补贴却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事情。如果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竞争规则公平一致,我们相信,中国的民办高校就会像私营企业那样,快速发展,成为推动高等教育全面发展的主要力量。
(二)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其所面临的问题应通过国家立法进行规范。目前,中国民办高校办学的政策和社会环境不够理想。为了使民办高等教育稳定、健康地发展,国家应通过卓有成效的立法,把既定的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保障学校及办学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在这一方面,国家已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正式颁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将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面对国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强劲需求和民办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现实,加强民办高等教育立法,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鼓励和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已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三)建立多元化的民办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在中国,民办高校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办学经费困难已成为学校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在确立民办高等教育具有公共性之观念和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和引导民办高校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体制。目前,一方面,政府可先对民办高校的教育事业和其它经营活动的收入实施免税或减税政策;同时,制定监督民办高校规范财务活动的有关政策,以确保免税、减税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在鼓励民办高校以学杂费收入为经费主渠道的同时,要引导其充分发挥董事会职能,努力扩展自筹经费的渠道和能力;同时,在政策上鼓励银行、社会财团或其它社会组织、个人为合法经营的民办高校融资、捐资,支持其健康发展。此外,民办高校应结合自身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企业、事业单位的合作,以获得其资金投入,有能力的民办高校还应积极探索通过申请获准独立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承担政府的专项任务来获得政府的专项经费支持。
(四)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
在中国,对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尚未形成完善的控制与评价机制。以办学规模求生存、求发展是普遍的现象,以质量和水平求生存、求发展还没有成为共同的认识和办学行为。为此,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宏观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一是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设置和发展的统筹规划,严格民办高校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适度控制民办高校数量,加强对现有民办院校办学行为的规范,积极支持办学质量高的民办高校,对办学质量低劣、严重违法违规的院校进行严肃处理甚至取消其办学资格。二是要分别不同的办学类型和层次,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要求和引导民办高校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三是以政府财政补贴和表彰奖励等为杠杆,鼓励引导民办高校合理设置专业,加强教学与研究职能,改善校园环境和设备,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与此同时,民办高校也应牢固树立质量是学校的生存、发展之道的观念,努力提高质量,打造教育品牌,办出自己的特色。
关于教育立法
(一)教育的法制化是日本私立大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私立高校与在校学生的数量在整个高等教育中的比重分别为76.8%和77.5%。日本私立大学发展的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主要是因为有了健全、严格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日本有重视教育立法的传统,在私立学校立法方面,早在1899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私立学校令》,对私立学校的设置、办学、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49年日本文部省发布了《私立学校法》,这一法案从三个方面促进并保障了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一是高度重视私立院校的自治;二是鼓励新型公共社团的建立,以利于资助和管理私立教育机构;三是授权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私立院校经费上的补助。《私立学校法》的实施实现了私立高校的自治和自强,促进了私立高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私立学校法》公布之后,国家又继制定了《关于给予私立大学研究设置国家补助的法律》(1957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1970年)、《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1975年)等有关法律,文部省也为执行《私立学校法》先后颁布了《私立学校法施行令》和《私立学校法施行规则》。这些法律、法令构成了战后日本私立学校教育的法规体系。正是因为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日本的私立高等学校才得以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民办高校便作为中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步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有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133.79万人(不含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46.70万),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94所,各类注册学生93.9万人。
从1982年至1994年,国务院及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等先后颁布了10多个相关政策法规和10多个专项政策法规,如1987年颁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私立高校设置暂行规定》、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尽管这些法规和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发展,但总体立法工作缓慢。直到2002年12月28日才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些法律法规虽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引导,但有的条文原则性太强,提法太笼统,可操作性太差;有的法规缺少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和时限又不明确,在实际运用中难以产生满意的效力。从总体上说,目前中国民办教育立法滞后,难以全面有效地保障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关于办学经费的筹措
(一)日本私立大学的经费来源广,政府通过相应政策对私立大学进行经费资助
日本私立大学经费的来源基本上以学费为主,同时也注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在日本私立大学的各项收入中,学费约占学校总收入70%,财政援助约占17%,服务创收约占、社会捐助和科研收入约占13%,这些经费形成了支撑日本私立高校发展的资金体系。
1、学费收入
在日本,学费是私立高等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日本国立、公立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从政府拨款中获得的经费占其总经费的比例超过80%,学费收入只占10%左右。而私立大学虽然经费的来源多样化,但学费收入则是主要经费来源,约占其总经费的70%。
2、政府财政资助
20世纪70年代以前,日本私立大学经费中,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补助比例较低。私立大学财政上发生很大困难,经费短缺严重,引起了国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了《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投资10亿日元成立了隶属文部省的私立振兴财团。1975年和1976年先后制定了《日本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和《日本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实行令》,在法律上确立了国家援助私立学校的责任。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尽管国家在财政处于严峻的情况下,日本给私立大学的援助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75亿日元,达到2 950.5亿日元。其中,仅特别援助就达669亿日元。政府的财政援助已成为日本私立大学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
3、社会服务收入
社会服务收入,是日本私立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之一。它包括学校的房地产经营、医院对外服务、校内设施设备对外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收入。服务收益在日本私立高校经费中所占比例虽然不高,但也是一个重要的经费来源渠道。
4、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社会捐赠是私立高校办学经费的一项重要来源。日本政府特别重视采取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积极捐资,其捐赠的来源除了公司捐赠外,还有个人捐赠和校友捐赠等。私立大学的校外捐赠收入总体上呈现增加趋势。
5、科研收入
科研收入是指私立高校和企业合作,研究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共同申请专利,进而获得一定的科研经费。根据日本政府咨询机构——临时行政调查会的建议,为振兴私立高校的学术研究和信息处理教育,提高私立高校的办学水平,从1983年开始,日本还建立了联合研究制度,由大学和企业双方提供资金、研究设备和研究人员,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联合研究,成果归双方所有,共同申请专利。这项制度,不仅使私立高校的科研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也使私立高校经费不足的困境得到了缓解。
(二)中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单一,主要依靠学杂费
中国的多数民办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学杂费,政府基本不予资助。办学资金严重短缺已成为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2000年9月至11月,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对全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经费筹措状况。从资产来源结构看多数民办高教机构的资产主要靠举办者的投资(38.55%)、银行贷款(41.6%),办学积累(85%)、国有资产(7.64%)、社会捐赠(2.39%)和其它资产(4.9%)不仅范围小,而且所占的比例比较小;从办学经费的收入结构看,民办高等学校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学费和杂费,这两项加起来约占总收入的90%,贷款和政府的财政补贴各占5%左右,社会捐赠、校办产业和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占的比重非常小。2000年一项对38所民办高校的收支情况的调查显示: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100%的有14所,占90%的有9所,占80%的有8所,占70%的有4所,占60%的有1%所,占40%以下的有1所。由此可见,办学经费不足是中国民办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学校改善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的最大障碍。
关于教育质量
(一)日本私立教育发达,私立大学教育质量堪与国立、公立大学相媲美
教育质量是私立大学立足于社会的根本。日本政府注重对私立高校的调控和指导,不仅对私立高等院校予以资助,还要求私立高等院校在总体规划上接受政府的指导,按照政府规定的原则办学。在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过程中,为保证量的发展与质的提高,日本政府提出了《大学设置基准》,对包括私立大学在内的大学的任务、学科专业分类、物质条件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1991年修订的《大学设置基准》第23条,要求各大学对教育与研究的状况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价,并公布评价的结果。自此,88%的日本大学(国立、公立、私立)开展了自我检查和评价工作。这一措施为保证私立高校的办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民办高等校的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中国,民办高校在生源、教学水平、就业等方面都受到来自公办高校的强大压力。由于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如公办高校,学生入学基础差,师资队伍较为薄弱且不够稳定,因此民办高校总体办学水平还较低。大部分民办高校尚未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条件。2004年底,中国1270多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仅有10%左右。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一心只顾盈利,忽视甚至不顾教育质量,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声誉。
目前,由于多数民办高校的教师在社会福利、养老金及工作稳定性上缺乏足够的保障,使得民办高校在师资引进,尤其是在高水平教师的引进上存在困难。民办高校多以聘任兼职教师和退休教师作为师资的主要来源。有近80%民办高校没有或专职教师很少,有56%的民办高校教师是6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兼职教师比重偏大,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而聘任过多的退休教师,造成教师队伍老龄化、创新教育能力差,从而严重制约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此外,民办高校的生源主要以高考投档分中最低分数群或是未被公立高校录取的落榜生群为主体。就全国范围来讲,民办高校新生录取主要被限定在第3、第4、第5批次的招生范围,从而制约了其生源的总体质量。从整体情况来看,民办高校的优质生源的匮乏,学生在基础知识和能力、素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是影响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重要因素。
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发展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启示
通过对日本私立大学发展的分析,可以为中国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政府要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
日本的实践证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私立高校的政策支持与财政补贴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的态度和决策直接影响并决定着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将保持长期旺盛的态势。因此,民办高校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十分巨大和广阔。政府要做的事不仅在于批准民办高校作为私立大学的合法身份,而且要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使社会广泛“承认”民办高校的合法经营与大力发展。
鉴于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庞大数量和国家财力所限,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要像日本那样对民办高校进行较高补贴还有一定困难,但是,政府在政策和法律制度上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的地位,加快改善民办高校的政策环境,在财政政策上体现并逐步增加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补贴却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事情。如果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竞争规则公平一致,我们相信,中国的民办高校就会像私营企业那样,快速发展,成为推动高等教育全面发展的主要力量。
(二)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其所面临的问题应通过国家立法进行规范。目前,中国民办高校办学的政策和社会环境不够理想。为了使民办高等教育稳定、健康地发展,国家应通过卓有成效的立法,把既定的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保障学校及办学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在这一方面,国家已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正式颁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将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面对国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强劲需求和民办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现实,加强民办高等教育立法,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鼓励和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已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三)建立多元化的民办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在中国,民办高校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办学经费困难已成为学校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在确立民办高等教育具有公共性之观念和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和引导民办高校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体制。目前,一方面,政府可先对民办高校的教育事业和其它经营活动的收入实施免税或减税政策;同时,制定监督民办高校规范财务活动的有关政策,以确保免税、减税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在鼓励民办高校以学杂费收入为经费主渠道的同时,要引导其充分发挥董事会职能,努力扩展自筹经费的渠道和能力;同时,在政策上鼓励银行、社会财团或其它社会组织、个人为合法经营的民办高校融资、捐资,支持其健康发展。此外,民办高校应结合自身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企业、事业单位的合作,以获得其资金投入,有能力的民办高校还应积极探索通过申请获准独立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承担政府的专项任务来获得政府的专项经费支持。
(四)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
在中国,对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尚未形成完善的控制与评价机制。以办学规模求生存、求发展是普遍的现象,以质量和水平求生存、求发展还没有成为共同的认识和办学行为。为此,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宏观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一是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设置和发展的统筹规划,严格民办高校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适度控制民办高校数量,加强对现有民办院校办学行为的规范,积极支持办学质量高的民办高校,对办学质量低劣、严重违法违规的院校进行严肃处理甚至取消其办学资格。二是要分别不同的办学类型和层次,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要求和引导民办高校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三是以政府财政补贴和表彰奖励等为杠杆,鼓励引导民办高校合理设置专业,加强教学与研究职能,改善校园环境和设备,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与此同时,民办高校也应牢固树立质量是学校的生存、发展之道的观念,努力提高质量,打造教育品牌,办出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