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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解决当前我国公用事业存在病态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其合同的性质一直争论未定,主要存在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界定为行政合同,是某些学者认识上的误区所致。界定为民事合同,但从保护合同交易来看也是不可取得。笔者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更符合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从经济法角度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