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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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纲领性文件。《建议》的重大战略决策之一是,鲜明地提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平安中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的战略思想和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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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被告讼累,也可能增加法院的矛盾裁判。在理论层面,以“当事人”“诉讼标的”两要素识别行政重复起诉具有广泛市场,且关于行政诉讼标的之应然立场宜采用三分肢说。在规范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在两要素之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这一第三要素,而此种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相并列之逻辑无法兼容于包含三分肢说在内的诉讼法本质论及动态的本质论,仅可与实体法本质论实现自洽。在实体法本质论的诸学说中,行政行为违法性说最契合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诉讼标的之规范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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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的“原法”篇中,提出了一种极具体系性的法理论,可以被归结为三个重要命题。命题一是“天下之治乱系于法之存亡”,在儒家经典的“天下治乱”问题和“法”之间建立了根本性关联,构成了儒家思想的一个重大内在转向。命题二是关于“天下之法”和“一家之法”的对比,涉及后世法理学经典的“法性质”问题。命题三是“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逆转了儒家的传统观点,不是“治法”依赖于“治人”,而是“治人”依赖于“治法”。这三个命题的结合,不仅重述了一种儒家法律理论,更走向了一种儒家版本的法治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突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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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文明时代,大数据等新型通用技术深刻推动了犯罪治理的变革,犯罪的技术治理模式兴起。技术治理具有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的两面性,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一显一隐”的非均衡发展致使算法歧视、隐私弱化、数字鸿沟等问题趋重,加剧了社会安全防卫与个人权利保护的价值冲突。在数据主义重塑社会结构的当下,对犯罪技术治理的正当性进行反思尤为迫切。对此,有必要引入数据正义的分析视角,迈向数据控制且超越数据控制,以有限扩张、关系均衡、法律控制、技术赋权等正当性要求锚定犯罪技术治理的价值导向。这要求我们以数据权利厘定数据监控的法律边
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是指在遵循技术内在规律和法治一般原理的基础上,将法律与技术统一于治理理论下,型塑视频监控物理设施、程序系统、图像信息三分治理的理论、机制与范式。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网络社会中应用的迅疾扩张,智能视频监控内涵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智能化逻辑,以及既有研究整体性视角缺乏和技术性关照不够,决定了有必要对智能视频监控进行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公共场所与个人隐私的天然对立,技术突破与法律规制的扦格难通,以及公益实现与私权保护的紧张冲突,是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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