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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指的是国家之间和有关法律条文文件用来制约违约方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其主要是针对违约方的利益来制定的,使违约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的一项法律规则。在可预见性规则中,首先在考虑损失行为时,有许多存在的因素影响着法官的判断结果。我国合同法中强调,损害可分为两种可能,一是通常损害,二是特别损害,如果是因为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害,那么,就算是不能在订立合同时有预见性,违约方也要对损害加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