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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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人口膨胀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已逐渐演变成为全球性问题,许多国家开始采取征收环境税来规范经济发展,遏制环境恶化;而不同模式环境税的设计在保护环境方面确实起了重要作用,我们应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从具体国情出发在构建国家的环境税制度方面凸显自己的特色。
  关键词:中国 环境税 法律
  
  一、概述
  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狭义的环境税是指从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和程度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度设计完成欲达目的。广义的环境税则要求我们的整个税收体系中都充分体现出环保理念。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环境税相对于其他的税种,有着自己的特点::一、环境税科技含量强。税收的增收必须通过环境质量的检测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离开了科学测定,环境税无法实现依法增收。二、专用性。世界上增收环境税的大多数国家对环境税收实行专款专用。三、过渡性。不同于其他税收目的,环境税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通过税收手段调节作用改变当事人行为达到对环境的保护。
  二、目前环境税在世界上的发展概况
  环境税从理论上走进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环境税的征收不仅在保护环境和改善自然资源方面凸显效果,而且也带来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实践的成功又进一步科学的完善了环境税制度。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独立型税收制度和融入性税收制度,独立性税收是在现有税制不变的情况下,另外引进环境税;融入性模式是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重新调整本国的税制结构,实现整体税制的"绿化"。无论是独立型的税收制度还是融入型的税收制度,他们在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环境税制度对于我们国家的持续性发展势在必行,那么到底要构建怎样的环境税体系呢?
  三、我国的环境税制度的构建
  (一)目前我国关于环境税制度的概况
  从严格的角度来讲,我国目前没有完整的环境税,但确有一些制度对保护环境和实现资源持续利用有着重要的作用。比如燃油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船使用税,然而由于这些税种内在的一些缺陷使得环境税在发挥其功能时不够充分,这些缺陷有:1、国家投入的资金不够充分,使得法律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在环境税进行改革时,应该设立专门的税收资金,保障环境税的实行强度。2、环境税收的立法层次降低,环境税法律的规定有着双重的缺陷,一是环境税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比较抽象;二是环境税的规定不够全面,其仅仅限制在燃油税和部分特种消费品上,对于产生大量污染的产品,法律规定不够完整,出现缺漏。
  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在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努力。
  (一)实现由排污费向排污税的转让。排污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国家通过政策的调整来实现对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基于排污费与生俱来的种种缺点,使得它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为了解决其不稳定性和权威性缺失以及实施不统一的缺点,从法律的角度将排污费转化为排污税,不仅实施起来更加有力,而且税收的财政保障性能够为将来的种种环境保护措施提供资金上的保障。
  (二)依据污染物的排放特点选择不同的依据划分不同的税种。我国环境税保护环境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就是税种的片面,不能全方位的以税收的方式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参照国际社会的经验并结合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我国的环境税从计税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划分:1、以污染的企业的产量为税基;2、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种所含的污染物数量为基准;3、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基准。依据不同的税种,采取不同的划分选择,如资源类税收,一次性产品使用税,因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对资源的开采、利用,因此征税就应当设置在开采环节上,可根据企业产量征收;而一些污染点过于分散,不容易实施有效检测或实施有效检测成本较高的污染物的征税。
  (三)健全环境税征收机关体系。一般来说,税收的征收机关需要税务机关来管理,但是环境税不是普通的税种,它是集科学、技术、资源、消费等方面为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税种,单单依靠国家税务机关对环境税简单的进行征收,难以实现环境税的效果(不管实体税收制度规定的如何完善和科学),对于分管环境税的税务人员,不仅要具备税务方面的综合知识,还必须对环境法和环境测量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和了解,同时社会上可以成立一些专门的中介组织来协助国家税务机关人员对税收进行监督和服务。
  (四)合理科学的划分征税对象。基于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一些非环保产品的不合理利用导致的,所以在对环境税征收时,就需要考虑这些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究竟在哪个环节征收环境税可以收到最好的效果。一般来说,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及对社会造成的污染程度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对企业征收环境税是必不可免的,环境税的征收可以促使企业采取环保型的技术降低对社会造成的污染;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需要在消费环节中征收如燃油税的征收,燃料燃烧放出的污染性气体是消费者造成的,此时就需要对产品的使用者及产品的消费者来征收。总体上来说,环境税的征收主体主要是企业和个人,那么如何在两者之间分配税收义务,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办法。就我们国家而言,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过分对企业征收环境税会限制经济的发展,因此适当的调整环境税的税率,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不可以遏制经济的发展速度。同时我们国家逐渐出现贫富分化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环境税也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可以采取对经济条件较好的主体征收较多的税收,而对经济条件较差的主体征收较少的税收或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这些主体既包括企业同时还包括对个人之间的有效调整。
  传统意义上,环境污染包括四种污染,有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税种的制定应该覆盖这几种污染源,达到查缺补漏的效果。
  同时在制度的构建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的决定性作用,这些作用直接影响着环境税的征收效果和环境税的社会效果。
  1、在对企业征收税收时,不可过分加重企业的负担,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对企业征收过多是环境税的同时可以给予该企业一定的补偿,或者在其他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这样既可以保障环境问题的改善,也可以在不增加企业成本的条下,促进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2、实现差别税率。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污染物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这样就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环境污染情况,在制定稳定的税率的同时,可以选择征收不同的税率,保证税率的调节作用和经济的发展和谐进行。
  3、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环境税征收也应循序渐进。主要考虑环境的污染程度,经济的发展程度,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以及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征收不同的环境税,就目前而言,我们国家需要征收而且已经具备相当的条件来系统征收水污染税和二氧化硫税。
  4、法律手段是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依靠单一的法律手段还不足以实现环境的改善,尤其是仅仅依靠环境税这一经济法的调控手段,其虽稳而不灵活的本质特征必然会限制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绝不可以放弃行政手段的实施,社会舆论的宣传力量,同时在刑法上对其进行系统的规定,对不遵守法律和蔑视国家科学政策,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该严格制裁。
  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张文磊,邬嫣倩.环境税的增收影响和汇率调节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2010,(4)
  [2] 姚卫星.关于我国征收环境税的若干问题司考[J].新疆大学学报,2004,(12)
  [3] 周乐.中国环境税收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9
  作者简介:赵俊芳,女, 1984年5月出生, 山西大学20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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