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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应按上述规定出具证明书以外,还应办理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移交等等。如果需要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交付完毕后,方能办理结束劳动关系手续。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应按上述规定出具证明书以外,还应办理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移交等等。如果需要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交付完毕后,方能办理结束劳动关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