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维权长效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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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学生会维权组织对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学生会维权活动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形成学生会维权的长效机制。对此,高校应当改变对学生会维权的片面、狭隘的思想观念,正确认识其积极作用,给予必要支持。同时学生会维权应当准确定位,实现有所作为,有所不为。
  关键词 大学生 学生会 维权
  作者简介:柳芃,青岛理工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思政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52
  一、学生会维权的意义及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大学生权益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障大学生权益已成为社会共识。《高等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生的具体权利也做了相应规定。大学生维权工作受到高校重视。大学生权益保护也是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高校大学生维权组织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职能部门负责,由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门部门。二是由法律专业学生自发形成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指导的社团型维权组织。三是以学生会为平台,以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指导,以大学生为主体设立的维权组织。
  第一种方式的优点是效率性高、专业性强,缺点是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此种方式需要学校在宏观层面制定政策,从上而下贯彻实施,并且要投入相应人财物力。实践中采取此种模式并不多见。第二种方式的优点是学生认同度高、参与面广,缺点是组织较松散,维权工作具有局限性。这种方式多由法学专业学生自发组成,维权工作难以从整体层面进行考虑和把握,且往往停留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层面,维权工作深度有所欠缺。
  相较而言,第三种模式具有独特优势。学生会是學生的群众组织,从职能看,大学生权益维护是学生会的固有职能。由学生会开展相关工作,容易获得学生信任。此外,学生会具有与学校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的经验,可以实现工作的理性、规范,提高维权效率,容易获得学校认同。因此,理论上看,由学生会负责实施维权工作,既能获得学生支持信赖,又可与学校保持紧密联系,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能够兼顾前两种维权方式的优点。
  但实践中,学生会维权职能的发挥却不尽如人意。很多高校的学生维权组织往往只在组织成立初期或新生入学纳新时较为活跃,之后就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因此,如何保证大学生维权工作形成常态化机制,值得研究。这其中,学生会维权组织理念和定位的明确对长效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生会维权的理念问题及措施
  (一)存在问题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57条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1条的规定,高校学生会在党领导下依法进行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据此,各高校学生会章程都明确规定,本校学生会是在本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本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但实践中,一些高校过分强调对学生会的领导和指导而忽视学生会的独立自主性,没有赋予学生会相应权利,使学生会过多依赖学校,不能自主工作。一些高校甚至将学生会视为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附属组织,将学生干部视为学校实施管理的“手脚”和“耳目”,将学生会本应具有的双向沟通功能变成单向灌输管道。高校对于学生会观念的误区自然会对学生会维权组织产生影响。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两种认识误区。一种误区是轻视,认为学生会维权组织就是一种“摆设”,其活动是“小打小闹”、“花拳绣腿”,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不必过多关注。另一种误区是“重视”,认为学生会维权组织会造成学校与学生间的对抗,维权就是“站在学校的对立面”,给学校管理增添麻烦负担,使得学校难以管控学生,因此处处管控束缚。
  (二)转变观念
  对大学生维权的排斥反映了一些高校管理人员只强调学校管理和学生义务而忽视学生权利的片面观念,这不利于学生会维权工作的开展。高校应当认识到,大学生维权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产物,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的体现。大学生维权对依法治校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它能够促使教育管理者反思自身行为,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促进学校和学生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对于推动和谐校园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学生依法维权与高校稳定发展是一种双赢互动而非对立冲突关系,高校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并采取正当方式维权。
  1.给予学生会维权组织相应的权利和活动空间:学生会是学生自发群众组织,高校必须赋予学生会维权组织必要的权利,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活动空间。高校应该正确认识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要敢于放权,如此才能促进学生会维权活动的良性发展。
  2.给予学生会维权组织必要的经费支持:目前高校学生组织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校方拨款,但校方拨款通常不会太多。学生维权活动不同于其他学生活动,涉及全体学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具有公益性活动的属性。学校应当给予专门拨款,以保证学生会维权组织必要活动的开展和有序进行。
  三、学生会维权的定位问题及措施
  (一)存在问题
  从内容上看,大学生权益涉及各个方面,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从主体角色看,大学生不仅是学生,也是国家公民,这就使得大学生权益在范围上涉及与学校相关的所谓内部权益和学校不直接相关的所谓外部权益。对于前者,学生和学校属于法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对于后者,学校不属于法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从权利性质上看,大学生权益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这些使得学生维权活动具有复杂性。这就需要学生会维权组织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分层次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维权活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必要措施   1.明确权益范围:首先,要明确所谓维权,维的什么权?这里的“权”应当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权益,而不是广泛意义上的利益。所谓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现实中,一些学生维权组织将完善教学设备、提高教学质量,改善住宿条件,提高饭菜质量、降低饭菜价格,强化服务人员水平和态度等作为学生权益予以维护。这些对于加强学校与学生间的沟通,提高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学生的生活学习环境,都是有益的。但是,这些问题虽然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上述利益的保障,学生会其他部门如卫生部、生活部等都可以实施。当然,从便宜操作、就近归口等角度看,上述内容也可作为学生会维权组织工作的一部分,但不应成为其主要、甚至唯一的工作内容,否则会造成定位不清,影响长效存在。
  2.有所为、有所不为:其次,学生会维权组织作为学生自发组织,要求其成员普遍达到较专业的法律知识水平是不现实的,学生会维权组织也不可能替代各种专业法律机构和法律人员,特别是当维权活动涉及到诉讼、仲裁等问题时,学生会维权组织不可能像专业法律工作者那样科学、规范地解决相关问题,如果学校或学生会维权组织定位过高,设定较多职责,规定一些无法做到的事情,不仅影响维权工作的积极性,甚至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造成负面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涉及复杂专业的侵权事件时,学生会组织就消极应对、无所作为。学生会维权组织应当明确哪些事务是自己有能力、可做的,哪些事务不属于自己的能力范围。结合自身情况,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符合自身条件的维权活动。
  3.校外权益维护:对于学生权益遭受的来自校外人員的侵害,学生会维权组织首先可以为学生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咨询服务,如发现侵权事件较为复杂,学生会维权组织成员的专业知识难以解决时,可以帮助学生联系法律专业人员和组织,为学生提供更为专业、精准的咨询服务。在学生维权过程中,学生会维权组织可以为学生提供相关建议和帮助。而当某一侵权行为触及行政法和刑法时,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介入乃至进入诉讼仲裁等阶段时,学生会维权组织可以帮助学生整理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介绍、反映情况等等。
  4.校内权益维护:对于学生权益遭受校内人员的侵害,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教职人员和学生的个人行为对大学生的权益侵害,另一种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造成的对大学生的权益侵害。两方面的区别在于,前者,学校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后者,学校则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两者会对学校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出于社会影响、学校声誉等方面考虑,一些学校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措施,做出某些“护短”行为。因此,校内侵权的维权活动也成为学生维权活动的难点。对此问题,应当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层次,采取不同的措施。
  (1)刑事侵权。如果侵权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介入处置,此时不允许个人“私了”。因此,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会维权组织,此时都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情况,不得有任何遮掩包庇行为,这是任何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2)民事侵权。如果侵权行为只造成民事权益损害,依据法律,民事侵权的责任在于弥补损失,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权益纠纷解决的全过程。调解的优点在于避免当事人间的冲突与对立,缓和矛盾,降低或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付出的成本。当然,这种调解是在明确各自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而不能“各打五十大板”,否则非但无助于矛盾的解决,还可能激化矛盾。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会维权组织应起到有效沟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通过合法、合理的调解活动,尽可能实现既有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又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冲突的目的。
  (3)行政侵权。行政侵权,主要是指学校在对学生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与学生间客观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法律属性上,这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对于学生的行政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安全管理、行为规范管理等等,这是学校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力,但学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难免会因权力行使不当而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在维权过程中,学生维权组织一方面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面要避免陷入维权的误区。现实中,有的学生维权组织片面认为,维权目的就是为学生尽可能的争取好处和利益,甚至采取罢课、游行、破坏财物等极端手段进行所谓维权,这是不正确的。行政维权的重点有二:一是学校进行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校规校纪是否符合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学校是否制定了相应完善的程序制度。行政法治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程序法治。学生会维权组织应当向学校建议或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程序保障制度,包括申诉制度、复议制度、听证制度等等从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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