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诈骗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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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是一种特殊的三角诈骗方式,其实现不同于普通诈骗中受害人直接主动交付财物,故此,在该类犯罪既遂的认定上,存在“被害人交付说”“裁判做出说”“类型区分说”三种观点.本文立足于“裁判做出说”,认为诈骗罪中的“财物”理应包含财产性利益.不论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只要法院因受骗做出判决,无须被害人交付财物,行为人便获得了该财物的所有权,被害人也因此遭受损失,此时即可肯定诈骗罪的既遂.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必为同一人,也无须考虑行为人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间的长短等事后情状.法院在判决前采取的保全措施,因为被害人在规范意义上并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无法肯定诈骗罪既遂.采纳“裁判做出说”不会与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如果在骗取裁判后构成对其他类型法益造成侵害,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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