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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入院费用能先支付再追偿吗
问:河南杨丽颖
——我从老家来到沈阳打工,在工作中摔断了左胳膊,老板却不愿承担责任,是不是我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啊?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社会保险法》已经从今年的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文件中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如果你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对农民工来说,实在是重大利好。
高技能人才选拔条件有哪些
问:福建蒲玉琴
——我是一名工人技师,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技术领域获得认可。请问国家对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有什么条件呢?每次选拔多少人?
适用文件:《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国人部发[2008]24号
答:
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
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条件包括: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 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希望你通过不断努力不断完善,使自己符合上述条件,在专业领域有所建树,成为高技能人才。
单位能与可能患病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吗
问:四川刘红艳
——我单位有名职工,劳动合同将要到期。经医疗诊断,他可能患有某种特殊疾病,但又不能马上确认需要复查,这种情况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适用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函[1996]40号
答:
“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争议案件可向鉴定人提问吗
问:广东邵刚
——我的亲属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最近仲裁机关要开庭审理。因为案情复杂,需要有关鉴定机构鉴定,请问我的亲属可以向鉴定人提出问题吗?在审理时我亲属可以最后发言吗?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栏责编/王欢
问:河南杨丽颖
——我从老家来到沈阳打工,在工作中摔断了左胳膊,老板却不愿承担责任,是不是我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啊?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社会保险法》已经从今年的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文件中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如果你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对农民工来说,实在是重大利好。
高技能人才选拔条件有哪些
问:福建蒲玉琴
——我是一名工人技师,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技术领域获得认可。请问国家对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有什么条件呢?每次选拔多少人?
适用文件:《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国人部发[2008]24号
答:
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
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条件包括: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 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希望你通过不断努力不断完善,使自己符合上述条件,在专业领域有所建树,成为高技能人才。
单位能与可能患病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吗
问:四川刘红艳
——我单位有名职工,劳动合同将要到期。经医疗诊断,他可能患有某种特殊疾病,但又不能马上确认需要复查,这种情况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适用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函[1996]40号
答:
“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争议案件可向鉴定人提问吗
问:广东邵刚
——我的亲属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最近仲裁机关要开庭审理。因为案情复杂,需要有关鉴定机构鉴定,请问我的亲属可以向鉴定人提出问题吗?在审理时我亲属可以最后发言吗?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栏责编/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