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征收拆迁中的法律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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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征收拆迁中的法律行为有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之分,而两种不同法律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可混淆。在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征收拆迁中的不同法律行为的法律救济需从主、客体等多方面因素细加甄别。在被征收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征收拆迁方可实施两种救济途径。
  关键词:征收拆迁;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10-01
  作者简介:李继辉(1972-),男,四川营山人,硕士,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治理论与实践。
  一、征收拆迁法律行为概述
  征收拆迁中的法律行为有双方和单方行为之分,前者主要是指征收拆迁方与被征收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双方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虽然名为“补偿”协议,但《条例》关于“补偿”价格参照的是“市场价格”标准,并且就价格评估明确了具体可行的、有利于被征收方利益的规定。这种双方行为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基本是一种平等关系,没有典型行政行为的单方强制性。通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实现和谐征收拆迁,避免或减少征收拆迁中双方对立冲突最理想的方式。
  而在实践中,征收拆迁方与被征收拆迁方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情况也很普遍。在双方无法就补偿安置协商一致时,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方就只能依法单方作出裁决、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等。这种单方决策的征收拆迁行为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公权力的表现,主要体现出行政行为强制性的一面。
  二、征收拆迁中的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从大的方面区分有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而从细分方面来看还有强制执行、先予执行等救济制度。从现行立法来看,征收拆迁中的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救济因征收拆迁中的不同法律行为而有别。
  (一)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条例》第25条明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据此,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权益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是司法救济。
  而司法救济的程序还因被征收拆迁方不履行和征收拆迁方不履行的不同情形而有别。前述《条例》第25条并未明确权益人法律救济的途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而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分歧同样存在。既然立法未予明确何种救济,对于征收拆迁方不履行协议时而由被征收拆迁方实施司法救济时,权益人就应该有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选择权。行政诉讼对于被征收拆迁方在举证方面更有利,但法院只审查合法性问题,而关于补偿的合理性问题将不涉及。民事诉訟则会更加关注补偿的公平合理问题。
  但是,如果被征收拆迁方不履行协议而由征收拆迁方实施司法救济时就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如果被征收拆迁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征收拆迁方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情形下,诉讼是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征收拆迁方不能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满足民事诉讼制度关于先予执行的条件,征收拆迁方可以依法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当然,拆迁方还可与对方进一步协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协议因不能履行而事实上已不能达成,直接作出单方的补偿决定就是行政权力作为公权力介入的表现,也可以认为是公权力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征收方的自我救济。
  比较上述两种救济途径,民诉的诉讼期限较长,而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能够自己掌握主动,即使对方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限也较民事诉讼要短,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不服补偿决定等单方征收拆迁法律行为的法律救济
  《条例》第26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形下,被征收拆迁方的法律救济途径是行政救济,权益人只能針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在被征收拆迁方拒不执行补偿决定,征收拆迁方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个别特殊情形下有自行执行权)。
  (三)征收拆迁中双方和单方法律行为强制执行的差异及法理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被征收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时,诉讼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从法理来讲,强制执行制度是在公正和效率两种法律价值之间追求平衡的结果。如果对补偿协议的违约一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不经过诉讼审理或没有其他公力救济程序,就可能因为过分追求效率而无法保证公正。补偿决定等单方行为是在当事人各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且这种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法律赋予了权益人公力救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所以如果权益人自己放弃诉讼,那么诉讼就并非申请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否则就会因为过分追求公正而损害了效率。
  [ 参 考 文 献 ]
  [1]王达.拆迁中的七种法律行为及其强制执行[J].中国房地产,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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