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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源自于古罗马,体现了债权的相对性特征,在世界法律的历史上一直都是一则铁律。但自19世纪进入20世纪后,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在不断被突破,目前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有十分规范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研究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债权: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相对性是使得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债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合同相对性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罗马上被称为“法锁”,意思是指当事人之间彼此受约束的状态,也即说明债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自其产生以来,就一直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确认,但二者在具体理解上或有偏差。英美法系相较大陆法系而言,在原则的具体运用上要更加的严格,例如在英美法系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包括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是第三人不能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英美法系恰恰相反,大陆法系最初就对该原则规定较为宽松,严格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的规定。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责任三方面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此处的特定主体即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同时亦不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受合同内容相对性影响的直接结果,合同的违约责任源自合同的债务,债务的履行源于合同的履行义务,因此合同义务的相对性也就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缘由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创设意在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和私权主体的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态不断发生着变化,当今社会的经济也变得相对复杂,一份合同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而,各国合同法开始承认合同相对f生原则的例外。为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合同之债的对内效力不再绝对化,而进行了一系列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由于一系列综合性的因素而导致,突破首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中多方交易的情况不断出现,第三人侵害债权人等影响合同履行情况的普遍出现,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维护私权主体的利益方面已经显现出局限性,突破势在必行。其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也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效益的需要,如在20世纪初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的第三人制度,就是就其原则的突破,这样不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便于诉讼,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具体体现
为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对合同之债的对内效力不再绝对化,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突破。我国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将对原则的突破具体以成文法的形式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的4处规定:①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即将租赁权物权化,具体是指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②债的保全制度,亦即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的代位权或撤销权。③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④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到的损害,亦应依据合同法原则,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现实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其突破理论,是现代合同法律关系中成矛盾关系的双方,二者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其中一方的作用发挥直接影响另一方功能的有效发挥,只有将二者有机的相结合,才会实现该项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因此,必须以相对性原则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特定情形下对其作适度的例外和突破,从而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于它维护了相对性原则的根本宗旨,并使其结合一定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的发展。正是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才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具有活力。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债权: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相对性是使得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债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合同相对性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罗马上被称为“法锁”,意思是指当事人之间彼此受约束的状态,也即说明债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自其产生以来,就一直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确认,但二者在具体理解上或有偏差。英美法系相较大陆法系而言,在原则的具体运用上要更加的严格,例如在英美法系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包括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是第三人不能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英美法系恰恰相反,大陆法系最初就对该原则规定较为宽松,严格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的规定。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责任三方面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此处的特定主体即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同时亦不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受合同内容相对性影响的直接结果,合同的违约责任源自合同的债务,债务的履行源于合同的履行义务,因此合同义务的相对性也就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缘由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创设意在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和私权主体的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态不断发生着变化,当今社会的经济也变得相对复杂,一份合同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而,各国合同法开始承认合同相对f生原则的例外。为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合同之债的对内效力不再绝对化,而进行了一系列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由于一系列综合性的因素而导致,突破首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中多方交易的情况不断出现,第三人侵害债权人等影响合同履行情况的普遍出现,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维护私权主体的利益方面已经显现出局限性,突破势在必行。其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也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效益的需要,如在20世纪初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的第三人制度,就是就其原则的突破,这样不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便于诉讼,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具体体现
为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对合同之债的对内效力不再绝对化,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突破。我国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将对原则的突破具体以成文法的形式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的4处规定:①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即将租赁权物权化,具体是指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②债的保全制度,亦即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的代位权或撤销权。③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④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到的损害,亦应依据合同法原则,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现实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其突破理论,是现代合同法律关系中成矛盾关系的双方,二者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其中一方的作用发挥直接影响另一方功能的有效发挥,只有将二者有机的相结合,才会实现该项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因此,必须以相对性原则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特定情形下对其作适度的例外和突破,从而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于它维护了相对性原则的根本宗旨,并使其结合一定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的发展。正是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才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具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