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道德教育的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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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教育为何是脆弱的?何以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准则和规范未能内化为人们集知、情、意、行于一体的道德品质?一个至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实践中的道德教育是实体化的,往往被简化为专门任务式的道德教育课程、文本、活动,用以完成对教育对象道德品质的培养,这无疑缩窄和僵化了教育的灵动和自由。
  从内容而言,一切有利于人性真善美提升的人和事物皆应成为教育组成部分,它们是一种“活的教育”存在;从目的而言,教育是人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的整合协调与全面发展。因此,教育自身就内含着对人的良好德性修养的诉求。如果说一定要凸显道德教育,那仅仅是为了强调道德在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非是想将对象化的道德教育从教育中脱离出来。如果试图将道德教育从教育中抽离出来,势必会把教育分割异化而适得其反。因此,道德教育要走出脆弱性困局,必须回归和遵循教育本质,以培养人的素质能力全面协调发展为导向,实现生命在“能力成事”和“道德成人”上的统一,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文明和谐。
  一、从物本到人本:道德教育的价值转向
  道德教育是以人为中心的,其意义在于让人占有人之本质,而非成为一种物质性的存在。当然,从为了更好地培养社会成员的良好品质角度而言,很多道德教育活动的初衷无疑是好的,它们都有着良善的价值追求,希望通过活动的开展实现社会成员身心的淘洗或精神境界的提升。诸如,英雄模范学习活动、爱国主义基地参观活动、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等,这些活动本身是有益的,同时对参与者的身心也能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但从活动对于人的道德品质塑造来看却是非连续性的和流于感受式的,它并未真正融入到社会成员的生命意识和实践行动之中,其原因在于道德教育活动的主体双方都将其作为一种执行的任务来对待,虽然参与者都按照各种要求积极完成该项学习活动,甚至用“计量”的手段对活动进行质量评价,但正是因为这种“物化”的道德教育方式使得作为教育中心的“人”不见了,人被活动任务所取代,人们更注重的是举办和完成了多少数量的“道德教育活动”,很少关注人自身道德品质的提升,这也是为何道德教育活动层出不穷、实际收效却不如人意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使得道德教育是有效的,道德教育在价值意识上须要从“物本”转向“人本”,通过实施以人为本的道德教育活动来促成人的道德素养提升。
  那么,何为道德教育的以人为本呢?众所周知,道德是专属于人类的特有现象,即使我们把人的本能界定为自私自利,但这种自私自利要得以成为一种积极的力量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则离不开人类在漫长的实践中形成的对共同规范和行为准则的遵守。离开了道德的规约和指引,只会生成丛林法则、恃强凌弱的社会乱象,使社会成员生活于混乱、失序和危险之中。所以,道德教育从“物本”转向“人本”的目的在于要使人能够占有自己的本质,让人的理智受到道德的指引从而服务于人的美好生活,不至于把理智化为一种欲望、等级、权力、控制等破坏性力量,让人异化为纯粹式的动物性存在。而要实现人因接受道德教育变得更为人性化,须要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确保人的实践行动是在自我意志的驱使下完成的,并且依靠理性的权衡做出抉择,惟其如此,道德教育才能实现人本化。每个个体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进行交往,进而逐渐认同有利于所有人共同福祉的规范、原则,这种认同是一种自觉的生命实践,不同于没有自由意志支配的道德灌输。没有意志自由的道德灌输虽然整齐划一、高效快速,但难以真正使道德规范和原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从超越到自我:道德教育的目的转型
  道德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人认识自己,能够以道德自律来规范生命,使自我身心处于和谐之中,这就意味着道德教育不是为了让人成为名人。虽不能否认名人身上具有某些值得学习的宝贵品质,但道德教育显然不是为了使教育对象变为名人,因为所谓的名人本身并不能代表道德自身,真正的道德是一个人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上始终以体现着真善美的行为规范、原则来行事,不会为了名利而违背这些规范和原则。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肯定名人,只是对其身份地位的一种艳羡,绝非是对其德行的认同,而这恰恰也折射出当下社会成员道德发展的紊乱性:一方面,人们希望自己成为名利的拥有者,为了让生活变得更好,人们不顾道德规范乃至法律去追逐,并未将道德视为做人之根本;另一方面,人们又希望他人对于自己是道德的,当自己身处困境时都想得到他人的援助。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与长期以来道德教育的超越性不无关系,人们在不断的激烈竞争或攀比中逐渐迷失和远离了自我。
  具体来说,道德教育的超越性是指人们在生活中形成了争当“最强、最好”的思维意识和价值心理,家庭、学校、社会都在灌输着“强者为王败者寇”的成功学思想。从家庭来看,每一个孩子都熟悉父母的反复告诫,要好好学习以改变家庭命运,孩子从小就背负起出人头地的重担;从学校来看,做学习上的“NO.1”是学校评价好学生的重要乃至唯一尺度,学生们卯足劲头在分数上斤斤计较;从社会来看,流行的是谁的官大、谁的钱多、谁的车好的攀比之风,各行各业的人都在努力拼搏着,尽可能使自己在比较中胜出而获得满足感。可以说,在这种“超越性”道德教育之下,无论是成功者还是失败者,所有的人都是受害者,成功者在权力、金钱的光环下变得趾高气扬、盛气凌人,而失败者在差距面前会“耿耿于怀”,双方都会以一种负面的状态来与他人交往,当然这种负面状态更多的时候是潜在的,在特定时空下才会以破坏性行动表现出来。所以,当前道德教育有必要从超越性中摆脱出来,回归到对自我的确认之上,以做一个有德性的人作为道德教育的目的,让个体本着踏实做人、认真做事的态度去面对生活,在成就事业的同时成就人生,如此才能使生命变得有意义。
  三、从知识到生活:道德教育的内容要求
  道德教育以人为对象,其所要达成的结果是社会成员能够以道德立身,这一过程必须以人们的生活为依托,并以融入生活的形式来完成,而不能仅仅依靠既定的道德规范和原则的指令、观点、文本来加以认知掌握,这是因为作为理论的道德知识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方向和指导,然而不经生命内化的道德知识必然是虚空的,人们凭借认知能力可以实现对道德规则的认识和诠释,然而能不能转化为道德行动却是另一回事。许多时候人们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主动放弃已经掌握的道德知识,其行为实践会背离道德知识甚至反其道而行之。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在于道德认知无法直接对应道德实践,任何一项道德行为的发生都是在道德情感与意志支配下的具体行动,它不同于解决自然物质方面的问题,自然物质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利用理论知识加以分析解决。因此,一个人在知识方面有着丰富的道德理论储备,并不意味着他能够将道德理論践行在自己的生活中。常见的“理论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说一套、做一套”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道德知识并未真正内化于人的生活之中,这样的道德知识还不足以构成一个人的道德素质或能力。惟有自己在与他人共同交往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原则才能得到自己的认同,并自觉地化为道德实践。   因此,道德教育需要融入生活,让教育对象以主体的身份参与交往实践,和其他主体在一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达成有益于共同利益的道德共识,道德共识达成的过程就是主体知行合一的过程。主体对道德规范的认知是在自我意志和情感的起伏、控制、调节之下完成的,而同时它又是建立在行动实践之上,而非人们对一种已然存在的道德知识的机械执行。换言之,社会主体在行动实践中生成的道德认识,会直接作为方法、信念来发动主体做出和道德认知相一致的道德实践,从而真正实现道德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的一体化。然而,这是否意味着道德教育只能在社会实践中来完成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社会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影響主体身心发展的作用,但毕竟教育不直接等同于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是真实、具体、流变的,而道德教育是可控、可重复、预设的,这就要求道德教育回归生活要注意双重性:一方面,可利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事件作为内容,让主体对问题自由展开探讨、交流,在思想、经验的互动过程中确立起一致认同的价值规范和行动准则;另一方面,道德教育要正视生活中的道德困境,使人直面这些困境,将其真实感受加以抒发,在和其他主体交流中加以释疑,并在此过程中辅之以正面的道德人物和事件作为激发,引导主体转向正性的力量。总之,当前道德教育在内容、形式上要从“知识”回归“生活”,实现道德教育在知行关系上的统一,以培养社会主体的良好道德品质。
  四、从单一到互补:道德教育的法治保障
  道德具有稳定性与可变性的双重特征。稳定性是指存在着经过人类历史积淀之后而超越时空、体现人类共同价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比如自由、平等、公正等。道德的可变性是指道德会受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规则中会有所变化,比如现代社会中个性的彰显、价值观多元化。道德的稳定性和可变性是相统一的,道德的可变性是遵循了道德稳定性之结果,道德的稳定性也需要道德可变性的继承,二者共同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离不开道德作为稳压器的重要作用。因此,道德教育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必要的。为什么这样说呢?虽然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依靠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的发展来推动,通过人们对自然科学知识及其技术的掌握和运用来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日益便利的生活环境,但这并不是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如果缺少了规范人类共同体福祉和个人身心协调的道德规范,作为美好生活必要条件的物质财富和便利环境反而会吞噬着社会的稳定和谐与个体生命的健康,这已经被诸如战争、暴力、环境污染、疾病、犯罪等各种人类社会问题所印证。所以,道德要寻求改善,一个不可忽视的措施在于要高度重视道德教育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意义,须作出教育改革以切实促进社会成员形成良好道德品质。然而,要真正培养社会成员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仅仅依靠教育部门和学校来进行道德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只有在人人讲道德的社会风气中,道德教育才有着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才能够真正起到增益人们道德水平提升的价值效用。
  因此,要促成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道德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须夯实作为道德发展基础的社会法治建设,惟有人们养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生活行为习惯,才可进一步在道德教育引领之下去彰显人性的真善美。众所周知,法律的作用是明确社会中哪些活动或行为是人们所不能做的,给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最大范围内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如果整个社会成员拥有健全的法治意识,从内心对法律存在敬畏感,把依法行事当成一种信仰,那么超越于法律之上彰显人性真善美的道德才能被人们所重视。但是,从社会现实来看,生活中存在着不少践踏法律的行为,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及人员的权力寻租、劣质产品黑作坊以及心理变态患者的泄愤仇杀等,同时,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伴随的是社会成员的暴戾心态,人们没有把讲理、宽容、谦让作为解决问题的态度,相反,却以争强好胜来平息事件,因此在这过程中累积了更多的仇怨,给社会埋下了一颗随时可以引爆的安全隐患。所以,当前道德教育要从“形式”走向“自觉”,不能仅仅囿于道德愤慨或唱衰,或是仅仅进行纯粹的道德宣传与呼吁,而应从基础工作做起,把培养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道德教育的基本要求,只有社会成员形成尊崇法律的价值准则和依法而行的良好习惯,超乎法律之上的道德才能逐渐在社会成员身上生成,从而化育出一种文明社会应有的道德风气,这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法治建设,最终在德治和法治并举共谐之下促成社会经济和道德的双重复兴。
  【田夏彪,大理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赵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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