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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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创刊于1984年,是我国法学期刊中四届国家期刊奖获得者。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本刊对论文的评审取舍以学术质量为硬标准,实行符合国际学术期刊惯例的专家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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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轻罪重判是否赔偿,处理结果不一,原因在于对《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不同理解。轻罪重判是对权利的侵害,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时代背景下,应该对《国家赔偿法》立法原意予以检讨,对轻罪重判的被告人予以赔偿。制度操作上,可以将轻罪重判的赔偿分为管制的赔偿、有期徒刑改判较短期限的赔偿、重判死刑且已执行的赔偿以及轻罪重判附加刑的赔偿,在此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对赔偿的项目、赔偿的方式以及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继了《侵权责任法》部分条文,也有不少修改,增加了较多新条文并删除一些条文,在立法结构和体系上有所调整。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创新在于: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范,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更精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与保障行为自由;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规定更为严格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成果,完善了侵权责任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正确理解和实施侵权责任编,要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统一到新的法律规定上来,要充分
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非常严重,其突出而普遍的表现是"姑息之弊",即我们今天所讲的官僚主义。为治理"姑息之弊",张居正在改革中强力推行考成法。考成法由考成事例、加以补充和完善的事例、六部的相关规定组成,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系统。考成法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执行,比较成功地克服了"姑息之弊",并推动其他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为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考成法自身也有局限,导致在张居正死后被终止。考成法的实施情况对我们今天克服官僚主义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
保护规范理论在被纳入我国行政审判后,为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的判定提供了全新参考,但也同样引发质疑和争议。除常见的因解释规则的芜杂导致的适用不确定、因强调个人利益保护指向导致的适用严苛,以及因"一般法依赖"所引发的立法专断外,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所遭受的质疑还包括是否与行政诉讼整体定位相匹配,是否适应行政诉讼的现实发展等考量。这些争议的产生部分是因为未充分体察其变化演替所导致的对这一理论的误解,部分是因为这一理论背后的法学思考与我国既有制度间的差异。但这些差异却促使我们对由行政诉权所辐射的核心公法问题重新进
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引入了一个概念——"一定影响"。该概念有其特殊的制度基础——商标法。语境学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是两种不同的语言环境,包括作为体系性制度的命题系统语境和"一定影响"所处上下文形成的命题语境。语境不同,概念发挥作用的基础、方式等也会发生变化。在新的语境下,在商业标识混淆认定中作为认定标准的"一定影响"的适用,既需要在内涵上进行语义澄清,也需要验证语义时适用特殊的方法。
现实当中发生的不阻止他人犯罪案件,有相当部分可以认定为作为共犯。在行为人以言语、动作、眼神乃至默示等方式指示、放任正犯犯罪时,都可以作为共犯论处。在判断不阻止行为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必须结合不阻止行为实施当时的特定时空环境,考虑行为人与未被阻止的他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等因素,从物理和心理的两个方面进行。只有在难以将不阻止行为处理为作为共犯的时候,才可以将其认定为不作为共犯;判断不阻止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共犯时,必须从行为人是否具有法益保护义务和危险源监视义务入手,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要求,判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着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这两种不同逻辑各自支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不同领域,形成了一种职权性逻辑占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这种模式的形成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性、功能以及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密切相关。这种模式存在着一些风险,如容易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混乱、审判机关的权力被不当限缩、检察机关的权力不当扩张以及被追诉人诉讼地位的恶化等。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立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性制度定位,承认其合意性本质;重置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祛除合意过程和合意结果形成中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从而完善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已属必然。从发展趋势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正在从狭义转向广义、从传统转向现代、从一元转向多元,其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就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机制而言,有必要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分为诉讼标的同一型和诉讼标的牵连型、原告型和被告型以及既判力全面扩张型和既判力局部扩张型等类型,对其识别以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牵连性为客观标准,同时辅之以立法上的除外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等制定法上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进行辨析,提出若干条款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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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定抗辩期间经过之后,保险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涉及保险法上解除权制度与民法上撤销权制度的适用选择。投保人欺诈行为之下保险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争议因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而产生,不可抗辩条款在法理上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并被普遍法定化。允许保险人行使撤销权将空置化或废弃不可抗辩制度,进而否定不可抗辩制度的规范意义、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且不可抗辩条款乃是保险人自愿引入保单之中并受其约束,表明其是自愿放弃抗辩权。两相权衡,保险人解除权制度在整体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正当性、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