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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市场价值影响的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
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企业损益表中的一项内容(出口退税中使用税率与退税率差额进成本除外)。它是价外税,这一点就明确了增值税和价格的关系。因而无论增值税是消费型还是生产型,商品的价格是不变的。
在过去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时候,由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也就造成了评估师在取价的时候需要考虑增值税因素。这是符合当时的税收政策的。
由过去的税收体系转变为目前的税收体系,变化的只是纳税方法,从以前的不能抵扣到目前的允许流转,这个和机器设备的价格完全没有关系。新税制实行后设备的减值完全是由于国家政策变动造成的,是税收政策的变动,而非设备的市场价值变动。
二、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成本法评估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对评估的相关要求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运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明确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转型前,增值税额作为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组成机器设备价值。新税制实行后,笔者认为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从长远来看一般不应考虑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机器设备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本文主要从成本法评估的角度分析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如果采用市场法,可参照成本法原则处理;如果采用收益法,一般无需考虑增值税问题。
(三)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成本法评估的影响
增值税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应区分是单项资产评估(如机器设备转让、投资等经济行为)还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的机器设备评估。
1.在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是机器设备本身,我们在使用成本法时,在机器设备评估原值中应剔除增值税。但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结果是不包含增值税的。这样的评估结果在机器设备转让、投资过程中各方都能接受的,且与实际情况也是相符的。
2.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对象是机器设备、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对机器设备的评估是为了确定上述对象市场价值的需要而从事的一种过程性工作。以前购买的设备价值如何确定呢?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不应对企业价值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只是在当前转型期因衔接问题会对评估产生部分影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思考:
(1) 对增值税转型前后购入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原值中都剔除增值税。这使得增值税转型前已经交纳的、相当于被剔除的增值税对应的金额将从企业价值中减除,从而造成了企业价值的低估。
(2) 对增值税转型前后购入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原值中都剔除增值税,但对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设备模拟一个进项税列作负债(该进项税额并不能真正用于抵扣)。这样,企业的净资产得到了真实地反映,且该评估价值确定是符合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的,但列作负债的每一项固定资产的模拟进项税额的确定存在难度。
(3) 对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机器设备,评估时采用老办法:即在机器设备评估原值中不剔除增值税;对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机器设备,评估时采用新办法:即在机器设备评估原值中剔除增值税。这样做与实际情况是相符的。
上述三种是对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的确定方法。前一种方法对被评估企业的净资产是有较大影响的,造成企业价值低估,且不符合实际情况。后两种方法对被评估企业的净资产是没有影响的,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价值。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法更具可操作性。
(四)增值税对评估价值影响在报告中的披露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不应对机器设备评估结论产生影响。但现阶段有不同的影响:
1.当被评估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转型前购入设备较多的企业,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新、老股东对企业价值的认识出发点不同,老股东是否愿意按评估价值给予一定的优惠转让股权,而新股东是否愿意按评估价值获得股权还是一个问题,毕竟,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从而会对企业净利润产生影响。
2.当被评估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应税纳税人,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评估价值是没有影响的,对机器设备评估时无需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扣除增值税。
为解决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不管是扣除还是不扣除,在评估报告中都应披露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特别当涉及国有资本时,披露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尤其显得必要。
综上所述,增值税毕竟是价外税,长远来看不应对机器设备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只是在当前转型期因衔接会对评估产生部分影响。新税制实行后,在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中,如机器设备转让、投资等经济行为,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应考虑扣除增值税。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机器设备,评估时在机器设备评估原值中不剔除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机器设备,评估时在机器设备评估原值中剔除增值税。同时,应注重企业实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不用考虑机器设备增值税的扣除问题。笔者认为不管是不是扣除,在评估报告中都应披露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的影响程度。
(作者单位: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
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企业损益表中的一项内容(出口退税中使用税率与退税率差额进成本除外)。它是价外税,这一点就明确了增值税和价格的关系。因而无论增值税是消费型还是生产型,商品的价格是不变的。
在过去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时候,由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也就造成了评估师在取价的时候需要考虑增值税因素。这是符合当时的税收政策的。
由过去的税收体系转变为目前的税收体系,变化的只是纳税方法,从以前的不能抵扣到目前的允许流转,这个和机器设备的价格完全没有关系。新税制实行后设备的减值完全是由于国家政策变动造成的,是税收政策的变动,而非设备的市场价值变动。
二、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成本法评估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对评估的相关要求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运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明确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转型前,增值税额作为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组成机器设备价值。新税制实行后,笔者认为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从长远来看一般不应考虑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机器设备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本文主要从成本法评估的角度分析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如果采用市场法,可参照成本法原则处理;如果采用收益法,一般无需考虑增值税问题。
(三)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成本法评估的影响
增值税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应区分是单项资产评估(如机器设备转让、投资等经济行为)还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的机器设备评估。
1.在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是机器设备本身,我们在使用成本法时,在机器设备评估原值中应剔除增值税。但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结果是不包含增值税的。这样的评估结果在机器设备转让、投资过程中各方都能接受的,且与实际情况也是相符的。
2.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对象是机器设备、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对机器设备的评估是为了确定上述对象市场价值的需要而从事的一种过程性工作。以前购买的设备价值如何确定呢?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不应对企业价值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只是在当前转型期因衔接问题会对评估产生部分影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思考:
(1) 对增值税转型前后购入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原值中都剔除增值税。这使得增值税转型前已经交纳的、相当于被剔除的增值税对应的金额将从企业价值中减除,从而造成了企业价值的低估。
(2) 对增值税转型前后购入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原值中都剔除增值税,但对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设备模拟一个进项税列作负债(该进项税额并不能真正用于抵扣)。这样,企业的净资产得到了真实地反映,且该评估价值确定是符合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的,但列作负债的每一项固定资产的模拟进项税额的确定存在难度。
(3) 对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机器设备,评估时采用老办法:即在机器设备评估原值中不剔除增值税;对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机器设备,评估时采用新办法:即在机器设备评估原值中剔除增值税。这样做与实际情况是相符的。
上述三种是对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的确定方法。前一种方法对被评估企业的净资产是有较大影响的,造成企业价值低估,且不符合实际情况。后两种方法对被评估企业的净资产是没有影响的,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价值。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法更具可操作性。
(四)增值税对评估价值影响在报告中的披露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不应对机器设备评估结论产生影响。但现阶段有不同的影响:
1.当被评估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转型前购入设备较多的企业,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新、老股东对企业价值的认识出发点不同,老股东是否愿意按评估价值给予一定的优惠转让股权,而新股东是否愿意按评估价值获得股权还是一个问题,毕竟,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从而会对企业净利润产生影响。
2.当被评估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应税纳税人,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评估价值是没有影响的,对机器设备评估时无需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扣除增值税。
为解决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不管是扣除还是不扣除,在评估报告中都应披露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特别当涉及国有资本时,披露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尤其显得必要。
综上所述,增值税毕竟是价外税,长远来看不应对机器设备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只是在当前转型期因衔接会对评估产生部分影响。新税制实行后,在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中,如机器设备转让、投资等经济行为,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应考虑扣除增值税。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机器设备,评估时在机器设备评估原值中不剔除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机器设备,评估时在机器设备评估原值中剔除增值税。同时,应注重企业实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不用考虑机器设备增值税的扣除问题。笔者认为不管是不是扣除,在评估报告中都应披露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的影响程度。
(作者单位: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