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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过失能否成为共同犯罪一直是共同犯罪研究问题的热点。不可否认共同过失是共同犯罪形式的一种。我国刑法的通说并不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但司法实践中已产生了许多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各个法院对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对过失犯罪正犯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的。
关键词共同过失正犯 共同正犯 犯罪本质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93-01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说
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争论主要是因为对共同犯罪本质的理解的不同而引发的争论。通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具有故意的主观因素,且要有共同的意思聯络,否则并不成立共同犯罪。据此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虽然在理论上否定过失共同正犯,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实例则是不可否认的。例如:建筑工人甲、乙在工程楼顶合力协作搬运建筑水泥楼板,由于乙心不在焉,甲也正和其他工友说话,而导致建筑水泥滑落砸伤路经此地的丙,致其重伤。面对此案例,即使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也不可否认这种犯罪现象。同样,在机械操作、工程建设等众多领域都可涉及“过失共同正犯”。
当然在共犯理论中,也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仅要求其实行行为的共同,并不要求其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对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此观点即“行为共同说”,肯定了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不论承认或者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对过失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有其相应的规制方法。如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的学者主张对共同过失行为分别认定,个别处罚。认为这样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大都如此认定的。日本大冢仁教授则认为,对这种现象即所谓的相时犯的情形,应当依照同时犯之例处断。
二、关于过失共同正犯的一些争论
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能表明我国立法完全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相反,我国立法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只是对于过失共同正犯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对其各自的行为负责,符合了“个人责任”原则。
另外,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否可以成为过失共同正犯的根据呢?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此解释进行剖析,可以发现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的行为,在该过失行为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有教唆或者指示肇事人逃逸,这本身事一个故意的行为。因为司机的过失行为,再加上乘车人的主观的故意指示,两个行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整个行为是一个过失加故意的主观意思过程。即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逃逸行为和逃逸故意,具备了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因此成立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并不能成为过失共同正犯的根据。
过失共同犯罪情形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日本学者大冢仁认为:“在过失共犯中,各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时具有共通的应受法律非难的心情,即尽管法律要求各行为人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但却漠然的懈怠了注意,没有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或者促使其他共同者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或者促使其他共同者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因此,在过失犯中也存在着各共犯者互相补充的心理基础,符合一定条件就能够认定不注意的共同者皆正犯。”此说认为,共同过失引起危害结果的场合,各行为人具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和共同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对其以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不违背主客观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笔者对此持赞同的观点,认为如此一来,将过失共同犯罪限定于一个较窄的范围之内,即仅承认了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结合实例,刑事立法之所以确立共同(故意)犯罪,主要是因为共同犯罪无疑要比分散的鼓励的个人犯罪的综合要大得多,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比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典型的共同犯罪。相对于共同犯罪,过失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缺乏主观联络,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对过失共同正犯的处罚赢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随意将某种行为上升为刑法中的犯罪是不正确的。
三、对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总结、思考
过失共同正犯是否存在,成为对过失共同犯罪争论的焦点问题。肯定说和否定说成为主导争论学说。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应该由社会来决定,而不是由法来决定社会。所以,。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共同犯罪之客观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既然现实生活中存在过失共同犯罪的客观情况,以及存在要求司法处理的客观存在。,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更好的确立过失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重新建立、充实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是一种必要,甚至是迫在眉睫的。
注释:
[日]福田平、大冢仁.刑法总论.日本:有斐阁.1979.362.
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北京: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5.312.
林亚刚.论过失共同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江西公安专科学报.2001(3).15.
参考文献:
[1]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林亚刚.论过失共同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上).江西公安专科学报.2001(3).
[3]黎宏.“过失共同正犯”质疑.人民检查实务研究.2007(14).
[4]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5).
关键词共同过失正犯 共同正犯 犯罪本质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93-01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说
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争论主要是因为对共同犯罪本质的理解的不同而引发的争论。通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具有故意的主观因素,且要有共同的意思聯络,否则并不成立共同犯罪。据此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虽然在理论上否定过失共同正犯,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实例则是不可否认的。例如:建筑工人甲、乙在工程楼顶合力协作搬运建筑水泥楼板,由于乙心不在焉,甲也正和其他工友说话,而导致建筑水泥滑落砸伤路经此地的丙,致其重伤。面对此案例,即使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也不可否认这种犯罪现象。同样,在机械操作、工程建设等众多领域都可涉及“过失共同正犯”。
当然在共犯理论中,也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仅要求其实行行为的共同,并不要求其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对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此观点即“行为共同说”,肯定了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不论承认或者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对过失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有其相应的规制方法。如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的学者主张对共同过失行为分别认定,个别处罚。认为这样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大都如此认定的。日本大冢仁教授则认为,对这种现象即所谓的相时犯的情形,应当依照同时犯之例处断。
二、关于过失共同正犯的一些争论
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能表明我国立法完全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相反,我国立法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只是对于过失共同正犯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对其各自的行为负责,符合了“个人责任”原则。
另外,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否可以成为过失共同正犯的根据呢?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此解释进行剖析,可以发现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的行为,在该过失行为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有教唆或者指示肇事人逃逸,这本身事一个故意的行为。因为司机的过失行为,再加上乘车人的主观的故意指示,两个行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整个行为是一个过失加故意的主观意思过程。即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逃逸行为和逃逸故意,具备了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因此成立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并不能成为过失共同正犯的根据。
过失共同犯罪情形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日本学者大冢仁认为:“在过失共犯中,各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时具有共通的应受法律非难的心情,即尽管法律要求各行为人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但却漠然的懈怠了注意,没有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或者促使其他共同者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或者促使其他共同者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因此,在过失犯中也存在着各共犯者互相补充的心理基础,符合一定条件就能够认定不注意的共同者皆正犯。”此说认为,共同过失引起危害结果的场合,各行为人具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和共同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对其以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不违背主客观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笔者对此持赞同的观点,认为如此一来,将过失共同犯罪限定于一个较窄的范围之内,即仅承认了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结合实例,刑事立法之所以确立共同(故意)犯罪,主要是因为共同犯罪无疑要比分散的鼓励的个人犯罪的综合要大得多,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比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典型的共同犯罪。相对于共同犯罪,过失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缺乏主观联络,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对过失共同正犯的处罚赢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随意将某种行为上升为刑法中的犯罪是不正确的。
三、对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总结、思考
过失共同正犯是否存在,成为对过失共同犯罪争论的焦点问题。肯定说和否定说成为主导争论学说。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应该由社会来决定,而不是由法来决定社会。所以,。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共同犯罪之客观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既然现实生活中存在过失共同犯罪的客观情况,以及存在要求司法处理的客观存在。,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更好的确立过失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重新建立、充实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是一种必要,甚至是迫在眉睫的。
注释:
[日]福田平、大冢仁.刑法总论.日本:有斐阁.1979.362.
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北京: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5.312.
林亚刚.论过失共同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江西公安专科学报.2001(3).15.
参考文献:
[1]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林亚刚.论过失共同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上).江西公安专科学报.2001(3).
[3]黎宏.“过失共同正犯”质疑.人民检查实务研究.2007(14).
[4]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5).